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私人所有權和國家所有權設計在現實中和科學性上存在很多問題——
2005年3月頒布物權法的計劃因各種原因已被撤銷。目前物權法的立法方案不能令人滿意。我的看法是,很多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并未實現突破。爭議和存在的問題有:私有財產所有權、國家所有權制度的設計、物權變動模式、農民權利、公寓化住宅、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多元化和多級化等。
物權法的一些特有的制度設計的學習和解釋還是比較容易的,因為把道理說清楚了,大家總會明白。但是,有一些問題就不是那么容易解釋的了。對私有財產權和國家所有權制度的設計這兩個問題的研究和解決就需要特別的勇氣。
財產所有權應不分個人、集體、國家,實行“一體承認”
物權法屬于民法,民法屬于私法,物權屬于民法中的私權。物權在民事權利體系中具有基本的地位,是一系列私權中最基本的私權。
過去幾十年,我國開展了大小無數次針對私有財產的革命運動。個人所有權在我國受到了極端的壓抑,其程度遠遠超過前蘇聯東歐的社會主義國家。
以我國立法政策的這種獨特的意識形態背景和人類物質文明發展的歷史相比較,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這種意識形態的缺陷。因為從總體上看,人類歷史就是個人私有財產利益逐漸得到尊重的歷史。人類歷史的發展規律表明,從來沒有一個法律制度象私人所有權那樣,能夠激發起人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只要法律能夠正當地利用人類的愿望,國家和社會就能獲得源源不斷的發展動力,財富就能夠得到積累和增加。孟子早就說過,有恒產者有恒心。我希望這句話成為物權法的標志。
目前,憲法和法律還不能對國家財產和個人財產進行平等對待、一體保護。物權法草案仍然將所有權按照所有制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而不采取國際上“一體承認”的普遍做法。
目前很多人擔心的是,鼓勵個人財產的發展會加重貧富不均問題。這一觀點不能說沒有道理。但法律對社會貧富不均的問題歷來不是無能為力的。比如,我們可以在法律上建立累進稅制度,富人多納稅,窮人少交稅或不交稅甚至由國家進行補貼,因此來消化貧富不均。通過這種辦法,就可以有效地減輕甚至消除貧富不均的現象。
擯棄“統一、唯一”的國家所有權,采取新的法律對策
按照所謂的公有制實現階段的理論,公有制的最高實現形式是全體勞動人民的所有權,也就是國家所有權。這種權利的法律制度設計一開始就有些偏差,后來越來越背離科學化的軌道。比如,在我國存在著非常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這種在意識形態上最被看重的權利,在法律制度上卻成為最被忽視的權利。
比如,很多父母都領著自己的孩子參觀北京大學和清華大學,鼓勵孩子將來考上這些著名的大學。開始,這些大學還許可了,后來就不允許了,因為來的人太多,妨害了大學的秩序。這種做法引起很多民眾不滿,許多人在媒體上發表意見,認為大學是全民所有的資產,也就是我們的資產,我們到大學里來,等于是財產的主人來看自己的財產了,為什么不能許可呢?
對這些大大小小的問題,大家都應該想一想,是不是我們原來設計的國家所有權制度發生了錯誤?在我看來,問題就出在我們繼承的前蘇聯法學中的國家所有權理論上。這種理論認為,國家所有權,就是國家統一地對其擁有的全部資產的所有權。在國家所有權中,只能有一個主體,就是國家;國家作為主體統一地對財產行使所有權,而不能許可法人或者其他主體享有財產所有權。這就是國家所有權的“統一、唯一”原則或特征。
首先,這種觀點違背了法理。它首先違背了法學上關于“國家”的法理。因為,國家在國際法上和國內法上的含義是根本不同的。從國際法的角度看,國家擁有對內、對外的最高統治權,它是一個抽象的概念,由領土、居民和主權這三個要素構成。國家既不是一個具體的主體,也不是一個客體,而是人的因素、財產的因素之綜合體。正因為這樣,任何國家無論大小都是平等的,都是權力的最高形態。但是從國內法的角度看,國家不再是抽象的,而是一個個具體的從事某種社會管理或者統治職能的機關,比如各種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司法機構等。各個具體的國家機關作為公法法人,擔負著管理社會或者其他公法職能,法律為了保障這些公法法人的運作,就必須將他們占有的財產的所有權交給他們,以滿足他們管理社會事務、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需要。所有權肯定是在公法法人手里,而不是在抽象的國家手里。當然,此種所有權是為了公法職能而產生的,所以這種所有權不能為私人所有,這就是公法法人所有權的含義。
在德國,公共財產既有聯邦的財產,也有各州的財產,還有各縣鄉的財產,這些財產的所有權人就是聯邦、州、各縣鄉政府。這些財產的所有權就是區域法人的所有權,這些財產就是由這些公法法人加以支配,各級政府之間的財產所有權非常清晰,沒有混亂的支配秩序。如果聯邦和州共同興辦產業,興辦的企業被稱為“公共企業”,由企業法人享有所有權,投資的聯邦和州按照其投資的股份享受權利。
