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 (記者 李丹) 歷時5個月的木糖醇口香糖著作權之爭,最終以好麗友勝訴樂天畫上句號。昨天,當事人雙方已正式接到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
據了解,2004年12月3日,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認為好麗友公司侵犯了自己的特有名稱“木糖醇”及擁有完全著作權的“牙齒笑臉圖標”及木糖醇口香糖特有的塑料瓶包裝,遂將好麗友公司及其銷售商、代理商告上法庭,要求索賠50萬元。2004年12月20日,北京
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其中著作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駁回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訴訟請求。2004年12月27日,樂天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05年4月27日下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市高院終審判決認為,樂天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確定其為牙齒笑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其二審審理期間補充提交的證據超過舉證期限,法庭不予采信。另外,好麗友公司使用的“心形笑臉”圖形與樂天公司使用的“牙齒笑臉”圖形,在形狀上并不完全相同,存在一定的差別且均含有公有領域的素材。同時,好麗友公司一審期間已提交證據證明其設計是委托紀元星雨公司獨立創作完成的,并非復制樂天公司的“牙齒笑臉”圖形,則不應認定好麗友公司侵犯了樂天公司的著作權。因此,樂天公司提出的要求判令好麗友公司等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上訴請求,證據不足,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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