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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綸6、66長絲反傾銷終裁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8日 09:07 商務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告2005年第2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于2003年10月31日發布第5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以下簡稱“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產業
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于2004年8月27日發布初步裁定,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產業存在實質損害,同時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初裁決定公告后,商務部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做出終裁決定,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終裁決定

  經過調查,所有被調查公司的傾銷幅度均在2%以下,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傾銷幅度均在可忽略范圍之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終止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的反傾銷調查。有關裁定的具體內容見本公告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二、保證金的退還對自2004年8月27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依法予以退還。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本案終裁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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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關于對原產于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

  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調查機關”)于2003年10月31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以下簡稱“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于2004年8月27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大陸產業存在實質損害,同時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繼續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F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的調查結果,并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做出最終裁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及立案通知2003年9月1日,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大成化工集團錦綸分公司、高要市東泰紡織有限公司、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青島中達化纖有限公司、杭州華歐錦綸有限公司、煙臺華潤錦綸有限公司、北京華英綸化纖有限責任公司、湖北新寧化學纖維有限公司、常德錦綸廠、桂林宏偉集團公司、江蘇省清江合成纖維廠、邯鄲錦綸廠、山西錦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14家公司代表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產業正式提交了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書。商務部審查了申請材料之后,認為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中國大陸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產業提出申請,且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啟動反傾銷調查所要求的內容和證據。商務部于2003年10月31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開始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確定的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在正式受理錦綸6、66長絲反傾銷調查申請時,調查機關通過中國駐WTO代表團,向臺灣地區駐WTO機構通知正式收到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產業反傾銷調查申請。2003年10月31日向臺灣地區駐WTO機構通知了錦綸6、66長絲反傾銷調查立案。同時調查機關將本案立案情況通知了已知的臺灣地區生產商和出口商及本案申請人。(二)初步調查

  1、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初步調查(1)登記應訴根據立案公告的要求,臺灣地區生產商和出口商應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內向調查機關申請參加應訴。截至應訴登記截止日,共有15家企業向調查機關登記應訴。(2)企業抽樣

