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昨日通過 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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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8日 09:35 華夏時報 | ||||||||
本報綜合報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昨日下午在人民大會堂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這部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李飛副主任和人事部副部長侯建良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公務員法》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侯建良表示,新《公務員法》有三大特點。
侯建良說,該法一是調整了公務員的范圍。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公務員范圍,就是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其他黨政機關參照試行公務員暫行條例。《公務員法》在這方面進行了調整,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三個條件,必須是依法履行公職,使用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是公務員。 該法還完善了公務員的分類管理制度。在《公務員法》第三章里面特別規定公務員職位,按照它的性質區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并且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建立新的職位類別。 新建立了職位聘用制。《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也規定了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但十幾年了一直沒有推行。在《公務員法》里專門規定了一章,就是對一些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的職位可以進行聘任,按照合同進行管理,這是過去暫行條例所沒有的。 另外,《公務員法》吸收了十幾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當中的一些新經驗。這些新的經驗包括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任職的試用期,還有領導人員的引咎辭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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