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證券法修改起草組組長周正慶25日就首次提交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在京接受了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的采訪。
周正慶說,修訂草案共229條,其中新增加29條,修訂95條,刪除14條,修改面較大。修訂草案主要從三個方面來推進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一是在法律上確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二是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誠信
義務的規定和法律責任;三是引入預披露制度,拓寬社會監督渠道。
對于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問題,周正慶表示,修訂草案從四個方面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健全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客戶資產安全,嚴格防范風險;明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增加對證券公司主要股東的資格要求,禁止證券公司向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補充和完善對證券公司的監管措施。
周正慶告訴記者,此次修訂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就是要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在加強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的監管方面均體現了這一要求。為維護證券投資者信心,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修訂草案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修訂草案明確了對投資者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規定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行為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證券發行人及履行保薦職責的證券公司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市公司的收購人或者控股股東利用收購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周正慶說,這次修訂就關系股市長遠發展的五大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這主要是為資本市場進一步發展預留法律空間。分業經營和管理、現貨交易、融資融券、禁止國企炒股和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五個問題,對于進一步發展資本市場很重要,又被社會普遍關注。對五個問題相關條款的修訂存在一些分歧,經過反復調研論證,廣泛征求各方意見,本著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的精神做了修訂。
周正慶介紹,現行證券法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對這個條款的修訂有兩種不同看法:
一是認為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和管理的格局基本沒有變化,因此這條不需要修訂;
二是認為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化,過去實行嚴格分業經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目前已經出現在團控股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而且最近國務院已經批準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批準保險資金按一定比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這些做法都已突破分業經營的限制。根據實踐需要,法律上需要開一個口子,一方面對既成事實提供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也為以后金融改革留下空間。
綜合考慮上述兩種不同意見,修訂草案在原條款不動的基礎上增加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現行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為現貨交易,這在過去也決定了我國股市是“單邊市”,這次對這一條款做了修改。
周正慶說,對這條修訂也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是認為交易方式是一種市場行為,只需要證券監管部門進行核準,不必寫入證券法,因此建議刪除此條;
二是認為現行證券法規定我國只允許現貨交易,排除其他任何交易方式,不利于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實踐證明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考慮到《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精神,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證券交易除現貨交易外還應允許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綜合以上意見,將這條修訂為“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周正慶說,現行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對這兩條修訂也有不同意見:
一是認為融資融券存在一定的風險,建議這兩條仍然保留不作修訂;
二是認為這兩條有必要進行修訂:其一,“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回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其二,融資融券是以后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因此應制定有關融資融券規定,在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
綜合上述意見,修訂草案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對禁止國企炒股條款的修改,周正慶說,現行證券法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在征求意見中,各方面一致認為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允許買賣股票問題,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因此,將這條修訂為“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同時,現行證券法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紤]到銀行資金入市屬于銀行監管范疇,受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調整,沒有必要在證券法中規定,而且對于其它渠道流入的違規資金都應限制。參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等有關鼓勵合規資金入市的意見,修訂草案將此條修訂為“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違規資金流入股市”。
周正慶說,在完善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制度以及強化證券違法行為責任等方面,修訂草案明確界定公開發行行為,為打擊非法發行行為提供法律依據;增加發行失敗的規定,強化發行人的風險意識;改革證券賬戶開立制度,適應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需要;增加規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的要求,防范結算風險。
在完善證券監督管理制度方面,修訂草案增加了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和權限。在強化證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方面,修訂草案增加了五個方面的相應規定:明確規定證券發行與交易中的賠償責任;追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增加證券公司的責任規定;加大上市公司、證券公司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規定了證券市場禁入制度,對嚴重違法人員禁止其在一定期限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本報有刪節)
作者:沈路濤 張宗堂 張旭東 鄒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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