  根據《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第三條的規定,由于臺灣地區應訴企業較多,調查機關決定對臺灣地區的應訴企業進行抽樣。調查機關綜合考慮了應訴企業的出口量、出口金額等方面的指標,決定抽取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有關聯關系視作一家)作為樣本進行傾銷調查。調查機關于2003年12月12日向應訴企業發放了抽樣調查征求意見的函,在規定的時間內,被選取的企業均表示同意抽樣結果,最終調查機關決定按原抽樣結果進行調查。(3)各利害關系方進行評述調查期間內,有關利害關系方及其代理人分別拜會了調查機關,并就被調查產品范圍等問題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評述意見和相關的證據材料。調查機關將上述意見和公開材料向各利害關系方進行了披露,有關利害關系方針對上述意見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評述和抗辯。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上述利害關系方的意見和評述依法給予了考慮。(4)收集證據2003年11月28日,調查機關向報名應訴的生產商和出口商發放了反傾銷調查問卷的第一部分,并要求其在10天內按規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同時在對企業抽樣之后,調查機關于12月25日向被抽中的企業發放了調查問卷的第二部分,并要求其在30天內按規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在該期間內,各應訴公司在問卷規定的期限內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遞交答卷并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申請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遞交截止之日,調查機關共收到5家公司的答卷,分別為: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有關聯關系視作一家)。同時,臺灣勝隆纖維有限公司在規定時間里主動按照問卷規定提交了完整的答卷,根據《反傾銷調查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為該公司單獨計算傾銷幅度。(5)進一步收集證據調查機關對被抽中的企業以及臺灣勝隆纖維有限公司的答卷進行了初步審查,針對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義不清及需要解釋的部分向有關應訴公司發放了補充問卷。各公司在補充問卷要求的時間內提交了補充答卷。調查機關對上述答卷進行了審查并在初裁決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2、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的初步調查(1)應訴登記2003年11月3日,調查機關發出了《關于參加錦綸6、66長絲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應訴登記的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參加應訴的企業有:臺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展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華染股份有限公司、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區人造纖維制造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人造纖維加工絲工業同業公會,共十二企業和兩家行業協會。(2)成立產業損害調查組立案后,調查機關成立了錦綸6、66長絲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組。(3)發放和回收調查問卷2004年12月30日,調查機關向本案已知的有關利害關系方發放了《中國大陸生產者調查問卷》和《外國(地區)生產者調查問卷》。在規定時間內,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大成化工集團錦綸分公司、高要市東泰紡織有限公司、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青島中達化纖有限公司、杭州華歐錦綸有限公司、煙臺華潤錦綸有限公司、湖北新寧化學纖維有限公司、桂林宏偉集團公司、江蘇省清江合成纖維廠、邯鄲錦綸廠、山西錦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其代理人遞交了《中國大陸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北京華英綸有限公司、常德錦綸廠因已破產只完成了調查問卷的部分內容;臺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展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華染股份有限公司、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區人造纖維制造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人造纖維加工絲工業同業公會遞交了《外國(地區)生產者調查問卷》答卷。(4)初裁前實地核查2004年3月25日-4月2日,本案產業損害調查組赴申請企業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東泰紡織有限公司、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5)接待來訪和接收證據材料2003年11月20日,臺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展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華染股份有限公司、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區人造纖維制造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人造纖維加工絲工業同業公會通過其代理人遞交了《關于進口錦綸6、66長絲反傾銷案立案的意見》。調查機關對應訴方的上述意見均給予了考慮。(三)初步裁定及公告2004年8月27日,調查機關就本案調查發布了初步裁定,認定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同時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初步裁定結果,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自2004年8月27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開始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時,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與初步裁定所確定的傾銷幅度相應的現金保證金。(四)發布延期公告2004年10月31日,商務部發布延期通知,決定將本案的調查期限延長六個月,即截止日期為2005年4月30日。(五)初裁后的繼續調查1、對傾銷和傾銷幅度的繼續調查(1)進一步調查和搜集證據。根據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關系方在初步裁定發布之日起20天之內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同時,本案初裁后,調查機關依據《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的規定,向各提交答卷的應訴公司披露并說明了初步裁定中計算各公司傾銷幅度時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并給予各應訴公司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調查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到申請人、上述國家和地區各應訴公司等有關利害關系方對初步裁定和初裁傾銷幅度計算的書面評論。對于所遞交的書面評論,調查機關在最終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2)實地核查。為進一步核實各應訴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調查機關組成錦綸6、66長絲反傾銷調查實地核查小組,于2004年11月11日-26日赴臺灣地區進行了實地核查;接受核查的公司有: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有關聯關系視作一家);核查期間,被核查公司的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了核查小組的詢問,并根據要求提供了有關的證明材料。核查小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體情況、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內銷售情況、被調查產品出口中國大陸銷售情況、生產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成本及相關費用情況,對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了調查,并進一步搜集了相關證據。對于實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調查機關進行了核對和整理,并在最終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3)關于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名稱的變更在初裁后,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遠東杜邦有限公司更名為遠東英威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提出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自2004年9月1日起更名為“遠東英威達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INVISTA-FarEasternCo.,Ltd)。此次變更僅為名稱變化,即自2004年9月1日起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將不再使用,公司發票上的地址也變更為“桃源縣觀音鄉樹林村工業五路17號(17,Industrial5thRoad,Kuan Yin Industrial Park,KuanYin,Taoyuan328,Taiwan)。經進一步調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同意該公司的更名申請,自終裁之日起,原由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反傾銷調查中的權利和義務將由遠東英威達股份有限公司承繼。(4)最終裁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終裁前,調查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的規定,向各提交答卷的應訴公司披露并說明了計算各公司傾銷幅度時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并給予各應訴公司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對應訴公司提出的意見和評論依法進行了考慮。2、對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的繼續調查(1)接收利害關系方對初裁的書面評論意見自初裁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調查機關收到了中國大陸申請企業代理律師遞交的《對錦綸6、66長絲反傾銷案〈初裁決定〉的評述意見》以及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等應訴企業的代理律師遞交的《關于錦綸6、66長絲反傾銷調查初裁的書面評論》。調查機關對利害關系方的上述意見依法給予了充分考慮,并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2)終裁前實地核查初裁決定公告后,調查機關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新的材料和意見進行了分析研究,帶著問題,有針對性地對青島中達化纖有限公司、煙臺華潤錦綸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3)聽取下游行業意見調查機關于2005年2月4日聽取了中國紡織工業協會、中國針織工業協會、中國棉紡織工業協會代表下游產業對錦綸6、66長絲反傾銷案對下游產業影響的意見陳述。(4)終裁前的信息披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向本案利害關系方披露了本案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和理由,并給予其提出評論意見的機會。調查機關對申請企業提出的申請及其所附證據、回收的調查問卷、實地核查結果、終裁前進一步調查的結果、利害關系方的書面評述及所附證據材料進行了認真分析和評估,對各利害關系方的意見依法給予了充分的考慮。

  二、被調查產品及被調查產品范圍

 。ㄒ唬┍徽{查產品范圍描述調查范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產品種類:化學纖維長絲結構式:錦綸6長絲分子結構式為[NH(CH2)5CO]n;錦綸66長絲分子結構式為[HN(CH2)6NHCO(CH2)4CO]n稅則號: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2年版和2003年版)中的進口稅則號為54023111、54023112、54024110、54024120。該四個稅則號項下的空氣變形絲、錦綸未牽伸絲(UDY)、錦綸未牽伸絲(UDY)經牽伸加工生產出的錦綸無捻長絲(DY)和錦綸有捻長絲(DT)、以及每根單紗細度超過50特的錦綸6、66長絲不在本案調查范圍之內。物理及化學特征:錦綸6、66長絲有較高的強度,其斷裂強度一般為4.4~5.7cN/dtex;斷裂伸長為25%~40%;在使用過程中容易變形。錦綸6、66長絲具有光學各向異性,有雙折射現象,雙折射數值隨拉伸比變化很大,充分拉伸后,66長絲的縱向折射率約為1.582,橫向折射率約為1.519;6長絲的縱向折射率約為1.580,橫向折射率約為1.530。錦綸6、66長絲具有較高的表面光澤度,比重較小。

