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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居民財產分布研究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6日 09:13 中國經濟時報

  (上接8月25日第八版)

  從縱向來看,1995年城市居民人均財產總額為12385元(折合2002年價格為13698元),而2002年城市居民人均財產總額為46134元,1995-2002年間的實際增長率為236.8%,年均增長率為18.9%。其中,房產同期從5412元增長到29734元(折合2002年價格為5985元),實際增長率為396.3%,年均增長率為25.7%;金融資產同期從3427元(折合2002年價
格為3841元)增長到11958元,實際增長率為211.3%,年均增長率為17.6%。同期,金融資產價值在總財產中的比重從28%下降到25.92%,房產價值地比重則從43.7%上升到64.39%。金融資產和房產價值合起來的比重則從71.7%上升到90.31%。這說明,在世紀之交的年代,中國城市居民財產積累的過程中,房產和金融資產這兩項起的是舉足輕重的作用,特別是其中房產價值的增長,無論從絕對值上看,還是從比重上看,都起著一馬當先的作用。

  在探討城市居民財產的分布時,對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具體構成和分布狀況作更為具體的分析是頗有意義的。

  從表9可以看出,在城市居民的金融資產的十個子項目中,銀行定期存款幾乎占一半(49.97%),隨后依次是銀行活期存款(占13.9%)、股票(占10.37%)和住房公積金(占8.65%)。四項合計,占82.89%。就金融資產各個子項目的分布情況來看,銀行定期存款的集中率為0.6023,活期存款的集中率為0.4732。前者略高于總金融資產的基尼系數,后者則低于總金融資產的基尼系數。這說明,定期存款有擴大金融資產分布差距的效應,而活期存款則有縮小金融資產分布差距的效應。在金融資產的各個子項目中,有八個項目的集中率超過總金融資產的基尼系數,起擴大金融資產分布差距的效應,只有兩個項目(活期存款和住房公積金)的集中率低于總金融資產的基尼系數,起縮小金融資產分布差距的效應。但由于多數子項目的比重很小,真正對總金融資產的分布差距發生較大作用的只有三項。其中,起擴大作用的為定期存款和股票,其貢獻率分別為50.49%和12.74%;起縮小作用的為活期存款,其貢獻率為11.03%。

  現在我們再來看看債務。2002年城市人均債務總額為1702.018元,相當于資產總額的14.2%。從中可以看出,中國城市居民債務的比重并不算高。在債務的六個子項目中,只有建房和購房的借款這一項獨占鰲頭。這一項在債務中的比重占82.33%,集中率為0.9595,略為超過總債務的基尼系數0.9517,其對總債務的不均等程度的解釋力或貢獻率為83%。

  總起來看,中國城市居民的金融資產集中在銀行存款上。如果再聯系到上面所說的城市居民整個資產的構成,我們似乎可以進一步發現:不僅城市居民的財產是集中在房產和金融資產這兩項上面,而且城市居民的債務也集中在住房債務上面,住房債務為非住房債務的4.66倍。

  城市居民財產的這種構成說明了什么呢?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這種狀況表明,城市居民“財產的性質還停留在生活資料層面,他們的投資意識較淡,儲蓄仍然是城市家庭最鐘情的投資方式”。我們認為,儲蓄的比重很大是多方面的因素所造成的。首先是其它投資渠道不暢通,例如,由于股票市場的不規范和風險難測,導致許多居民望而卻步,即使有富余的錢也只好往銀行里放。其次是轉型期不確定因素增多,像養老、防病、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開支,個人承擔的部分都有擴大的趨勢,迫使人們不得不往銀行里存錢,以備不時之需。再者,由于傳統文化的影響,中國人習慣于在既定的可支配收入的范圍內壓縮消費傾向而擴大儲蓄傾向,盡管這種過度偏離的傾向并不利于消費和整個經濟的增長,但這種文化傳統上的“路徑依賴”也并不是可以輕易改變的。

  4. 全國居民財產的分布

  在分別探討了農村和城市居民財產分布的基礎上,下面我們準備對全國居民財產的分布狀況作一概括性的探討。

  從表10可以看出,全國人均財產的總水平、各項財產的水平和各項財產的比重,其數值都在城市和農村之間。經過全國人口的平均(具體計算見附錄)以后,全國人均財產的總額既不是農村人均的12937.81元,也不是城市人均的46133.5元,而是25897.03元。在財產的各個子項目中,土地這一項是最令人注目的。

