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非公企業亂檢查亂評比亂培訓亂拉贊助
據新華社電 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日前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從8個方面對向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行為進行重點治理。
一是近幾年企業治亂減負中各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已公布取消的涉及企業的行政
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罰款等項目,適用于非公有制企業,各地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不得變換名目向非公有制企業收取。
二是各地區、各部門要對涉及非公企業的收費進行清理,不符合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罰款項目和各種攤派一律取消。對非公有制企業與公有制企業實行統一政策,取消專門針對非公企業的各種歧視性收費規定。
三是今后所有新增涉及非公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罰款項目,必須按國務院規定的審批管理制度執行。向非公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必須憑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和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四是對初創小企業減免登記注冊費。對不執行國家關于對非公企業優惠政策,應立即予以糾正。取消針對非公企業在市場準入、土地使用、進出口貿易、金融信貸等方面的歧視性政策。
五是禁止向非公企業亂檢查、亂評比、亂培訓、亂拉贊助。對非公企業進行經濟檢查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今后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務院批準外,不得舉辦全國性或行業性的對非公企業的各種評比活動。
六是中介機構接受行政機關委托對非公企業進行檢驗、審查審核、咨詢、評估等,其費用由委托單位支付,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時要按照“自愿有償”原則和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禁止中介服務機構利用政府部門的職權,向非公企業強制服務和強制收費。
七是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得強制非公企業代收各種費用,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不得向所在區域的非公企業以各種名義進行攤派。
八是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凡涉及非公企業的政府法規、部門規章和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都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日京/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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