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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透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7日 08:58 商務部網站

  一、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緣起

  “非市場經濟”,舊稱“中央統制經濟”或“中央計劃經濟”,是反傾銷法和反傾銷調查確定傾銷幅度時使用的一個非常重要概念。它起源于冷戰時期西方國家貿易法中處理諸如基本貿易待遇和反傾銷問題時,對社會主義國家采取的一種歧視性做法。

  在西方國家的反傾銷法中,非市場經濟的國家通常指那些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企業的生產、銷售活動和產品價格由政府決定、貨幣不能自由兌換的國家。其含義的正式表述是指“確定補貼和傾銷時價格可比性條款”,即在確定反傾銷案件中的“正常價值”時,市場經濟國家可選擇本國的國內價格作為涉案產品的“正常價值”,非市場經濟國家則必須選擇替代國的價格作為“正常價值”,進而確定傾銷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國的相應原始數據。這樣對具有低成本出口優勢的國家非常不利,容易造成“虛假傾銷”或人為夸大傾銷幅度。

  我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起源于1980年。當時,美國第一起對華薄荷醇反傾銷案就采用了第三國成本標準。一直到今天,仍有一些國家將中國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對待。

  二、歐美等國判定“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

  美國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認定,主要基于以下標準:(1)貨幣可自由兌換程度;(2)雇員與雇主談判工資的自由程度;(3)允許合資及外資準人的程度;(4)政府對產品產量、定價和資源配置的管制程度;(5)對資源分配、企業的產出和價格決策的控制程度;(6)調查當局認為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隨著大批原“非市場經濟國家”逐漸開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美國法律中引人了“市場導向型產業”的概念,允許企業在反傾銷案件中申請所在行業被認定為“市場導向型產業”。即使被調查企業所在國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但如果某一行業被確認為“市場導向型產業”,則仍可使用企業自身數據確定正常價值,可不使用替代國方法。美國聯邦行政法規第19編對于判定市場導向型產業的標準是:(1)政府基本不干涉涉案產品生產產量和定價;(2)生產該產品的產業以私有和集體所有為主;(3)所有重要投入要素以市場決定的價格購入。

  歐盟的“標準”分為“對國家”和“對企業”兩種。其中,對國家而言,市場經濟的標準包括:(1)國有企業比重不能高;(2)資源由市場分配;(3)對私人財產權的保護;(4)企業會計制度符合國際規范;(5)政府對經濟特別是產品的成本沒有干預。對企業而言,市場經濟的標準包括:(1)市場機制決定價格、成本、投資;(2)企業有符合國際財會標準的基礎會計賬簿;(3)企業生產成本與融資不受非市場經濟體制的扭曲;(4)企業有向國外轉移利潤或資本的自由,有決定出口價格和出口數量的自由,有開展商業活動的自由,破產法適用于企業;(5)匯率變化由市場供求決定。

  從上述條件看,歐美的市場經濟標準是非常嚴格的。按照這個標準,不僅相當多的世貿組織成員達不到“市場經濟”的要求,就連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也不可能完全符合要求。

  我國已于2001年底成為世貿組織的正式成員,但美國、歐盟等許多西方國家至今仍沒有正式承認我國為市場經濟國家,而許多市場化程度遠不如我國的國家卻被認為是“市場經濟國家”,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西方國家之所以不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其實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抑制我國強勁的出口勢頭。

  三、非市場經濟地位對我國的影響

  由于被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地位”,以及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對華反傾銷的歧視性規定,對我國外貿的發展帶來了非常不利的影響,“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已成為制約我國企業反傾銷應訴的最大障礙。

  首先,其直接后果是導致我國出口企業在對外反傾銷應訴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并成為我國企業敗訴的主要原因。我國未取得“市場經濟地位”,國外就具有了實施對華歧視性反傾銷的條件。在反傾銷中,“正常價值”是確定傾銷是否成立的一個要件。根據《反傾銷協議》,“正常價值”的確定一般有三個標準,即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價、第三國出口價和出口國結構價。以上這三種正常價格的確定方法僅適用于來自市場經濟國的商品,而對于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商品,可采用特殊標準。歐美等大多數國家一般采用“替代國”的取價方法,即選擇一個經濟發展水平相似的市場經濟第三國同類產品的價格代替正常價。從歐美對華反傾銷案件看,被作為替代國的除了印度、巴基斯坦、墨西哥等國外,奧地利、日本、瑞士等經濟發展程度遠高于我國的國家也常常人選。如此一來,本來沒有傾銷,被別人一替代,產生的傾銷幅度可能會很高。1998年我國水表在巴西反傾銷調查中,選用了西班牙為替代國而計算出284%的傾銷幅度就是例證。這種局面,在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的條件下,將長期存在。