  錦綸6、66長絲具有較好的耐磨性和較高的吸濕性,其耐磨性分別為棉花的10倍、羊毛的20倍和粘膠纖維的50倍。錦綸6、66長絲較容易染色,一般可和紫外光照射下,強度下降,顏色發黃;其耐熱性能也不夠好,在150℃下,經歷5小時即變黃,強度和延伸度顯著下降,收縮率增加。錦綸6、66長絲具有良好的耐低溫性能,在零下70℃以下時,其回彈性變化也不大。它的直流電導率很低,在加工過程中容易因摩擦而產生靜電,其導電率隨吸濕率增加而增加,并隨濕度增加而按指數函數規律增加。錦綸6、66長絲具有較強的耐微生物作用的能力,其在淤泥水或堿中耐微生物作用的能力僅次于氯綸。在化學性能方面,錦綸6、66長絲具有耐堿性和耐還原劑作用,但在耐酸性和耐氧化劑作用上性能較差。主要用途:被調查產品是針織和機織的原料,其織物可做服裝面料、里料、床上用品、婦女貼身內衣、泳裝、運動服裝面料、各類襪子、蚊帳織物等。(二)關于被調查產品范圍問題臺灣地區人造纖維加工絲工業同業公會代表臺灣錦綸長絲業界致函調查機關表示,被調查產品中原絲和加工絲應該分開調查,理由為,原絲為加工絲的原料,也就是其上游產業,相互之間全無競爭性,不是同類產品,如果合并為一個案件調查是不合理的;錦綸6和錦綸66屬于不同的產業,應該分開調查。此外臺灣地區人造纖維加工絲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人造纖維制造工業同業公會和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臺灣地區應訴企業向調查機關遞交了《臺灣地區應訴企業關于錦綸6、66反傾銷案召開產品范圍聽證會的申請》,根據該案的實際情況,調查機關決定在初裁后考慮上述主張及申請。初裁后,根據我國《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04年9月28日召開關于錦綸6、66長絲反傾銷調查案產品范圍的聽證會,聽取了利害關系方關于該案被調查產品在產品范圍方面的陳述,主要就錦綸6和錦綸66是否屬于同一類產品進行了陳述發言。調查機關認為,錦綸6和錦綸66雖然使用不同的原料,在下游用途方面也有一定的區別,但是,兩者具有相同的物理、化學特性,使用的生產制造工藝和設備基本相同,在用途上也存在可替換性,因此,調查機關認定錦綸6和錦綸66屬于同一類產品;同時,調查機關認定,原絲和加工絲雖然處于不同的加工過程,但是兩者沒有實質區別,同屬于錦綸6或者錦綸66的范疇,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中關于產品范圍的認定。

  三、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和中國大陸產業

 。ㄒ唬┲袊箨懲惍a品的認定調查機關對中國大陸生產的錦綸6、66長絲與被調查產品的相關情況進行分析和比較后認定:1、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生產企業的設備主要是從德國、日本、法國和意大利等國家引進,設備類型和水平與臺灣地區生產企業基本相同;此外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生產企業所采用的生產技術及工藝流程也與被訴企業基本相同;2、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產品在化學性質、物理性質、產品質量等方面與被調查產品相同或相近;3、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產品是針織和機織的原料,織成織物可做服裝面料、里料、床上用品、婦女貼身內衣、泳裝、運動服裝面料、以及各類襪子、蚊帳織物等。其用途與被調查產品基本相同。綜上所述,中國大陸生產的錦綸6、66長絲產品在物理性質、化學性能、生產設備和工藝、產品用途等方面與被調查產品具有可比性,屬于同類產品。(二)中國大陸產業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調查機關對本案申請人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大成化工集團錦綸分公司、高要市東泰紡織有限公司、廣東開平春暉股份有限公司、青島中達化纖有限公司、杭州華歐錦綸有限公司、煙臺華潤錦綸有限公司、北京華英綸化纖有限責任公司、湖北新寧化學纖維有限公司、常德錦綸廠、桂林宏偉集團公司、江蘇省清江合成纖維廠、邯鄲錦綸廠、山西錦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十四家企業的產業代表性進行了審查。經審查,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上述14家申請企業錦綸6、66長絲產品產量之和占中國大陸同期同類產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企業能夠代表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產業,本案裁決依據的中國大陸產業的數據為申請企業的數據。天津市天合化纖有限公司、中國石油遼化石油化纖公司提交書面聲明,表示支持錦綸6、66長絲反傾銷調查。

