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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知于2005年4月12日分別以書面、電子郵件和傳真方式發出,2005年4月22日上午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本次會議應出席董事9人,實際出席董事9人,分別為賴國康、章凱、彭心田、尚德鑫、吳建平、金榮華、石來德、
榮幸華、成志明,公司部分監事及高管人員列席了會議。本次會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決議具有法律效力。會議經過認真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一、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報告;
同意票9 票,反對票0 票,棄權票0 票。
二、2005年一季度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和擬核銷資產減值準備的報告;
公司根據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制度》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修訂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了內部控制制度《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內控制度》,對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和核銷,本期計提壞帳準備698.20萬元,其他七項準備本報告期未涉及計提,也未涉及各項資產準備的核銷。
同意票 9 票,反對票0票,棄權票0 票。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改提案;
根據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蘇證監公司字[2005]56號文“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通知”的規定,擬對公司章程作進一步的修改,作為修正提案,對公司三屆二十八次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將在2004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表決)進行修改,補充如下條款:
1、《公司章程》第四十條原文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修改為: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毓晒蓶|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2、《公司章程》第一百條(關于獨立董事)原文后增加以下內容:
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3、《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條(關于獨立董事人選)原文前增加以下內容: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
4、《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條(關于向獨立董事提供資料)原文前增加以下內容:
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會秘書應當積極配合獨立董事履行職責。公司應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及時向獨立董事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定期通報公司運營情況,必要時可組織獨立董事實地考察。
5、《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條(關于獨立董事的辭職)原文第二款修改為:
獨立董事辭職導致獨立董事成員或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最低人數的,在改選的獨立董事就任前,獨立董事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職務。董事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改選獨立董事,逾期不召開股東大會的,獨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職務。
同意票9 票,反對票0 票,棄權票0 票。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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