  由于城市人口沒有土地,所以經過全國人口的平均以后,土地的價值從農村人均的3974.32元下降到全國人均的2420.767元,其比重也從占農村人均財產的30.72%下降到占全國人均財產的9.35%。其它各項財產的變化都沒有土地那么大,變化最小的要屬耐用消費品這一項,其比重既不是農村的6.13%,也不是城市的7.24%,而是6.89%。這說明,城鄉之間耐用消費品擁有量的差距是比較小的。在全國居民財產的七個子項目中,最重要的是房產、金融資產和土地三項,三項合起來占居民財產總額的89.02%,其中尤以房產和金融資產兩項最為突出,兩項合起來占財產總額的79.67%。

  至于全國財產的分布,我們仍然用十等分組的辦法和基尼系數等指標來進行分析。從總財產來看,人均財產最多的20%的人口擁有59.3%的財產,而人均財產最少的20%的人口則僅有2.80%的財產,兩者的比率為21.18:1。這個比率比農村或城市分別計算時都要高(農村為8.1:1;城市為18.55:1)。如果以擁有財產最多的10%的人口同擁有財產最少的10%的人口相比,那么,兩者擁有財產的比率為60.89:1。顯然,財產分布上的這種巨大差距是同城鄉之間的巨大差別分不開的。在各項財產中,房產的分布是最不均等的。人均財產最多的20%的人口擁有65.84%的房產,而人均財產最少的20%的人口則僅有1.05%的房產,兩者的比率為62.7:1。而且,人均財產最少的10%的人口,其房產凈值是負數,即同上述城市的狀況相似,其房產總值還抵償不了尚未償還的住房債務。至于其它各項財產的分布,金融資產分布的不均等程度僅次于房產,上述的比值(20%最高組同20%最低組相比)為29.13:1。分布不均等程度較低的是耐用消費品,上述比值為9.556:1。至于非住房負債的分布,則是最高組和最低組負債較多,而中間各組的負債較少。這種情況是不是像我們分析城市財產分布時所見到的那樣,是由于窮人不得不借債,而富人則因為有既有的財產作后盾而敢于多借債來進行消費和投資呢?

  從表12可以看出,2002年全國總財產分布的基尼系數已經達到0.550,既高于同年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0.454),又高于同年城鄉分別計算的財產分布的基尼系數(城市為0.4751,農村為0.399)。應該說,這一結果是合乎邏輯的:在城鄉各自的財產分布差距都已超過收入分配差距的情況下,在財產分布的城鄉差距又非常巨大的情況下,全國財產分布的基尼系數安能不居于領先的地位呢?在各項資產中,有房產、金融資產和其它資產的估計現值三項的集中率超過總財產的基尼系數,從而對總財產的分布起的是擴大不均等程度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它資產的估算現值比重極小(只占0.93%),所以,它對總財產的不均等程度的解釋力或貢獻率僅為1.16%。不過,房產和金融資產兩項則起著關鍵的作用:房產的集中率為0.6302,貢獻率為66.32%;金融資產的集中率為0.6291,貢獻率為24.92%。在各項財產中,土地的作用是最耐人尋味的。不僅其在總財產中的比重僅為9.35%,而且其集中率僅為-0.0452,其對總財產不均等程度的解釋力或貢獻率為-0.77。耐用消費品的集中率為0.408,貢獻率為6.02%,這說明耐用消費品在全國居民中的分布是比較均等的。

  從國際比較的角度來看,財產分布的基尼系數大于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是一種常態。按照James B. Davies 和AnthonyF. Shorrocks的研究,發達國家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在0.3和0.4之間,而財產分布的基尼系數則在0.5至0.9之間。財產最多的1%的人口擁有總財產的15%-35%,而收入最多的1%的人口則擁有總收入的不到10%。按照Smeeding的研究,21個發達國家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大約為0.3,但這些國家在二十世紀后半頁財產分布的基尼系數為0.52和0.93之間,如果不包括在外居住的瑞典人,則為0.52和0.83之間。按照國際標準,我國現階段財產分布的基尼系數還不算很高。但是,如果考慮到以下兩點,仍然不能不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第一,發達國家個人財產的積累已經經歷了數百年的時間,而我國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算起,也只經歷了大約二十年的時間。可以說,中國個人財產積累的這種速度和勢頭都是超常的。第二,我國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已經顯著地超過上述發達國家,而如上所述,當今的收入分配的分化必然會影響今后財產分布的分化,因此今后一段時間財產分布差距的進一步拉大可以說將是難以避免的現實。

