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力度,特別是吸引私人外商投資,以實施私有化改造、生產設備的技術更新和現代化、解決勞動力人口過剩地區的就業問題,2005年4月11日烏通過《關于鼓勵吸引私人外商直接投資的補充措施》的總統令。主要內容如下:
1、自2005年7月1日起,根據三種投資規模的不同,分別免除私人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
稅、財產稅、社會基礎設施發展稅、環保稅、小型企業統一稅及交通基金費。如投資規模在30萬美元-300萬美元之間:免稅3年;超過300萬美元-1000萬美元:免稅5年;超過1000萬美元:免稅7年。
2、 享受上述免稅待遇的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1)應設立在勞動力過剩的地區:卡拉卡爾巴克斯坦共和國、吉扎克州、卡什卡達利亞州、錫爾州、蘇罕達利亞州、花拉子摩周吉納瓦伊州、安集延州、納瑪干州和費爾干納州的農村地區。
(2) 烏政府不提供擔保。
(3) 外商投資不低于固定資本投資的50%。
(4) 企業完成國家登記后投入外資。
(5) 外資以自由可兌換貨幣或新的現代化設備形式注入。
(6) 在稅收優惠期限內所獲得的收入應為企業進一步發展再次投入。
3、 由烏茲別克內閣外資和貸款問題部門間委員會確定烏吸引外商投資企業名單。
4、 非政府擔保的有外商投資企業吸引的長期貸款利息不納入企業利潤稅的稅收基礎。
5、 如企業獲得優惠后中止經營活動,外國投資者的利潤和投資返還只有在向國家財政償還所提供的優惠金額后才允許進行。
(信息來源:駐烏茲別克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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