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將于5月1日開始實施,北京市千余名相關人員為此還進行了專題培訓。新的《信訪條例》將嚴懲打擊報復,明確了侵害信訪人權益的機關和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信訪加入了問責制度,規定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有關部門對信訪人不能推諉塞責。
信訪當然不是“多事”,也不是“無理取鬧”、“凈給政府添亂”。信訪工作在當前
的體制狀況和經濟發展條件下,它涉及方方面面,聯結千家萬戶。但信訪作為一種現象長期存在,而且現在看來似乎越來越多以至形成“信訪洪峰”,這并不是一件好事。信訪雖然能夠有所謂的“民意上達”,也能夠作為正常司法救濟程序的補充而給予公民權利救濟,但在實踐中,正如有關人士指出,“信訪功能錯位,責重權輕,人治色彩濃厚,消解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威。”信訪作為一種制度而長期存在,并不是因為人們喜歡上訪,而是因為中國目前的制度中缺乏獨立、統一、完整的司法權。
可以這么說,除了賦稅、徭役之外,斷獄、理訟式的信訪是我國幾千年封建“人治”社會的重要任務之一。在封建中國,地方行政長官往往也是司法長官,這種申訴冤屈的上訪形式具有合法性。這種青天意識和臣民意識歷時幾千年,以至于到今天在走向法治社會和司法獨立的過程中,慣性依然不可忽視。我們必須清楚,信訪這種制度安排雖然可以使法律正義的目標部分得到實現,但這一過程恰恰是以犧牲法律的自主性和現代法律賴以取得合法性基礎的程序性價值為代價的。
在目前的制度結構中,行政部門幾乎擁有絕對的權力,卻缺乏有效的制約。比如說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強制拆遷中,行政長官一聲令下,公安、檢察、法院傾巢而出。這也說明了這樣一個制度問題,司法系統沒有被賦予獨立的使命,它在多種權力上仍然受制于行政部門。在這樣的情況下,不是老百姓沒有法律意識,而是深知利害關系才越權上訪,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爺”。
司法獨立問題已經被提上了日程,努力改善司法機關的地位,這才是社會穩定與和諧的根本之道。信訪中更多的是法律問題,而不是行政問題,這不是行政機關和工作單位所能解決的。
在行政法制化的進程中,信訪救濟何去何從?人們對于信訪制度給予的是“同情的理解”。信訪制度能夠在政法不分的轉型社會運作有其合理性,但是否能夠在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和市場經濟國家承載更多的責任和希望,卻是一個未知的命題。(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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