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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憲容:《證券法》修改應該建立在什么基點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0日 14:42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4月20日電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發展室主任易憲容在今日出版的《中國經濟時報》載文指出,作為中國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證券法》的確立不僅決定了中國證券市場的未來發展,也影響著中國金融市場未來走向。因此,確立《證券法》修改的基點至關重要。

  但是金融市場又是十分脆弱的。這種脆弱性不僅表現為它的不確定、逆向選擇及道德
風險,而且表現為與土地和工業資產不同,大多數金融資產是消極持有的,即資產的所有者沒有能夠從資產中獲得收益的專業技能。在這種情況下,金融資產往往成了他人及政府最容易掠奪的對象。

  金融活動都是拿今天的現金去換取“未來收益的承諾”,這種交易很自然地潛藏著風險。任何投資活動都有不確定性,一旦發生意外,任何遵守承諾的人都可能不履行承諾,這就是投資者必須承擔的風險。如果這種風險嚴重到沒有人愿意承擔的地步,那么融資需求就可能得不到滿足;而且,在投資發生之前,如何來判定承諾的可信度也是十分困難的。在現實的生活中,不想履行承諾的人可能會比他人承諾更多,這更增加了判斷的困難,從而對沒有信用的人更有利;再就是,有誠實意愿的人在得到錢之后也可能去投機,這也會增加投資人利益受到損害的風險。

  因此,金融市場的發展需要一系列良好的制度安排作為基礎。近年來,中國證券市場之所以發展越來越困難,所面臨的問題越來越多,關鍵就在于基礎性制度的缺失,就在于現有的《證券法》沒有起到真正保護投資者的作用。因此,《證券法》修改就應該立于這樣一個基點上,即如何通過規則的修訂,重新來界定投資者的權利與義務,如何讓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得到保護而不受到掠奪。

  就日前所披露出來的《修改稿》來看,前一方面的內容得到了相當強調,相關的修改條款很多,但后一個方面則需要在證券市場交易過程的每一個環節的規則中都加以強調,后一方面比前一方面更為重要。此外,《證券法》對投資者的保護還應該表現在對監管者權力的約束與限制上。目前國內證券市場的許多問題,都與此有關。國內證券市場這些年來各種大案要案屢見不鮮,問題層出不窮,但到目前為止,從來就沒有哪一個監管者被要求對此負責任。有些監管者把市場誤導到了一個錯誤的方向,卻同樣受到了重用。因此,《修改稿》在強化監管部門的職能與權力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如何對監管部門的權力進行約束與限制。

  目前中國證券市場許多問題之根源就在于政府對證券市場的壟斷上,可是在《修改稿》中這方面的內容不多。而這種壟斷容易形成一個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顯然與市場化最為發達的證券市場形式南轅北轍。

  當然,改后的《證券法》將加強和完善對上市公司及證券公司的監管,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因此,應增加監管部門的權限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手段、強化上市公司的誠信義務、嚴格證券公司及其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標準、增加對證券公司托管和接管的規定;同時也要為資本市場制度和產品創新提供發展空間,為多層次市場體系的建立創造條件等,這些都是現代市場必須的。但其中的市場化內容應該在此基礎上更豐富一些。

  總之,即將送審的《修改稿》應該是目前條款最齊備、共識面最廣的一份文稿。它在投資者保護、強化信息披露、推進市場化進程、賦予交易所契約權利等方面,有新意的東西不少,特別是對券商管制條款之嚴苛,大大超出市場預期。不過,所有規則的核心就是真正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減少市場壟斷促進市場競爭,這才是中國證券市場發展最為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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