  四、傾銷和傾銷幅度

  調查機關審查了各應訴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對各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做出如下認定:(一)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在初裁中,因該公司報告的產品型號眾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較大,為及時完成本案的審查工作,調查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抽樣暫行規則》決定采用抽樣的方法選取部分型號的產品來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及傾銷幅度。在征求了有關利害關系方的意見之后,調查機關決定選取調查期內該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量的前13個型號計算加權平均傾銷幅度以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幅度。在終裁計算中,調查機關繼續選用此13個型號作為確定該公司傾銷幅度的基礎。1、正常價值在初裁后的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的臺灣地區銷售情況,發現某一型號只有對中國大陸的出口而沒有臺灣地區銷售,調查機關決定依據該型號被調查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的結構價格來確定該型號的正常價值。其他12個型號的臺灣地區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總量及各型號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及對應型號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該公司在臺灣地區銷售中將被調查產品銷售給一家有關聯關系的最終用戶,該關聯公司購買被調查產品自用,調查機關審查了關聯公司之間交易的情況,認為這部分交易雖屬于關聯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場交易狀況,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暫接受這部分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價格。在初裁后的核查中,調查機關詳細核查了公司調查期的關聯交易情況,認定這部分交易能夠反映市場交易狀況,決定在終裁計算中,接受這部分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價格。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按照公司銷售數量重新分攤期間費用,在初裁后的實地核查中以及根據該公司提交的《終裁傾銷幅度所依據基本事實披露的書面評論》,調查機關詳細了解了公司成本歸集以及分攤狀況,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提供的成本數據。調查機關依據該公司的成本數據對臺灣地區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分型號進行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6個型號臺灣地區銷售低于當月生產成本的數量占同期臺灣地區同型號銷售總量的比例低于20%,因此,調查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終裁決定中,采用上述型號的所有臺灣地區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同時,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其他6個型號的臺灣地區銷售低于月生產成本數量占同期該型號銷售總量的比例高于20%,調查機關審查了這部分交易在調查期內能否回收成本,認定其中不能回收成本的部分為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在確定正常價值時將其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終裁決定中,決定依據排除上述非正常貿易過程中交易后的剩余臺灣地區銷售作為確定該6個型號正常價值的基礎。2、出口價格在終裁計算中,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通過核查,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一部分通過非關聯貿易公司進行,另一部分直接銷售到中國大陸的最終用戶,這與公司在答卷中提交的情況基本一致,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采取所提交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在初裁后的核查中,調查機關重點對公司的經營狀況的完整性以及對大陸銷售的客戶資料情況進行了核查,認為公司重新提交的經營狀況表能夠真實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因此在終裁計算中,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就經營狀況所提交的材料。3、調整項目初裁后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進行了進一步審查和實地核查。(1)關于正常價值關于臺灣地區銷售,初裁中,該公司提出調查期間沒有其他折扣,但是公司在電子數據中有其他折扣的調整項目,由于公司所提供的文字說明和數據材料有明顯的出入,因此調查機關決定暫不接受此項調整。在初裁之后的核查中,公司提出,文字和電子數據不符系填報工作上的失誤,實際上公司在臺灣地區銷售確實發生了其他折扣項目,由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他折扣的發生,因此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對此項目不予接受。初裁中,該公司提出其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七成以上是通過貿易商或經銷商,在與大額訂單的客戶議價時,會考慮訂購數量,與臺灣地區銷售大多數售予最終用戶有著貿易環節上之差異,因此該公司主張“貿易環節調整”。調查機關通過審查發現該公司沒有提供任何貿易環節調整的證據材料,因此調查機關決定暫不接受公司的此項調整。在初裁后的核查中,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不同的貿易環節,因此,在終裁決定中,對此調整項目不予接受。在終裁決定中,對于公司主張的關于正常價值其他調整項目,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的主張。(2)關于出口價格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退款及賠償、內陸運費(工廠/倉庫-出口港)、兩岸間運費、傭金、報關費用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在初裁后的核查中,調查機關發現公司在出口和內銷的包裝費用方面存在一定差異,而公司并沒有在調整項目中予以體現,因此調查機關根據公司所提供的數據按照一定比例對包裝費用作了相應調整。對于其他項目,通過初裁后的核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關于出口價格的其他調整項目真實完整,因此在終裁決定中,接受公司關于出口價格的其他調整項目。

  臺灣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因該公司報告的產品型號眾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較大,為及時完成本案的審查工作,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決定采用抽樣的方法選取部分型號的產品來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及傾銷幅度。在征得有關利害關系方的同意之后,調查機關決定抽取占該公司對中國大陸出口量絕大多數的10個型號。調查機關初步決定以上述10個型號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以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幅度。在終裁計算中,調查機關繼續選用此10個型號作為確定該公司傾銷幅度的基礎。1、正常價值在初裁后的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的臺灣地區銷售情況,發現有一個型號只有對中國大陸的出口而沒有臺灣地區銷售,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依據該型號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的結構價格來確定該型號的正常價值。其他9個型號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總量及各型號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及對應型號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根據該公司的報告,調查期內該公司在臺灣地區銷售中,沒有向關聯公司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初裁中,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并對成本數據做了相應的調整,在初裁后的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重點就公司的成本進行了核查,在終裁計算中,對于公司在提交的盈利表中主動剔除的運費、傭金費用、出口費用還有包裝費用,調查機關在終裁中對此按照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作了調整;此外,在核查中,公司提交證據主張其研發只是針對與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完全無關的產品,因此要求在核算產品成本中排除相應的研發費用,調查機關通過實地核查以及審查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基本上能夠認定,該研發費用的發生是專屬于其他非被調查產品的,因此在終裁計算中,接受了公司的主張;公司在核查中主張排除其成本中的利息支出,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充分說明該利息支出費用與被調查產品無關,因此決定不接受公司關于要求將利息支出排除的請求。在初裁后的核查中,調查機關認為公司對于租金收入、傭金收入、其他收入、存貨損失回轉利益分攤有比較充分的根據,因此接受公司在成本中對于這幾項的分攤,對于其他和其他損失,調查機關認為從公司提供的證據來看,無法確定此項目與被調查產品的生產經營有直接的關系或者無法區分與生產經營有直接關系的項目的具體金額,因此對于此兩項不予接受,另外,關于資產報廢損失,閑置資產折舊兩個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此兩項費用的發生應該由公司所有的產品來承擔,因此兩項費用應該分攤到被調查產品中,調查機關根據公司提供的數據按照銷售金額的比例進行了調整。調查機關以此重新核算了被調查產品內銷的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由于公司并未提供月成本分攤的基礎,調查機關決定采用重新計算后的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數據對臺灣地區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分型號進行了審查。調查機關經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其中的2個型號低于成本銷售的比例均在20%以上,因此商務部認為該部分交易屬于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終裁中,調查機關依據排除低于成本銷售后的臺灣地區交易作為確定各型號正常價值的依據。同時,調查機關經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有一個型號的臺灣地區銷售絕大部分交易是低于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調查機關認為,這部分交易屬于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在計算正常價值時予以排除。調查機關審查了排除后剩余的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的臺灣地區交易情況,發現剩余的臺灣地區銷售交易的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依據該型號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的結構價格來確定該型號的正常價值。2、出口價格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一部分通過非關聯貿易公司進行,另一部分直接銷售到中國大陸的最終用戶,最終用戶中其中有一家為關聯企業,調查機關通過審查認為,該公司與其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價格基本能夠反映正常的市場狀況,在初裁中,調查機關采取公司報告的直接銷售到最終用戶以及銷售到非關聯貿易公司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通過初裁后的核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所報告的材料真實可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維持關于對出口價格計算基礎的認定。初裁中,調查機關根據公司所報的銷售到香港最終用戶的銷售量對最終傾銷幅度所造成的影響程度對傾銷幅度作了相應的調整。在初裁后的核查中,公司未能夠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據證明其售與香港貿易商的貨物全部出口到中國大陸,因此,調查機關無法核實該公司所報出口交易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在合理的基礎上推定該公司的出口價格。3、調整項目初裁后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進行了進一步審查和實地核查。(1)關于正常價值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正常價值的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調查機關通過核查核實了公司所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因此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對公司報告的正常價值的調整項目予以接受。(2)關于出口價格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退款及賠償、內陸運費(工廠/倉庫-出口港)、兩岸間運費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初裁后,調查機關通過核查核實了公司所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因此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對公司報告的出口價格的調整項目予以接受。

