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為監管依據法律 體現陽光原則
本報記者 周芬棉
四川省出臺上市公司綜合監管機制,這在全國還是第一次,到底有何意義,如何更好完善,記者日前采訪了部分專家、學者,總體來說,他們對它的評價都是持肯定態度的,所
提建議也具建設性。
紅頭文件有必要
賀強(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教授):
協調小組是以紅頭文件形式出現的,它體現了四川省政府對上市公司監管的量化和具體化,將各有關部門聯合起來,進行綜合監管,具有重要意義,而且也是十分必要的。因為,在改革的進程中,許多舊的制度逐漸被打破,而法律的制定、規范有不足之處,存在真空地帶,改革的每一步都離不開紅頭文件,對于上市公司的監管更是如此。
至于根據一些指標體系將上市公司分為A、B、C、D四類,他說,這屬于技術處理方面的問題,如果將結果向社會公開,可能會產生一些負面影響,可以不公開,為內部掌握所用較妥。分類應當是動態的,可以根據公開的報表信息情況隨時調整,這在國外也是有的。市場化的評級,可升可降。
監管要依據法律
張弢(環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四川省重視對于上市公司的風險防范是件好事,是積極的。由于我國證券市場擔負為國企改革服務的職能,在證券監管方面比美國等發達國家要復雜得多,執法環境也有許多不盡人意之處,因此,協調小組要求各相關部門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各負其責,建立信息共享這個機制,及時發現問題、加強監管,這種做法值得肯定。
但是,張律師坦言,對于上市公司監管最根本的還應是法律監管,協調小組成立的主要意義在于協調、溝通和預防。而且對于上市公司風險分類的依據是否科學,也不好評判。
監管不能捂著蓋著
張遠忠(北京奕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博士):
四川省的做法是必要的,積極的,避免了部門分割后工作效率低下的問題,建立這樣一個快速反應機制,類似于合署辦公。
但是,對于上市公司的監管,有關部門發現問題后不僅要在協調小組內部溝通,而且還應當向證監會等上級部門反映,更不能捂著蓋著。協調小組在預防、化解上市公司風險的同時,還應使其陽光化,畢竟對于上市公司的監管也離不開全社會的參與。而且,在一些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如上海、廣東,各部門的效率本身就比較高,四川省的這種做法未必就適用。
有積極意義但不宜過分夸大
劉長春(信達投資有限公司證券業務部經理):
四川省的做法有積極意義,但并不是太大。因為它對上市公司的分類是根據報表提供的材料著手的,如果報表不實有虛假呢?報表虛假在上市公司中不是沒有。而且這種分類也是事后評判,實際情況是千變萬化的,被評為A級的公司可能潛藏著巨大的風險,報表不一定能反映出來。而且對投資者也沒有太大的幫助。
學者的不同意見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證券界知名律師郭鋒向記者說,上市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是市場主體,有它內部的治理機構,外部有證券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規則的約束,現在由紅頭文件搞一個協調小組,恐怕是給上市公司又加了一個婆婆。
對于上市公司的分類也是有利有弊,弊大于利。比如,有的上市公司被分為D類,它要向外增發股票、貸款、重組不被批準,如果股民得知這種情況后再紛紛拋售手中股票,這個公司不就一點希望也沒有了?而且,這種分類并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以頒布紅頭文件的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風險防范,可能最終結果并不利于當地市場經濟的發展。
分類結果是否公開要慎重
賀強教授特別指出,對于上市公司進行風險防范和監管的同時,一定進行必要的扶持、挽救工作,主動地解決問題,幫助上市公司渡過難關;同時不能為了監督而監督,不能走形式。張弢律師說,證券市場是個高度透明的市場,監管只有在陽光下才能實現真正的監管。但是,如果將分類的結果向社會公開,多少對二級市場有些影響。因此,分類的結果是否公開一定要慎重。張遠忠律師建議說,上市公司本身也應當與協調小組積極溝通,形成互動關系,公司遇到的難題,也可以通過協調小組,請求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另外,如果協調小組和專業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聯系,它們最能及時發現問題,發現問題越早解決起來越易,可以避免損失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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