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講師貸款投保 失業理賠未果兩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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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9日 14:20 人民網-市場報 | |||||||||
本報記者 焦艷玲 曾在北京某保險公司擔任講師的李先生,在購房貸款時按銀行要求在北京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喜洋洋消費借貸者定期壽險》。李先生失業后,在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以李先生沒有投保失業特別附加險為由而拒絕理賠。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
2002年11月,李先生在購買住房時,向中國建設銀行北京某支行申請貸款。他簽訂了國家機關個人住房貸款擔保委托貸款借款合同書,向銀行貸款30萬元,期限為20年,月均還款1825.85元,擔保方式為房產抵押。同時,約定李先生需購買購房貸款保險。于是,李先生與北京太平洋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交納了7800余元的保險費。2003年9月,李先生失業,領取了《失業人員求職證》和《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李先生于2004年7月持相關證件到保險公司理賠時被告知,保險公司沒有履行賠償的義務。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5年的保險責任,賠償5年期銀行貸款的還款金額共計10.9萬余元并承擔訴訟費用。而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李先生在投保時只投保了《喜洋洋消費借貸者定期壽險》,并沒有投保該險種的附加險種《失業特別附約》,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李先生作為在保險公司任職的工作人員,應當對保險具有一定的知識,應當了解主險與附加險的區別。而李先生與太平洋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投保時,僅投保了“喜洋洋消費借貸者定期壽險”,并交納了主險保險費,而未選擇購買“失業特別附加險”。由此認定,李先生與保險公司之間沒有成立“失業特別附約”附加保險合同關系,李先生失業不屬于太平洋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所以保險公司對李先生失業不承擔保險責任。一審法院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李先生不服判決,上訴到北京一中院。 日前,北京一中院公開審理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法庭上,上訴人李先生與被上訴人太平洋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圍繞李先生所投保的保險合同是否包括失業保險責任展開了辯論。李先生堅持認為,當時購買保險時雙方在明確保險內容時已將失業附約納入其中,并出示了交納保險費時保險公司開據的收據及保險合同,反復強調他對保險公司認定的基本險與附加險不是同一種類保險責任不知情。太平洋公司的代理人則堅持認為,李先生所投保險中的保險責任不包括失業險,李先生沒有交納失業保險的保費,雙方從未就失業保險責任進行約定,所以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當被詢問是否在保險公司任職時,李先生承認曾在一家保險公司擔任培訓保險業務員的講師,講授保險業務知識。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法院將擇日作出判決。 《市場報》 (2005年04月19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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