  臺灣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在初裁中,因該公司報告的產品型號眾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較大,為及時完成本案的審查工作,調查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抽樣暫行規則》決定采用抽樣的方法選取部分型號的產品來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及傾銷幅度。在征求了有關利害關系方的意見之后,調查機關決定選取調查期內該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量的前6個型號,這6個型號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量約占該公司對中國大陸出口量的74.25%。調查機關初步決定以上述6個型號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以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幅度。在終裁計算中,調查機關繼續選用此6個型號作為確定該公司傾銷幅度的基礎。1、正常價值在初裁后的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的臺灣地區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臺灣地區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于5%,但在分型號測試中發現其中1個型號的臺灣地區銷售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不足5%,調查機關決定采用其調查期生產成本加上合理金額的管理、銷售和一般費用以及利潤構造其結構正常價值。其余5個型號的臺灣地區銷售總量占其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接受了公司提供的成本數據。在初裁中的核查中,調查機關對公司成本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了核查,認為公司所提供的成本數據基本上是真實完整的,因此,在終裁計算中,調查機關決定繼續接受公司提供的成本數據。調查機關依據該公司的成本數據對剩余的5個型號的臺灣地區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分型號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4個型號臺灣地區銷售低于當季生產成本的數量占同期臺灣地區同型號銷售總量的比例低于20%,1個型號的臺灣地區銷售低于季生產成本數量占同期該型號銷售總量的比例高于20%,但是低于成本銷售的部分能夠在調查期內得以回收,因此,調查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終裁決定中,依據所有的臺灣地區交易作為確定各型號正常價值的依據。2、出口價格在終裁計算中,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通過核查,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一部分通過非關聯貿易公司進行,另一部分直接銷售到中國大陸的最終用戶,這與公司在答卷中提交的情況基本一致,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采取所提交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在初裁中,調查機關通過審查,發現公司將出口到香港最終用戶的交易報入了出口到中國大陸的交易表中,在初裁后的核查中,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提供的證據確實能夠證明其出口到香港最終用戶的被調查產品全部出口到中國大陸,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計算中接受公司所報的全部交易。3、調整項目初裁后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進行了進一步審查和實地核查。(1)關于正常價值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接受了公司關于正常價值的調整項目。經核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所提交的調整項目金額合理可信,因此,在終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正常價值的調整項目,調查機關繼續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2)關于出口價格關于信用費用,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其信用費用調整項目采用該公司報告的短期利率進行了重新調整。在初裁后的核查中,公司提供了關于短期利率的證明文件,調查機關通過核查認為公司確實采用出口押匯方式進行交易,因此在終裁計算中,決定接受公司主張的信用費用調整項目。關于傭金,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根據最佳可獲得的證據重新計算出口的傭金調整項目對出口價格進行調整。在初裁后的核查中,調查機關對傭金項目進行了核查,認為公司確實有證據證明其傭金的發生,因此在終裁計算中,決定接受公司主張的傭金費用調整項目。對該公司報告的提前付款折扣、數量折扣、其他折扣、回扣、內陸運費(工廠/倉庫-出口港)、兩岸間運費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遠東英威達股份有限公司(INVISTA-Far Eastern Co.Ltd )

  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銷售全部通過位于香港的關聯公司英威達國際有限公司進行,英威達國際有限公司作為關聯貿易商單獨提交了答卷。根據該公司的具體答卷情況,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決定選取其貿易公司英威達國際有限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的6種型號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來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幅度。在初裁后的評論中,該公司請求調查機關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將銷售到大陸的次級品排除在出口價格的計算之外。2004年10月26日該公司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錦綸6、66長絲反傾銷案排除出口銷售中次級品的請求》,提出該公司對次級品原則上為內部處理,避免出口后因質量問題所帶來的客訴,在2002年期間,由于中國大陸市場嚴重缺貨,遠東英威達股份有限公司(原遠東杜邦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應中國大陸客戶的特殊要求下才提供了少量的次級品,鑒于次級品與正品在品質和用途上的顯著差異,請求調查機關在計算出口價格時將次級品銷售排除在正常貿易的出口價格計算之外。經進一步調查及實地核查,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在調查期間確實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該型號的次級品,這種次級品無法提供如正品一樣的制程及品質績效。但調查機關認為,這種次級品仍屬被調查產品的范圍,因此,在終裁計算中,調查機關不接受該公司請求排除的主張,但由于這種次級品與正品在品質、用途、制程、銷售價格確實存在顯著的差異。為公平進行比較,調查機關決定用該6個型號的正品及其次級品加權平均傾銷幅度作為確定該公司傾銷幅度的基礎。1、正常價值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重新審查了該公司臺灣地區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臺灣地區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總量及各型號銷售數量占同期其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數量及對應數量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經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在臺灣地區銷售中,沒有向關聯公司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

