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嚴厲打擊利用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商業欺詐行為,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5]21號)精神,國家工商總局制定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方案將重點查處下列虛假違法廣告行為:
1.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的廣告。一是在廣告版面不標明“廣告”標記,而使用“專版”、“專題”、“企業形象”等非廣告標記;二是以通訊、評論、消息、人物專訪、專家訪談、紀實報道、報告文學、專家咨詢、科普宣傳等形式發布廣告;三是在新聞報道中標明企業、事業單位的詳細地址、郵編、電話、電子信箱等聯系方式方法。
2.在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廣告中使用消費者、患者、專家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尤其是社會公眾人物在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廣告中以消費者、患者、專家的身份,向受眾推薦商品服務或者介紹商品服務的優點、特點、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廣告宣傳治療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廣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為藥品,宣傳治療作用或者使用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超出核準的保健功能范圍,宣傳未經核準的功能。
4.藥品廣告夸大功能、保證療效。主要是未經審批擅自發布和篡改審批內容發布藥品廣告,在廣告中對藥品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治療效果進行夸大宣傳或者做出承諾;廣告中含有藥品說明書以外的學術理論、觀點等內容。
5. 醫療廣告夸大功能,宣傳保證治愈。主要是在廣告中保證或者變相保證治愈各種疑難疾病。
6.化妝品和美容服務廣告夸大功能,虛假宣傳。主要是對化妝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虛假宣傳,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宣傳,宣傳化妝品的治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誤導消費者;對美容服務的效果進行虛假夸大宣傳,使用醫療術語誤導消費者。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還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整治虛假違法廣告專項行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作者:徐殿龍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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