  至于財產分布同收入分配的關系,本文只能在極其有限的范圍內加以涉及。下面,我們擬利用2002年的數據,對全國人均財產分布和人均收入分配的狀況作一簡單的比較。我們把調查樣本中全部城鄉居民按人均收入的高低和按人均擁有財產的高低進行十等分組。表13列出了2002年按收入和按財產進行十等分組后城鄉居民在各組中所占的百分比。圖2則是在表12的基礎上繪制的曲線圖。

  圖2的縱軸代表居民所占的百分比,橫軸代表由低到高的收入和財產的等分組。從中可以看出,農村居民都集中地分布在低收入組和低財產組,而城市居民則集中地分布在高收入組和高財產組。這說明,無論是收入的分配還是財產的分布,城鄉之間的差距都是比較大的。不過,如果我們進一步考察財產分布的差距和收入分配的差距時,情況就比較復雜。在低收入-財產組(圖中的1-4組),財產分布的差距小于收入分布的差距,在中收入-財產組(圖中的4-7組),財產分布的差距大于收入分布的差距,在高收入-財產組(圖中的7-9組),財產分布的差距又小于收入分布的差距,到了最高收入-財產組,即第10組,兩者分布的差距基本持平。

  對于低收入-財產組的這種情況是比較容易理解的。因為,再窮的農村居民總還擁有一小塊土地,特別是在土地的產出和來自土地的收入非常微薄的情況下,即使在土地的價值得不到足夠估計的情況下,收入的差距超過財產的差距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在中收入-財產組,財產的差距超過收入的差距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在中等組,土地的作用相對減弱,而房產和金融資產的作用則相對增強,以至土地的作用被房產和金融資產抵消了還有余,于是就出現了財產的差距超過收入的差距的情況。但是,第7組以后發生的收入差距再次超過財產差距則是比較難以解釋的。是不是房改房的作用在城市高收入和高財產的群體中的作用在下降呢?看來,這是一個尚需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5. 結束語——一些政策建議

  自改革開發以來,中國城鄉居民已經從一群幾乎沒有什么財產的居民變成了一群擁有財產的居民,或者說,中國居民已經實現了從無產者向有產者的轉變。而且,從1990年代以來,中國居民還經歷了一個迄今為期不算長的財產高速積累期。盡管這個過程還有許多不如人意之處,但從總體上來說,應該高度肯定這是改革開放的重大成果之一。

  綜觀中國城鄉居民的各項財產,最主要的是三大項,即土地、房產和金融資產。如上所述,三項合計,占資產總額的89.2%。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這三項資產及其分布有各自的特點,也有各自的問題。

  土地問題上似乎存在著一種悖理:土地是如此地重要和稀缺,但土地的價值是如此地被低估,土地的使用又是如此地粗放。如上所述,土地產權(propertycenter)不清晰仍然是困擾我們的一大問題,它已經成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一大障礙。此外,土地管理上的種種缺陷,也成為我國目前土地利用效率低和浪費現象十分嚴重的重要原因。因此,深化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強土地管理就成為當務之急。

  1980年代以來的城鄉建房高潮以及1990代以來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確實在很大程度上圓了人們的住房夢,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居者有其屋”的理想。但是,如上所述,城市的住房改革是在經濟轉型的特殊情況下進行的。對許多居民來說,住房的獲得不是收入長期積累的結果,而是一夜之間從無房者變成了有房者。加上如上所述的設租活動的存在,使住房分布很不均等。所以,房產的主要問題是分布太不均等。如果說,已經形成的不均等是一種既成的事實的活,那么,今后的對策只能是以下兩條:一是防止設租活動的再現;二是通過開征財產稅和遺產稅等辦法來縮小財產分布上的差距。誠然,開征這些新的稅種在中國這樣的國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過,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金融資產在我國城鄉居民中的高速積累雖然是一件大好事,但也存在著問題。除了分布尚嫌不均等之外,主要問題是結構不合理。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太多,使居民金融資產的構成中銀行存款占了六成四。這種過于強烈的儲蓄傾向不僅不利于啟動消費和內需,而且不利于整個經濟的健康成長。顯然,這個問題不能通過單項措施來解決,而只能通過深化改革、理順各種經濟關系來解決。

