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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天,對許多有購房貸款在身的消費者來說,日子真是難熬。
本來,眼瞅著房價不斷飆升還在慶幸自己“動手早”,哪知道,先是貸款加息,接著部分地區銀行又提出提前還貸要收違約金,難怪大伙心里憤憤然。
可是,再憤憤然,作為消費者也只好“聽天由命”,坐等各方爭執的結果。問題是,各方爭著爭著,消費者總是難免會被卷進去。
這不,有專家發話了:“個人購房提前還貸是否構成違約,主要應該看合同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提前還貸構成違約,那么這種行為就應該是違約,當然要收取違約金。”言外之意,誰讓你簽合同時自己不留心著點呢?
按說,這也是情理中的事,不該有什么非議。但要注意一個前提:對于大多數買房者來說,為什么去貸款?當然是因為手中沒錢,才抱著有求于“人”的態度找到銀行。在這種情形下,消費者為了能貸到錢,自然會對銀行的要求“言聽計從”。這樣的約定公平嗎?不就是所謂的“霸王條款”嗎?
還有一點,每次到銀行辦理業務時,必須簽字的那些密密麻麻的所謂約定或者須知的條款,有幾個人是認真看完每一條的?通常都是大致掃一遍,然后匆匆簽字。一方面,里面的一些金融、法律方面的專業術語未必看得懂,另一方面,誰有那么多時間來仔細閱讀,不可能拿出大半天時間花在辦理一個簡單的業務上吧?
可就是這種不經意間的疏忽,有時候會帶來很大的麻煩。據《新聞晨報》去年年底報道,到上海創業的李偉化名,于2004年2月份從滬上某股份制商業銀行貸款30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10年。2004年9月,李偉的生意談成了,同時考慮可能加息的因素,便向銀行提出一次性還清所有貸款的請求。然而,銀行工作人員告之,由于貸款期未滿一年,按照規定銀行將加收3個月的貸款利息,約計4萬多元。李偉覺得很詫異,隨后詳細查閱了合同,發現針對提前還貸,僅有一條說法較為模糊的條款,即“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歸還借款本金,應提前通知貸款人,并征得同意”。
盡管當時銀行工作人員表示,加收3個月貸款利息的規定系銀行內部條文。可是既然僅是內部條文,為何不在簽訂合同時告知對方?
我們不禁要問:政府干什么去了?然而,相關部門一句“消費者要學會辨認產品,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把皮球踢回到了消費者面前。
問題是,很多時候消費者缺少其他選擇,消費者也沒有孫悟空的火眼金睛,不可能連人家的內部規定都了解得一清二楚。
一個本來意味著有良好信譽的提前還貸行為,居然也會引發如此多的爭論,這本身就是一件讓人啼笑皆非的事情。
既然銀行不介意用眼前的一點收入掩蓋潛在的風險,政府也沒有什么反應,我們也許就只能忍受這樣或者那樣的“霸王條款”,或者干脆選擇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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