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地區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進城就業正在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突破戶籍制度的障礙,讓一些農民工能夠由流動到定居,轉化為發達地區城鎮產業工人,已是不宜拖延的現實需要。
一是一些跨越初始積累階段的企業,已意識到把農民工中的優秀分子留下來,穩定員工隊伍,積累經驗、技術,對進一步發展的重要,要求政府在戶口政策等方面配合。
二是發達地區一定程度民工荒的出現,表明以往那種對農民工使用幾年就換掉,不讓他們進入當地社會安家,不付勞力養成成本的方式,已經開始遇到困難。
三是一部分已在城鎮扎根、有定居要求的農民工,不能在產業轉移的基礎上實現遷移城鎮的徹底轉移,仍是城鎮的“暫住人口”,受到不公平待遇,難以走向社會和諧和融合。而且他們不可能將承包土地徹底轉出,起不到減少農民、富裕農民的作用,對農業的長期發展也是不利的。現在,一些發達地區和城市已經意識到將“暫住人口”中的一部分人接納為戶籍人口的必要。鑒于這些情況,國家應研究政策措施,推進戶籍制度改革。
為此,需要進一步明確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制度取向,放寬農民進城的設定條件。
戶籍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順應我國從農村農業社會向城市工業社會轉變,使社會管理制度與市場經濟相協調,改變城鄉二元體制,消除附加在戶口上的城鄉居民權利不平等的制度,保障公民遷徙和居住的自由,以有利于農民向非農產業及城鎮轉移和工業化城鎮化發展。改革的制度取向,不是取消戶籍登記管理,而是剔除附在戶籍上的不合理的制度;既不應該讓城鎮人口繼續維持因為戶籍身份而享有的特殊利益,也不應該要求進入城市的農村人口去分享舊城市人的特殊利益,而是進一步剝離與戶籍直接聯系的福利,讓戶口只具有標志居住地的意義,實現城鄉人口的平等權利。在戶口失去特殊福利含義的條件下,打破城鄉分割、區域封閉,實行以固定住所和穩定就業、收入為依據申報城鎮戶口的政策,適應農民工向穩定的城市市民的轉變;平等對待新進城落戶居民與原城鎮居民的權力和義務,逐步實現人口的自由遷徙,建立起城鄉一體的戶籍管理制度。
戶籍制度改革要在投資移民、技術移民的基礎上前進,需放寬農民進城落戶的設定條件,降低農民進城門檻。現在,城鎮對外來人口遷入戶口強調需有購買住房,發達地區城鎮房價高,而農民工積蓄有限,很難買住房,這是筑起了難以逾越的門檻。把戶口遷移限制過嚴,難以形成有競爭力又有一定穩定性的就業隊伍。要考慮農民工戶口遷入發達地區城鎮條件的重新設定,基本應是掌握兩條原則或標準:一是在申報戶口的城鎮有穩定的就業和收入,并有繳納某項保險2年以上的記錄,以衡量其穩定就業和收入的能力;二是有合法的住所,即在城市規劃的居住區中租借和購買房屋并居住。打破只有購房才能成為城鎮常住戶口的限制。
此外,進城就業農民工絕大多數受過9年以上教育。這些有一定教育素質、有穩定就業和收入的農民工,在就業地自愿定居,成為新市民,將促進與城鎮居民的融合,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安定。
當前小城鎮、大中城市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應采取的政策措施包括:
首先,要把已經確定的放開小城鎮戶口的政策落到實處,使小城鎮不僅對當地農民開放,也對外來農民工開放。其次,大中城市中都有一批進城多年的農民工,在新的人口統計中已經將他們算成城市人口,可以考慮先在省會以下的城市,適應經濟發展,尊重農民工在就業地定居的選擇權,放寬入戶條件,對在城市有合法住所(包括在城市規劃的居住區中租借房屋)、穩定職業和生活來源的,允許在當地登記戶籍,進城定居,并依法享有當地居民應有的權利,承擔應盡的義務。起步期,可先對受過高中、中專教育,在城鎮就業和參加一種社會保險三年以上的,對雖達不到高中文化水平,但企業要求留下并為之參加社會保險承擔責任的,對自辦企業、雇請員工、納稅五年以上的,準予遷入城市,逐步取消農民工轉化為城市產業工人和市民的體制障礙。再次,在特大城市對進城農民的合法地位予以承認和保障,可以像上海市那樣試行居住證制度。
與此同時,在住房、就學、社會保障、社會管理等方面推進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關的配套改革,取消對外地戶口農民工的歧視,使之逐步獲得平等的權利。
要深化城鎮住房制度的改革,使買房或租房不受戶籍和身份的限制。政府要統籌規劃,引導發展面向中低收入居民的住宅產業,降低商品房價格,減少農民進城安居成本。可考慮改變目前城市土地使用收費制度,實行按年征收,使政府每年都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用于城市建設,又降低了住房成本和價格,便于大多數居民包括一些進城農民工買得起房,降低住房費用。政府投資建廉租房,以勞動壽命40年為住宅回收期,確定月房租。按照政府規劃、社會投資、市場運作的方式,支持社區建設房租低廉的民工公寓、居住小區,使進城打工收入不高的農民租得起房住,降低農民進城的″門檻″.消除就學制度中對農民工子女的戶籍歧視,保護流動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從簡單易行、農民工急需的險種開始,使社會保障逐步對農民工“低水平、廣覆蓋”;讓居住一定年限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參加社區管理和選舉,都是在推進漸進式戶籍制度改革中必須同時推進的制度改革。
(注:本版文章原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崔傳義先生的調研報告,該報告是“中國農村勞動力轉移制度環境研究”課題組在對40個村經濟發展與就業調查,對上海、浙江、廣東等地農民工社會管理調查的基礎上完成的。本報發表的部分是在原報告基礎上作了適當刪節,標題及小標題為本報編輯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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