  如上所述,在迄今為止的一個不太長的歷史階段內,我國經歷了一個居民財產高速積累和分化的時期,城鄉居民財產分布的差距已經超過了收入分配的差距。二十多年以前,世界銀行認為,當時的中國居民除了可以略去不計的極少量利息收入以外,幾乎沒有什么財產收入。然而現在和今后的情況就不可同日而語了。從長期來看,在居民收入來源的構成中,來自財產的收入的重要性將進一步增長,例如,在城市,將有更多的居民會獲得來自房產的收入——房租。因此,財產分布差距的擴大必將成為影響收入差距擴大的一個重要因素。這種情況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中的再分配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即要使稅收政策和轉移支付政策更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和財產差距的方向發展,從而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為了正確地運用再分配政策,首先必須改變歷史上遺留下來的“逆向再分配”問題。所謂“逆向再分配”,就是違背了收入再分配的初衷——通過再分配不是縮小收入和財產的差距而是擴大了這種差距,通俗地說,就是沒有“抽肥補瘦”,而變成了“抽瘦補肥”。在計劃經濟時代,對農村實行的是凈稅收的政策,對城市實行的是凈福利、凈補貼的政策,被人們稱之為逆調節的政策,其結果是擴大了城鄉間收入和財產的差距。改革開放以來,這種狀況雖然有所改變,但仍然存在。應該指出,我國城鄉之間存在的巨大的收入差距和財產差距,是同上述“逆向再分配”狀況有密切關系的。近年來實行的農村稅費改革無疑是改變這種狀況的有力舉措,但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仍然需要一個過程。

  當政府把稅收作為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時,特別要注意稅收的累進還是累退。為了發揮稅收在再分配中的積極作用,一般都采用累進稅率,而且設有起征點。但是,這要以收入和財產都有較高的透明度為前提。例如,由于我國目前銀行存款的實名制還不完備、利息收入的透明度還不高,征收利息稅還只能實行比例稅率,而不是累進稅率,即對所有的存款利息都征收20%的利息稅。應該說,這種辦法是不完備的,具有過渡性,因為它不能起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斯蒂格利茨甚至認為,“如果富人比窮人繳納更多的稅,但不是按比例遞增的,那么這種稅收制度仍然被認為是累退的”。可見,根據這種“不進則退”的稅收理念,要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就必須在提高收入和財產透明度的基礎上向累進制方向發展。我們上述建議中的財產稅和遺產稅,顯然其方向都應該是累進稅而不是比例稅。

  在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中,稅收和轉移支付這兩項無疑對縮小財產分布和收入分配的差距起著比較直接的作用。不過,我們也不能忽視其它的宏觀經濟政策對縮小上述差距中的作用——盡管有些政策看起來不像稅收和轉移支付那么迅速見效,但從根本上來說仍然是一些有利于長治久安的政策。例如,(a)教育政策。在當今的時代,勞動這一生產要素在參與收入和財產分配中的作用,已經不再單純地取決于勞動的數量,而是更重要地取決于勞動的質量。而勞動質量的提高又在很大的程度上取決于教育。因此,改善低收入和低財產人群的教育狀況,就成為縮小收入和財產差距的一個重要前提。換言之,通過改善教育,可以使人們在人力資本的差距上有所縮小,從而為人們取得比較平等的收入和財產創造一個比較平等的起點。(b)勞動力流動政策。逐步消除勞動力流動的種種障礙,就能夠為人們在參與收入和財產的分配過程中有一個比較平等的機會。改革開放以來的事實已經證明,勞動力流動,特別是城鄉之間勞動力的流動,已經在縮小收入和財產的差距上起了顯著的作用。當然,我們也應該看到,計劃經濟時代對勞動力流動嚴格限制所造成的原有格局,并不是短期內就能改變的。阻礙勞動力流動的制度性障礙,如戶籍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制度、用工制度等障礙,雖然在迄今為止的改革中已經解除了很多,但離市場經濟的要求還相差甚遠。因此,培育和健全勞動力市場,特別是城鄉之間可以自由流動的勞動力市場,仍然是今后宏觀經濟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c)產業結構轉換政策。宏觀經濟政策還應該通過促進產業結構的轉換來改進收入和財產分配的狀況。縮小城鄉之間收入和財產的差距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歷史任務。在今后的長時期內,提高農民收入和縮小城鄉之間收入和財產的差距的根本途徑是加速產業結構的轉換,積極發展第二、第三產業,努力推動勞動力從第一產業向第二產業,特別是向第三產業的轉移。

  (魏眾參加了討論,作者在此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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