前蘇聯法學國家所有權理論另一個違背法理的地方,就是物權特定性原則。所有權作為一種物權,它的主體和客體都必須是明確肯定的,我們所說的任何一種所有權,都是一個特定的主體對一個特定的客體的所有權,比如,我們只能說一個確定的人對一個確定的房屋的所有權等等,而不能說一個無法確定的主體對一些無法確定的東西有所有權。但是國家所有權這個理論中,主體是無法特別確定的,客體也是無法確定的,因此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支配關系和秩序是模糊不清的。
前蘇聯法學的國家所有權理論的基礎,是公有制基礎上全體勞動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因為全體勞動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他們的財產權利就可以統一起來,自然而然地由國家享有所有權。這一結論充滿了政治性的假想,可惜這一推測完全是一種臆測,沒有客觀的根據。事實上,不要說全體勞動人民利益有不一致,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也有不一致,各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也有不一致。
我國在1995年以后實行“分稅制”改革,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利益不一致性已經得到法律的承認,地方政府已經取得了各自獨立的財政所有權,但是我們物權法中“統一、唯一”的國家所有權卻絲毫不動,這也太脫離現實了。
根據民法以及物權法的科學原理,物權法對于公共財產的所有權,應該采取如下的法律對策:
對公用物,承認公法法人所有權
在法律適用上,適用公法。大學都是公法法人,他們對自己占有的財產享有公法法人所有權,而老百姓對該財產并不享有所有權,“全體勞動人民”并不能享有大學資產的所有權。對于公法法人的所有權,我認為,最關鍵的問題,是強調其公法利用的性質,即公法法人應為公共目的使用其所有的財產,而不是非要將公法法人的財產歸屬于國家。
從民法上明確公法法人的所有權,其根本意義在于明確一個特定物上的支配關系和支配秩序,并利用公法法人所有權理論來達到明確公共財產支配與控制秩序的目的。因為法人有“治理模式”的理論和制度,利用法人治理模式,可以達到權力和合理分工與制衡的目的,從而極大地抑制公共財產運作中的灰色、黑色空間,消除公物私有化的現象。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目前廣泛存在的公共權力侵吞公物現象,法律制度上的根本原因就是沒有建立公法法人制度。
將公用物強制性地解釋為國家所有權,有時候很有害,有時候還要鬧笑話。比如大家都知道《毛主席去安源》這幅油畫,該油畫被中國革命博物館收藏。但是文化大革命之后,該油畫歸還給了作者。1995年,作者委托中國嘉德拍賣公司在國內拍賣,中國建設銀行廣州分行以550萬元的價格買到了這幅畫。誰知道該畫高價出賣之后,中國革命博物館以保護國家資產的名義,提出返還該畫的要求。該案經過多次開庭,最后法院的判決認為,該油畫目前尚在我國建設銀行保管,雖保管形式有所變化,但建設銀行也是國有企業,所以這幅畫的國有狀態的事實未曾改變,國家財產并未遭受損失。這不是個笑話嗎?從民法的角度看,所有權已經發生了三次轉移,而且發生了550萬元錢的大額交易,但最后的結論是國有財產并沒有流失。
對投資物,納入民商法的范疇,承認企業法人所有權
在法律適用上,適用私法。原因很簡單,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在中國,不論任何企業都是向社會牟利的,包括向人民大眾牟利的,而不是為人民謀利益的。公有制企業也是一樣,而且有些做法更讓人難以忍受(比如行政壟斷性企業)。所以不能把公有制企業的財產理解為國家所有權,讓大家盲目地順從。
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企業的利益涉及到多個法律關系。企業的利益首先表現為企業自身的利益,其中有投資人的利益,也涉及到職工的利益。只有從企業法人征收來的稅收,才是真正的國家利益。絕不能把企業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混為一談。很多企業都是打著保護國家利益的旗號,損害老百姓的利益,獲得掠奪性收入。以國家所有權為名義來謀取企業不當利益的手段,也只有我們的一些國有企業才能說得出來,也只有我們的一些部門領導才能說得出來。但是問題是,老百姓信嗎?
如果不承認企業法人所有權,不僅在國內會遇到困難,在國外也會遇到困難。我國一個國有企業向埃及出口羊肉,因羊肉上沒有阿訇所作的標志,被埃及方面視為不潔之物而扔進大海。隨即埃及方面向中國該出口企業索賠,被中國該出口企業拒絕。埃及方面即請求埃及法院將中國某遠洋運輸公司的巨型集裝箱貨輪扣押。埃及方面及法院扣押中國遠洋運輸公司貨輪的理由是,該羊肉出口企業是中國的國有企業,中國的遠洋運輸公司也是中國的國有企業,依據中國法律和中國的學者解釋,這兩個企業的所有權人只有一個即中國國家,所以這兩個企業是一個所有權人名義下的財產。(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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