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9日,青縣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青縣政府系統工作人員“十不準”規定》,并于2005年3月11日起施行,其內容如下:青縣政府系統工作人員“十不準”規定為規范政府工作人員行為,轉變作風,提高效率,促進廉潔從政,改善政府形象,優化發展環境,特制定如下規定:一、不準對政府決策和命令頂著不辦、拖著不辦或推諉扯皮、敷衍應付。二、不準不顧青縣利益,重大事項不請示、不報告,我行我素,自行其是。三、不準對外來客商和市民咨詢說“不知道”。四、不準未經批準、備案進重點企業檢
查、收費、罰款。五、不準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和禮品饋贈。六、不準向行政相對人借錢、借物、強買強賣、強攬業務、指定交易。七、不準工作日中午非公務飲酒。八、不準參與和支持各種形式的賭博活動。九、不準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工程招投標、土地交易、產權處置。十、不準用公款組織旅游、互相宴請、支付高消費娛樂活動。違反以上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影響惡劣的,予以辭退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以上規定,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本規定適用于全縣政府系統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鄉鎮)。本規定從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由縣監察局負責解釋和監督執行。
(信息來源:滄州市青縣地方商務之窗)
(信息來源:河北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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