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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把外來工逼上法庭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6日 04:58 中國青年報

  “你去仲裁吧,沒別的辦法。”廣東省東莞市勞動局一位工作人員這樣建議,從幾十公里之外的清溪鎮趕來咨詢的王健夫婦,試圖通過調解拿到經濟補償金的希望化為泡影。

  3月下旬,在東莞市清溪鎮一家電線公司做保安組長的王健突然被公司以“不符合公司工作要求”為由解雇。為什么不符合工作要求?王健沒有得到答案。“我在這家廠做了10年,從沒犯過廠規,有保安資格證、合格證,卻被不明不白地炒掉。”

  廠方主動提出按574元每月(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標準支付王健1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被他拒絕。“我被解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200元,應該按這個標準補償。”3月24日,王健向勞動部門投訴,但公司不愿接受調解。

  根據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用人單位在解雇勞動者后,應該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樣的勞資糾紛在東莞每年要發生多少起?記者沒能得到相關數據。但是,東莞市東城區法院在2004年就受理了300多宗這樣的案子,在東莞市人民法院,這個數字達到了1000多。是誰把這些外來工逼上了法庭?

  為拒付經濟補償金老板挖空心思

  黃香蘭的遭遇和王健極其相似。2004年10月22日,東莞家威電子制品有限公司以“不適宜本公司目前的采購工作”為由將她解雇。而之前,黃香蘭曾因工作出色獲得了加薪250元的鼓勵。“不適宜公司工作要求”,成了很多工廠解雇員工的理由。“只要想炒你,就可以這么說,隨意性很大。”常年為外來工打官司的東莞至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鄧克忠說。

  設置障礙,讓工人受不了,然后被迫辭職或被辭退,也是很多老板自認為“高明”的做法:我不直接說是解雇你,即使解雇你也有依據,因此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鄧克忠代理的案子中,類似的例子很多。

  這些障礙包括故意調動工作崗位、栽贓嫁禍、故意延長勞動時間、放長假等等。東莞市道蟯鎮法庭副庭長李春辦過一個案子,一位主管被降為車間工人后又被調為清潔工人,終因無法忍受而被迫離職。

  法官們指責勞動部門不作為

  在東莞市處理勞動爭議的途徑一般為:村級勞動服務站或村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分局調解———勞動仲裁———上訴法院。“這看起來好像是通過種種機制解決勞動爭議,實際上是給勞動者設置了種種障礙。”東莞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王家明說。和他的看法一樣,東莞市東城區法庭庭長蘇衛東和道蟯鎮法庭副庭長李春都認為,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序非常繁瑣,這是立法上的缺陷,而且勞動部門沒有真正發揮自己的職能。“我覺得勞動者有時真的可以告一下勞動局不作為。”王家明很替外來工不平。記者采訪過的外來工,普遍對勞動部門不信任。“按理說,處理勞動爭議最簡單的是行政手段,但是勞動局與資方合謀的情況比較普遍。”勞工問題專家劉開明博士說。

  鄧克忠在接手這些勞動爭議案子后,通常會先找老板調解,但是,“有的老板會很明確地對當事人說:‘我知道自己會輸,就是要和你打到底,你就算拿回一萬元,也要花一萬三。’”

  幾位法官認為,實施了10多年的勞動法已經暴露出缺陷,這讓一些企業和老板有了可乘之機。哪幾種常見情況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法律上沒有明確的界定,使得一些企業輕易就以“違反廠規”為由解雇外來工。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的監管也不規范,“如果法律明確規定,企業在解雇勞動者后必須提供哪些資料和證據,這會對勞動者更有利。”蘇衛東說。

  “老板說,你有本事就去告我。”這是記者在采訪中聽到次數最多的一句話。而原告在訴訟里是虧本的,得不到任何利益。

  作者:記者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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