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裕長城”侵害了“長城”
4月20日,知識產權周的第一天,曾經被炒得沸沸揚揚的長城商標億元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嘉裕東方葡萄酒公司等被告對中國糧油食品公司的“長城”商標構成侵權。
著名的“長城”拒絕他人“貼身”
“長城”葡萄酒商標唯一合法擁有者中糧集團,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直屬的大型國有企業,已連續10多年跨入全球企業500強陣營。從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中糧集團先后在河北沙城、昌黎及山東煙臺三大中國葡萄酒原產地投資興建了中國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華夏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煙臺中糧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并在上述企業出品的葡萄酒商品上使用“長城”商標。經過中糧集團幾十年的苦心經營和大量資本的投入,“長城”已成為名副其實的中國葡萄酒著名品牌。2004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認定“長城、GREATWALL及圖形”為馳名商標。
2004年9月,中糧集團以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江西南昌開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嘉裕長城”葡萄酒侵犯了其所有的“長城”葡萄酒商標權為由,將二者告上了法庭,索賠額高達1億元。早在2001年,由于中糧集團提出異議,被告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嘉裕長城”文字圖形組合商標就沒有獲得商標注冊證書。在此后的幾年中,雙方爭議的關鍵就在于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公司的“嘉裕長城”及圖商標對中糧集團早在1974年就合法注冊的“長城、GREATWALL及圖”商標是否構成侵權。
“長城”與“嘉裕長城”的庭辯
庭審中,中糧公司訴稱:中糧公司是“長城牌、GREATWALL及圖”商標的合法所有人,商標分別于1974年、2000年核準注冊,現為有效商標。嘉裕東方公司在其制造、銷售的多種葡萄酒產品上突出使用了“嘉裕長城”字樣。嘉裕東方公司使用“嘉裕長城”字樣系由開心公司許可使用。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為蘇誠,且開心公司原為我公司經銷商,二被告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
庭審過程中,被告嘉裕東方公司辯稱:我公司使用“嘉裕長城”商標系經過開心公司授權,該商標現處在異議中,國家商標局明示我公司可以使用該商標。我公司使用“嘉裕長城”商標是合理合法的,不構成對中糧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被告開心公司辯稱:我公司早在1999年5月21日就申請了1502431號“嘉裕長城”商標,該商標現雖處于異議中,但國家商標局明示此商標可以合法使用。我公司確曾許可嘉裕東方公司使用該商標,嘉裕東方公司是整體使用了該商標,并未突出“長城”字樣。相反,中糧公司的“長城”商標卻根本不具有顯著性,兩商標不構成近似,在使用中也不可能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
“嘉裕長城”對“長城”構成近似侵權
北京市高院經審理認為:
中糧公司的注冊商標現均為有效商標,其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中糧公司的第70855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葡萄酒等,“長城”文字為其最顯著的識別部分;第1447904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產品為米酒、果酒等。
開心公司申請注冊并許可嘉裕東方公司使用的第1502431號商標處于異議中,應視為未注冊商標。嘉裕東方公司生產、銷售,洪勝公司等負責加工灌裝的“嘉裕長城”和“嘉裕”系列葡萄酒均使用了1502431號未注冊商標及“JIAYUCHANGCHENG”字
樣。第70855號和第1447904號注冊商標的最顯著識別部分均為“長城”文字,“嘉裕長城”與其在標識上構成近似;“JIAYUCHANGCHENG”屬于對“長城”標識的翻譯,而且葡萄酒與米酒、果酒等同屬類似商品,嘉裕東方公司、洪勝公司的行為對第70855號、第1447904號注冊商標已構成侵權。
此外,中糧公司多年來在葡萄酒商品上連續實際使用“長城”文字標識并且已達馳名程度這一事實,足以使其成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即使其商標未注冊,嘉裕東方公司和洪勝公司的行為對“長城”商標也構成侵權。
開心公司申請注冊第1502431號商標并無不當,但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亦構成侵權。
中糧公司關于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銷毀侵權產品包裝物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
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秦皇島洪勝酒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嘉裕長城”、“嘉裕”系列葡萄酒侵權產品;
江西南昌開心糧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許可他人使用第1502431號未注冊商標的行為;
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中國糧油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552萬元。
本案的兩個特別關注點
這個案子的法內法外有兩個地方值得關注思考。
一個是法內的特別關注點。北京市高院知識產權庭的法官在審理中認定“嘉裕長城”對“長城”構成商標近似的同時,還談到了另一個分析,即:即使“長城”商標未注冊,但多年連續使用的事實亦使其達到馳名,“嘉裕長城”的使用對馳名的“長城”品牌也構成侵權。因為對達到馳名程度的品牌可以有特殊的保護。
一個是法外的特別關注點,此糾紛的過程中,有一種聲音,認為這是大企業對小企業、國企對民企的爭斗,“大國企”對“小民企”有一種優勢,可以在司法上或別的方面獲得偏護。這種言論和思維方式,在市場經濟、法治的環境中,已經沒有表述的必要,正像有的國企在訴訟中揚言“法院判我敗訴就是讓國有資產流失”一樣無聊。用法律來說話,是解決企業糾紛的正道。
作者:金國中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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