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郭曉菊
近日,關于北大陳瑞華教授被指“歧視自考生”的報道在網上引發爭論。
歧視在一定程度上說是一個意識形態問題,而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它和道德規范不同,并不調整思想意識方面的問題。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的自由。所以,如果事實
真相如陳瑞華教授所說的,只是說過類似“大量自考生進入復試,是法學院的悲哀、北大的失敗”的話,盡管可能有不恰當之處,但并沒有違法性可言,所以網友在網上要求北大開除陳瑞華教授有點過于感情用事。
但是,如果這種“學歷歧視”在招錄、就業、升學中表現出來,成為一種“歧視行為”的時候,法律就應該對其進行調整了。如果在“游戲規則”事先確定的情況下,自考生依靠自己的實力進入復試,而北大法學院僅因為是自考生而不予復試或者復試成績優秀而不予錄取的話,法律完全應該站出來說“不”。
我國在制止“學歷歧視”方面,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都做得不夠,特別是在就業中的“學歷歧視”。我國勞動法第12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該條款只列舉了4種情形的就業歧視,并沒有就“學歷歧視”是否屬于就業歧視作出規定。另外,在美國反就業歧視的司法實踐中,法官有權對用人單位的用人條件進行審查,可以審查用人單位的用人條件是不是合理的,還可以審查這種條件是不是必要,且不能更改的。而我國的用人制度基本上完全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因此,筆者認為很有必要把對自考學歷與普通高校學歷“同等待遇”寫入法律,并賦予公民對“學歷歧視”提起司法保護的權利。
《市場報》 (2005年04月29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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