  在初裁后的實地核查以及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機關對公司成本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了核查,調查機關認定公司所提供的成本數據基本上是真實完整的。在終裁計算中,調查機關決定根據公司提供的月平均成本對該公司臺灣地區銷售正品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分型號進行了審查。調查機關經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其中的5個型號產品有交易是低于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但其低于成本銷售的比例在20%以下,因此,調查機關認為這部分低于成本銷售的交易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在確定正常價值時不予排除,決定采用所有的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依據。一種型號的產品調查期內所有交易均低于月平均成本進行,根據《中華人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依據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確定的結構價格確定該種型號產品的正常價值。2、出口價格遠東英威達股份有限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通過位于香港的關聯貿易商英威達國際有限公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采用英威達國際有限公司銷售到中國大陸客戶的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3、調整項目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1)關于正常價值關于信用費用,在提前付款的部分交易中,該公司所報信用費用數據為負。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信用費用進行了調整。調查機關認為,信用費用只是公司發生在信用期內的機會成本,在提前付款的情況下,公司不發生信用費用。因此,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維持初裁決定。關于數量折扣和其他折扣,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對該調整主張不予接受。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及實地核查中,該公司不在主張此調整項目,因此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該調整項目不予考慮。關于系統調整,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對該調整主張不予接受。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及實地核查中,該公司不在主張此調整項目,因此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該調整項目不予考慮。關于臺灣地區運費(工廠/倉庫至客戶),初裁中,調查機關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持。經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為其所提供的數據和證據可信,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2)關于出口價格遠東英威達股份有限公司對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通過位于香港的關聯貿易商英威達國際有限公司進行,英威達國際有限公司作為關聯貿易商單獨提交了答卷,調查機關對兩家公司的答卷進行了審查。關于匯率,英威達國際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沒有報告調查期內美元與新臺幣的匯率,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暫采用調查期內臺灣地區平均匯率進行計算。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和實地中,該公司沒有提供相關材料和證據。因此,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時的認定。關于信用費用,在提前付款的部分交易中,該公司所報信用費用數據為負。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信用費用進行了調整。調查機關認為,信用費用只是公司發生在信用期內的機會成本,在提前付款的情況下,公司不發生信用費用。因此,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維持初裁決定。關于系統調整,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對該調整主張不予接受。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及實地核查中,該公司沒有提供發生系統調整的依據,標準及具體調整的方法,調查機關無法認定該調整是否實際發生,也無法對其調整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因此,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維持初裁決定。關于報關代理費,初裁中,調查機關暫接受該公司的調整主張,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分攤該費用的總額少于實際發生的金額,因此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該費用重新進行了分攤。調查機關在初裁中暫對該公司報告的臺灣地區運費(工廠/倉庫至出口港)、兩岸間運費等調整項目予以了支持,初裁后,調查機關對上述項目進行了進一步審查及實地核查,認定該公司提供的材料和證據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因此調查機關決定在終裁中維持初裁時的認定,采用公司報告的數據確定上述調整項目的金額,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在初裁中,因該公司報告的產品型號眾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較大,為及時完成本案的審查工作,調查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抽樣暫行規則》決定采用抽樣的方法選取部分型號的產品來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及傾銷幅度。在征求了有關利害關系方的意見之后,決定采用抽樣的方法選取對大陸出口的通用型號及出口數量超過全部出口數量5%的型號進行調查。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決定以該公司占對中國大陸出口量絕大多數的9個通用型號的產品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確定該公司的傾銷幅度。在初裁后的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沒有按照調查機關的要求填報生產和銷售的產品型號,在終裁計算中,調查機關以該公司所報的生產和銷售的全部產品型號作為確定公司傾銷幅度的基礎。1、正常價值在初裁后的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對公司成本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了核查,認為公司所提供的成本數據基本上是真實完整的,因此,在終裁計算中,調查機關決定繼續接受公司提供的成本數據。調查機關依據該公司的成本數據對臺灣地區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臺灣地區銷售中有超過20%交易是低于月平均成本進行的,且其中有部分交易是低于調查期內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屬于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依據排除低于成本銷售后的臺灣地區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依據。2、出口價格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依據該公司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公司或最終用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初裁后的實地核查中,該公司稱銷售系統無法提供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的銷售數據,調查機關認為,作為公司正常情況下應當保存被調查期的銷售數據。鑒于上述情況,調查機關只能抽取該公司調查期內其中一個月的訂單記錄予以核查。在核查中發現該公司有相當數量的被調查產品銷往香港或銷售給臺灣地區的最終用戶,調查機關要求該公司提供證據證明這些被調查產品轉售到中國大陸,并給予了公司必要的準備時間。在調查機關要求的時間內,該公司仍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這些交易轉售到中國大陸。因此,調查機關無法核實該公司所報出口交易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在合理的基礎上推定該公司的出口價格。3、調整項目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1)關于正常價值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對公司提交的貿易環節調整、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不予接受,在初裁后的進一步調查和實地核查中,該公司沒有提交相關的補充證明材料,因此,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認定。對于退貨折扣及客戶投訴折扣、臺灣地區運費(臺灣地區-工廠/倉庫至客戶)、信用費用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經核查認為其所提供的數據和證據基本可信,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對其調整要求予以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2)關于出口價格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在合理的基礎上推定該公司的出口價格,不需要再進行調整。