  其次,由于我國企業在“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官司中難以勝訴,客觀上進一步刺激了某些世貿組織成員的國內相關產業對我國產品提起更多的反傾銷申訴,同時打擊了我國企業應訴的積極性,形成了惡性循環。反傾銷作為一種形式上合法、不易遭致報復、能夠有效限制國外產品進口的手段,被越來越多地強加到我國企業的頭上。許多外國政府對本國企業對華反傾銷采取鼓勵和支持的態度。一些國外廠商也認為我國企業軟弱可欺,進一步強化了其對我國出口產品提出傾銷投訴。

  第三,“非市場經濟”地位,否認我國建設市場經濟的成果和現狀,影響了我國的國際形象。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從表面上看是個經濟和法律問題,但實際上卻有其長遠而又深刻的政治背景。

  四、我國經濟的市場化程度

  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是我國在應訴歐美對華反傾銷案中大量敗訴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早在1992年-1993年,當時的世界銀行調查報告和美國CIA(中央情報局)的調查報告已確認,中國90%的消費品價格已放開和自由化,不再有國家的干預和有指令性計劃。當前,我國除了對少數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仍有價格控制或壟斷經營外,絕大多數產品的市場價格都已完全放開。研究表明,我國目前95%以上的商品資源都由市場來配置,國家定價的商品不足5%。國際社會盡管對我國經濟市場化的程度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但可以明確的是,市場經濟已成為我國經濟的基本體制特征。

  而且可以肯定的是,我國的市場化進程正明顯加快,市場化程度日益加深。經過中央政府和企業的積極努力,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已取得了相當大的進展。歐盟已將我國從“非市場經濟國家”中去除,改為“轉軌國家”,允許個案企業申請市場經濟地位。新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等國家已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美國也開始重視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目前,我國政府正在就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同多個國家進行談判,但市場經濟地位的最終、全面獲得,將需要一個較長期的過程。

  五、應對非市場經濟地位認定的策略

  首先,加大與有關國家,尤其是歐美等國的交涉力度,促進其盡早修改現行規定,從總體上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或者降低對“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定標準。一方面,要在國際上大力宣傳我國向市場經濟轉軌的事實,使國際市場對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有客觀真實的認識;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通過協商、多邊和單邊談判,闡明我國立場,維護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從目前的情況看,應充分利用歐美的有關政策,使受訴的國內生產企業盡可能爭取到公平的待遇。

  其次,向世貿組織申請制定明確的替代國標準?紤]到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將是一個長期的爭議問題,我國作為世貿組織成員,應在多邊談判中據理力爭,闡述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替代國制度的不公平性,爭取在新的談判中對這一制度加以約束和修改。作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世貿組織多邊法律文件,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并沒有對非市場經濟及替代國標準有任何規定。我國應和有關國家一道,按照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則,向世貿組織申請制定明確的替代國標準。

  第三,加快推進市場化改革,努力營造自由市場經濟氛圍。從長遠的目標來看,我們應切實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加速國內經濟體制的改革,從根本上實現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要在貨幣兌換、外企準人、勞動工資、要素流動等方面,從立法到實踐上都能使其基本符合世貿組織的要求。要盡快理順企業產權制度、減少國家對企業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促進企業成本要素和產品定價的市場化。這不僅有助于我國在整體上盡早獲得市場經濟地位,而且在國家被整體賦予市場經濟待遇之前,這些領域的改革將有助于我國受訴企業,在個案審查中有力地提出市場經濟地位的抗辯。

  第四,出口企業要積極準備,奮力抗辯。我國出口企業是反傾銷的直接主體,在歐美等國法律環境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的情況下,企業應該在具有充分準備的基礎上,積極抗辯,爭取有利的裁決。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在爭取市場經濟地位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企業要通過自身的改革,理順產權制度,并以此作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企業應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在財務制度的透明度和完善性上加大管理力度,在國外提起反傾銷調查時,可以準確迅速地向國外反傾銷調查當局提供可靠翔實的材料,以此證明企業各項成本和投入的真實性。應及時收集可能被作為替代國家的同類產品的性質、價格和生產成本等信息,并建立產品信息檔案,一旦被訴,即可及時提出對我方有利的候選替代國,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利益。

  作者:高文書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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