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祝慧
這場關于提前還貸是否該收違約金的激烈爭論局面,也許是央行在決定加息前始料未及的。
加息后,許多有購房貸款在身的消費者經過一番權衡之后決定提前還貸,于是有銀行
不愿意了,提出提前還貸將收取違約金。一時間,關于銀行到底該不該收違約金的爭論鋪天蓋地。
提前還貸,這個被多數人視作信譽良好表現的行為,為什么遭遇銀行阻擊?提前還貸,消費者是不是違約了,該不該支付違約金?4月20日,在由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工作委員會、中國消費者報社主辦的“提前還貸與信貸市場規范發展”研討會上,各專家就相關問題展開深入討論。
收取違約金違反合同法
“《合同法》的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提前還貸,如果他提前還貸,這不是違約。”曾參與過《合同法》制定過程的全國人大法工委巡視員、民法專家、中央財經大學消法研究中心主任何山說。
他解釋說,在制定《合同法》的時候,就專門針對提前還貸是否收違約金這個問題進行過研究,因此在《合同法》里專門做了上述這項規定。
“按照《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利率變化是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手段,是政府行為,這對貸款人來說,可以認定是不可抗力。所以消費者提前還貸不能算違約,即使貸款合同有約定,也不能向提前還貸的消費者收取違約金。”中國消費者報社副社長楊沫和提到了《合同法》的另一條規定。
何山同樣認為,即便有的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的條款,銀行也無權收取違約金。因為銀行的合同大都是格式合同,這種格式合同違背了《合同法》精神,損害了買房人的利益,只有在對一個經濟實體“一對一”談判的情況下,約定可以收違約金,不能用于廣大消費者。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甘功仁和北京市法學會房地產分會秘書長李公田認為,《合同法》的規定其實很明確,沒有規定不許提前還貸,就應視為可以提前還貸,銀行無權收取違約金;如果在合同里明確約定,借款人不許提前還貸,購房人提前還貸,銀行就可以收取違約金。
格式合同有“霸王”性質
“借款合同有生產借貸和消費借貸,在消費借貸領域里是不能使用雙方約定的東西的,如果使用了,就是霸王條款,因為消費者屬于弱勢群體,當他需要貸款買房的時候,他是沒有其他選擇余地的!蔽錆h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孟勤國說。
“現在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購房人普遍缺乏購房常識,因為看不懂,不去仔細研究合同的具體內容。另一種情況,大量沒有房子住的普通老百姓,沒有什么錢,如果銀行不貸,他買不了房子,在這種情況下,他未必心甘情愿交違約金,但是為了得到銀行貸款,又不得不簽字。像這種情況我覺得就帶有強者對弱者的一種壓力。”甘功仁指出。
他認為,這種情況下,盡管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要付違約金,但是要考慮到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是不是出于當事人完全自愿,因為合同的基本原則是自愿,離開了當事人的自由意愿,合同的效力就大大下降,甚至導致合同的無效。
“我覺得格式文本不太合適。因為我國老百姓的法律知識還沒有達到那樣的一個程度,老百姓本來錢就少,讓他自己看這些約定,可能也看不懂,所以就很隨意的在上面簽字!崩罟锉硎就飧使θ实恼f法。
收取違約金不符合中國實際
楊沫和認為,中國的利率變化是一刀切,不管什么銀行,對消費者來說都是一樣的,幾乎沒有選擇的余地,消法規定的選擇權對于金融服務而言,實際上只有一種選擇。在目前條件下,強行向提前還貸者收取違約金,不符合中國銀行發展的實際狀況。
他強調,盡管在西方發達國家提前還貸需要付違約金,但是這些國家的金融市場是充分競爭的,消費者與金融服務的提供者處于相對平等的地位。
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信用學術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林鈞躍強調,在經濟制度和倫理方面,涉及我國的金融體制問題。根據發達國家的實踐,商業銀行與消費者訂立的合同,合同中間可以有加速償貸的條款,也可以有加速償貸豁免的條款,這不能說是銀行的霸王條款。因此不能獨立地看成是商業銀行和消費者糾紛的問題,主要癥結在于我國的經濟體制。
對此,需要系統地來解決,首先,建立一系列消費者保護類和金融機構規范類的法律法規;其次,不應該在法律級別上對商業銀行進行約束,而要靠政策進行協調;最后,銀行在房貸合同中設立“加速償貸懲罰條例”,要視當時的宏觀經濟狀況,配合宏觀經濟政策。
收取違約金有!耙匀藶楸尽
“如果我們把利率的變化看成一種改革,或者改革的一種手段,那么我們就不能讓普通老百姓單獨承擔這種改革的代價,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就是把改革的代價全部轉嫁到百姓頭上。”楊沫和認為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同與以人為本的要求背道而馳。
林鈞躍則從信用經濟學角度進行了分析。他認為,購房還貸行為從法律層面說是一種合同行為。在目前銀企借貸關系不良、呆賬壞賬增加、信用信譽不佳的大背景下,消費者提前償還購房貸款,盡管沒有完全遵守條款,但在客觀上降低了銀行的信貸風險,也有利于培養人們的信用意識,符合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要求,不應該被視為違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