  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在初裁中,根據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首利公司”、“力鵬公司”和“力麗公司”)三家公司之間的情況,調查機關認定三家企業的關聯關系足以互相控制公司的經營和決策,因此決定將三家公司合并被視為一個整體,并按照三家公司的合并答卷確定傾銷幅度。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對三家公司的持股情況、管理人員交叉任職情況以及相互之間的交易情況進行了核查,在終裁中,調查機關維持初裁中的認定,即三家公司為關聯企業,作為一個整體確定傾銷幅度。在初裁中,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調查抽樣暫行規則》,采用抽樣的方法選取部分型號的產品來確定該三家公司的傾銷幅度,并依據被選中的型號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確定三家公司的傾銷幅度。在終裁中,調查機關繼續按照初裁中的抽樣方法認定三家公司的傾銷幅度。1、正常價值在初裁中,由于三家公司在各自的答卷中,在關聯公司之間活動部分報告的互相購買被調查產品的情況,與在外購被調查產品部分報告的互相購買被調查產品的情況,以及在臺灣地區銷售部分報告的互相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情況互相不一致,調查機關依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確定三家公司的正常價值。初裁后,三家公司提交的評論意見,并對不一致情況進行了解釋,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對三家公司之間的互相購買被調查產品的情況進行了重點核查。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調查期內三家公司之間有少量互購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在填寫答卷過程中,三家公司對調查問卷的要求理解有偏差,導致互相不一致。初裁后,三家公司對不一致情況進行了詳細解釋,并補充提交了相關信息。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對互購不一致的內容、補充提交的信息及其相關證據進行了重點核查,認定三家公司之間互相購買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數據能夠互相對應,因此確認了三家公司臺灣地區銷售的準確性。根據認定結果,在最終裁定中,調查機關決定依據三家公司報告的臺灣地區銷售數據確定三家公司的正常價值。調查機關審查了三家公司報告的合并后的臺灣地區銷售情況。調查期內該三家公司內銷的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總量及被選中的各型號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及對應型號的數量比例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調查機關對三家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并進行了實地核查。終裁前該公司也提交了《終裁傾銷幅度所依據基本事實披露的書面評論》。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接受該公司成本數據。調查機關根據認定的成本數據對該公司臺灣地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分型號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三家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中某些型號的臺灣地區銷售中存在低于成本銷售情況,但是低于成本銷售的交易數量未超過該型號臺灣地區銷售總數量的20%,調查機關認定,這些低于成本銷售的交易屬于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在計算正常價值時,不予以排除,依據全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臺灣地區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調查期內,該三家公司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的被調查產品中,某些型號未在臺灣地區銷售,對這些型號的正常價值,調查機關依據其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以及利潤為基礎確定的結構價格作為其正常價值。三家公司臺灣地區銷售中在報告通用型號和出口數量超過全部出口數量5%的型號時,有個別型號部分交易報告錯誤,調查機關對這些錯誤進行了相應的調整,按照調整后的銷售情況計算該三家公司的正常價值。2、出口價格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發現該三家公司通過臺灣地區的非關聯貿易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或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客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對于通過非關聯貿易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的交易,調查機關暫依據該三家公司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公司的價格作為確定其出口價格的基礎;對于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客戶的交易,調查機關暫依據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客戶的價格作為確定其出口價格的基礎。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對出口銷售情況進行了核查,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維持初裁中對出口價格的認定方法。3、價格調整項目(1)關于正常價值關于臺灣地區銷售,該三家公司主張對折扣、內陸運輸費用以及信用費用等進行調整,調查機關對這些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查,在實地核查中也進行了核查。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上述調整項目可以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2)關于出口價格對于出口銷售,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該三家公司主張的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中的折扣、內陸運費、兩岸間運輸費、兩岸間運輸保險費、港口費用、報關代理費等項目暫可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對于貨幣兌換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貨幣兌換費用不能影響價格的公平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對貨幣兌換調整項目不予接受。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發現,對于信用費用,公司計算出口銷售信用費用的利率為內銷市場的貸款利率,調查機關對此利率進行了調整,依據出口市場的短期貸款利率重新計算了出口銷售的信用費用,在計算出口價格時進行了調整。對于公司主張的傭金費用,在初裁決定中,由于該公司沒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調查機關依據現有資料對傭金比例進行了調整。在初裁后的實地核查中以及在該公司提交的《終裁傾銷幅度所依據基本事實披露的書面評論》中,該公司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并進行了解釋說明。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接受該公司的主張。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還發現,公司臺灣地區銷售中回收包裝材料,而在出口銷售中不予回收,在實地核查以及《終裁傾銷幅度所依據基本事實披露的書面評論》中,該公司進行了相關的解釋說明,在終裁中,調查機關決定接受該公司的主張,對出口銷售中的包裝費用不進行調整。(二)比較及價格調整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在考慮了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各種因素之后,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了比較。調查機關在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將各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得出傾銷幅度。對于生產不同型號被調查產品的公司,調查機關對不同型號被調查產品的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分別進行比較,得出各型號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調查機關將各型號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加權平均得到該公司的傾銷幅度。