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7日電據《中國證券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證券法修改起草組組長周正慶昨天就首次提交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表示:從總體上看,《證券法》的修訂對資本市場而言是一個長期利好。
周正慶表示,這次《證券法》修訂,中心思想就一條,即積極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今年“兩會”結束后的記者招待會上強調,要加強證券
市場基礎建設。修改《證券法》便是最重要的基礎建設。要通過修改、補充、完善這部資本市場的根本大法,使之與時俱進,更加符合經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客觀需要;更好地實現依法治市,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既有利于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又有利于保障資本市場安全穩定。
他介紹說,修訂草案共229條,其中新增加29條,修訂95條,刪除14條。主要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完善上市公司的監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加強對證券公司監管,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完善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規范市場秩序;完善證券監督管理制度,增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強化證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對分業經營和管理、現貨交易、融資融券、禁止國企炒股和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五個對于進一步發展資本市場很重要,又被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進行修訂。
周正慶說,修訂草案主要從三個方面來推進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一是在法律上確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二是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誠信義務的規定和法律責任。三是引入預披露制度,拓寬社會監督渠道。
加強對證券公司監管,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
周正慶說,修訂草案從四個方面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健全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客戶資產安全,嚴格防范風險。明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增加對證券公司主要股東的資格要求,禁止證券公司向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補充和完善對證券公司的監管措施。
他說,為了加強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修訂草案規定: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為了有利于證券公司更好地防范風險,有必要對證券公司股東資格特別是主要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資格有明確規定,修訂草案要求證券公司主要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經營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
周正慶指出,本次《證券法》修訂的一個重要的指導思想就是要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在加強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的監管方面均體現了這一要求。為了維護證券投資者信心,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修訂草案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修訂草案明確了對投資者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規定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證券發行人及履行保薦職責的證券公司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市公司的收購人或者控股股東利用收購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留下空間
周正慶說,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都提出了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完善股權轉讓制度,修訂草案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人申請上市交易的,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申請上市交易的,可以在證券交易所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修訂五大問題,為資本市場進一步發展預留法律空間
周正慶說,分業經營和管理、現貨交易、融資融券、禁止國企炒股和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五個問題,對于進一步發展資本市場很重要,又被社會普遍關注,證券法修訂草案對五個問題相關條款做了修訂。
此外,周正慶介紹說,在完善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登記結算制度方面,修訂草案明確界定公開發行行為,為打擊非法發行行為提供法律依據;增加發行失敗的規定,強化發行人的風險意識;改革證券賬戶開立制度,適應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需要;增加規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要求,防范結算風險。在完善證券監督管理制度方面,修訂草案增加了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和權限。在強化證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方面,修訂草案增加了五個方面的相應規定:明確規定證券發行與交易中的賠償責任;追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增加證券公司的責任規定;加大上市公司、證券公司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規定了證券市場禁入制度,對嚴重違法人員禁止其在一定期限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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