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禁止大型國企MBO并不意味著改革的倒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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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5日 10:37 中國新聞周刊 | |||||||||
大型國企MBO不被允許,并不意味著國企改革的停滯。改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股份合作制、出售等都是國企改革的路徑,MBO不過是其中之一。并且,國家并未禁止中小企業MBO “大型國企及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主營業務的重要全資或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不向管理層轉讓”,4月14日由國資委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
從“不反對”到“不宜”,再到今天的“不”,是什么促成了政府態度的變化? 人們可以從李榮融在去年12月央企負責人會議上的講話中找到些許線索。據媒體當時的報道,李榮融在那次會上說:“這樣子做(指違規MBO操作)的民憤大。我們一直以來都說改革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我看近期要多強調公平。” 他所說的“民憤”,在去年下半年的國企產權大討論中集中爆發出來。網絡和平面媒體上的輿論幾乎一邊倒地支持郎咸平的觀點即是明證。 不過,大型國企MBO不被允許,并不意味著國企改革的停滯。改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股份合作制、出售等都是國企改革的路徑,MBO不過是其中之一。并且,國家并未禁止中小企業MBO。改革開放27年來,國企必須改革早已形成共識,不會因為改革過程中出現些許問題而后退。 順應民意 “這是政治家做出的選擇”。公共政策專家毛壽龍教授對《中國新聞周刊》說。 這個選擇,回應了民意,也包含了監管層對此前國企MBO中一些亂象的若干反省。 據長期從事MBO研究的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介紹,MBO于1998年開始在中國萌芽。當時他與另一學者曾經著書分析了一些MBO個案,其中包括段永基收購四通公司股權一事。他們在書中預言,中國的“MBO熱”將在4~5年后來臨。 “MBO熱”果真在2002年~2003年間興起,而“轉移資產”和“壓低收購價格”也成為國企MBO過程中廣泛發生的現象。加上一些國企負責人卷入腐敗案件,民眾對此多有微辭。 政府對此也進行了反省。2003年底和2004年初,《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相繼出臺。前者如北京市產權交易中心總裁熊焰對本刊所言,形成了國有資產流失的解決方案;后者則對國有產權轉讓程序做出了相當細致的規定,業界稱之為“一拖八”(8個轉讓程序)。 不過,MBO究竟要不要繼續進行?怎么進行?當時政府并未給出答案。在國企改制過程中利益受損的群體,在去年下半年讓決策層聽到了自己的聲音。 作為弱勢群體的國企職工,最為反對的有三條:一、企業賣給腐化的老總;二、企業資產被低估;三、轉制后職工前途未卜。 值得一提的是,郎咸平所掀起的爭論,正是發端于一些國企不規范的MBO操作,在有意無意之間,給弱勢群體提供了利益訴求的平臺。 “姑且不論禁止大型國企MBO正確與否”,毛壽龍說,“政府尊重了現時的民意”。 不會因噎廢食 既然只是“大型國企不得MBO”,那么中小國企的MBO自然可以繼續進行。據參與規定論證的專家透露,中央希望借此保留MBO操作的空間。 產生于美國的MBO,最初只是包括技術骨干在內的管理層,以較少的自有資金,通過資本運作收購本企業股權的一種方式。它在融入中國國企改革之時,“激勵”作用被突出出來。 褚時健,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煙草大王”,他的悲劇喚醒了決策層對企業家貢獻與報酬嚴重不成比例的關注。此后,大型國企負責人的待遇大幅提高,如長虹的倪潤峰,年薪達120萬元。 但是,120萬元同樣無法體現倪的貢獻與身價。國企老總中,聰敏如李東生(TCL掌門人)者,以“增量解決存量”的方式,成功地實現了管理層對企業的部分收購。如今,李的身家已在10億以上。 李曙光認為,富于中國特色的企業家價值在于,在國企改革過程中,作為一線的管理者,他們知道市場在哪里,企業應該怎么做。而國家作為高高在上的國資所有者,因為信息不對稱而不可能參與核心決策的普通企業職工,顯然都不具備企業家的資源優勢。 社會學者孫立平曾對本刊記者提及“國企的冰棍效應”。在國企天然不具備效率優勢的前提下,如果不賣掉,顯然也要化掉。 國企非改革不可,而改革又必須依靠企業家,不給企業家激勵,憑什么奢望人家拿出真本事?在一次國企改革論壇上,著名經濟學家周其仁對包括本刊在內的幾家媒體說,MBO只是國企改革的路徑之一,因為它的問題而否定整個改革,顯然是因噎廢食。 由是,MBO自有其存在的土壤。中小企業MBO在法制不健全的情況下當然也會出問題,但社會影響相對較小,符合中央繼續試驗的思路。而此番出臺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也針對中小企業MBO做出具體規定,指出管理層存在以下五種情況的,不得受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一、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二、故意轉移標的企業資產或在轉讓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凈資產的;三、在轉讓過程中采取各種方式弄虛作假壓低資產評估結果的;四、違規參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重大事項決策的;五、無法提供受讓資金相關來源證明的。 法制之缺待補 國企改革廿多年來,規章可謂多矣,但一部可以統籌整個改革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卻遲遲無法出臺。李曙光向本刊指出,是憲法針對“全民所有”的虛置導致了這樣的結果。雖說國企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但改制前后,國企職工發現他們不過只是企業名義上的主人,上下多層的代理人才是可以決定企業命運的力量,這包括數級政府,以及最末一級的企業負責人。 這就不難理解為何國企改革總是無法取得均衡各方利益的結果。地方政府的“賣出沖動”很難遏制,國資委這一特設機構的定位也總顯得模棱兩可。 “國有資產的定義,國有企業職工的地位,國有企業的職工和國有資產的關系,國有資產與政府關系等等,都沒有搞清楚,”李曙光對本刊指出,“沒有國有資產法,就無法厘清這些關系”。 李曙光認為,此法不出,不僅MBO無法真正規范,整個國企改革亦將繼續在相對無序的狀態下進行。 文章來源:《中國新聞周刊》作者:楊中旭(實習生 李華 對本文亦有貢獻)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并注明摘自中國新聞社《中國新聞周刊》。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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