(三)傾銷幅度經過計算,各被調查公司的傾銷幅度分別為:1.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2.臺灣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1.6%3. 臺灣勝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1.4%4.遠東英威達股份有限公司:05.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7%6.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五、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一)被調查產品進口量及所占中國大陸市場份額中國海關統計,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被調查產品進口量分別為40653.34噸、46423.39噸、92779.97噸和57761.36噸,2001年和2002年分別比上年增長14.19%和99.86%,2003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增長71.84%。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被調查產品占中國大陸市場份額分別為19.90%、22.03%、31.88%和37.80%,2001年所占市場份額比2000年提高了2.13個百分點,2002年所占市場份額比2001年提高9.85個百分點,2003年上半年所占市場份額比上年同期提高12.37個百分點。被調查產品進口量及所占中國大陸市場份額呈大幅度上升趨勢。(二)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及其對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的影響1.被調查產品的價格中國海關統計,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被調查產品進口CIF加權平均價格分別為1632.55美元/噸、1569.07美元/噸、1528.37美元/噸和1584.42美元/噸。2001年和2002年,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分別比上年下降3.89%和2.56%。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連續走低。2.中國大陸同類產品價格調查期中國大陸產業錦綸6、66長絲銷售價格持續下降,2001年和2002年銷售價格分別比上年下降14.18%和12.02%。(三)產業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評估1、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表觀消費量逐年增加調查期內,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表觀消費量呈持續增長態勢。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表觀消費量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增長3.17%、38.12%和15.60%。2、中國大陸產業增長受到抑制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產業生產能力與上年同期相比分別增長了2.17%、6.69%和2.83%。與相同期間錦綸6、66長絲表觀消費量增長幅度分別相差0.99、31.43和12.77個百分點。3、中國大陸產業產量增長受到限制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產量2001年比2000年產量下降了3.42%。2002年盡管產量比2001年增長15.78%,但低于同期表觀消費量增長幅度22.33個百分點。2003年上半年比上一年同期產量下降了0.55%,與同期表觀消費量增幅15.60%相比低16.15個百分點。4、中國大陸產業銷售量和市場份額呈逐年下降趨勢2001年與2000年相比中國大陸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分別下降了13.31%和6.74個百分點。2002年與2001年相比,臺灣地區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和市場占有率分別增加了99.86%和9.85個百分點。而中國大陸同類產品銷售量僅增加了24.36%,低于臺灣地區進口增長幅度75.5個百分點,市場占有率下降了3.54個百分點。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產業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又比上一年同期下降了16.73%和10.2個百分點。5、中國大陸產業銷售收入呈下降趨勢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產業產品銷售收入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下降25.60%、增長9.33%和下降10.50%;中國大陸產業產品銷售收入呈下降趨勢。2002年與2001年相比在銷售量增長24.36%的情況下,由于銷售價格下降的影響,使得銷售收入僅有9.33%的增長。6、現金凈流量嚴重不足2001年與2000年相比中國大陸產業現金凈流量下降15.3%,2002年與2001年相比又下降了103.65%。中國大陸產業現金凈流量嚴重不足,導致生產經營和資金周轉十分困難。7、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急劇下降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市場需求大幅增加,但由于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增加、進口價格下降,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和銷售數量受到抑制,銷售收入呈下降趨勢,導致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急劇下降。中國大陸產業稅前利潤2001年比2000年下降了93.20%,2002年比2001年下降率高達562.22%,虧損嚴重,2003年上半年稅前利潤又比上一年同期下降了143.66%。8、中國大陸產業投資收益率下降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產業投資收益率分別為3.07%、0.20%、-0.96%和-0.29%。9、中國大陸產業開工率呈波動變化趨勢、開工率不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開工率處于震蕩變化趨勢。2000年、2001年和2002年,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產業開工率分別為80.13%、75.74%、82.19%和78.60%。與中國大陸錦綸6、66長絲表觀消費量逐年上升形成明顯反差。10、中國大陸產業期末庫存水平較高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同類產品期末庫存一直處于較高水平。2001年比2000年庫存增加43.61%,2002年雖然庫存有所下降,但2003年上半年與上一年同期相比又增加了15.72%。11、中國大陸產業投融資能力下降調查期內,由于持續虧損、經營狀況惡化,導致中國大陸產業投融資能力下降。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計劃增發新股籌資擴產,但因效益下降未被批準。廣東高要東泰紡織有限公司2002年底擬計劃購買10臺加彈機,因資金問題而被迫擱置。12、中國大陸產業就業人數減少調查期內,由于開工率不足,中國大陸產業被迫不斷裁減就業人員。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產業就業人數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下降12.77%、9.84%和25.36%。13、中國大陸產業人均工資處于較低水平調查期內,由于虧損嚴重、財務狀況惡化,中國大陸產業人均工資處于較低水平。14、中國大陸產業勞動生產率逐步提高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產業通過不斷的技術改造和加強經濟管理水平,勞動生產率逐漸得到提高。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國大陸產業勞動生產率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提高10.72%、28.43%和33.25%。上述分析表明,中國大陸產業存在實質性損害。六、最終裁定經過調查,所有被調查公司的傾銷幅度均在2%以下,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傾銷幅度均在可忽略范圍之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終止對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的反傾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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