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昨天通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根據這一解釋,2007年以前,在行政長官由任期5年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制度安排下,如出現行政長官未任滿《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5年任期導致行政長官缺位的情況,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原行政長官的剩余任期;2007年以后
,如對上述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修改,屆時出現行政長官缺位的情況,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根據修改后的行政長官具體產生辦法確定。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昨天發表聲明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及基本法賦予的權力,為缺位后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作出最權威及具約束力的法律解釋,有效平息有關爭議,掃除了影響特區政府和社會正常運作的不明朗因素,確保特區能依法如期在7月10日順利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次釋法是及時和必須的,也維護了香港的根本利益。
發言人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款作出法律解釋,是合憲合法的,不會影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絕對無損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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