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曉同志:
2001年8月,因看好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豐樂種業(000713)的經營業績和發展前景。因此,我買入豐樂種業股票5000股,2003年10月全部賣出,總計虧損約6萬元,聽說,豐樂種業已經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處罰,請問:投資者能否對其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上海王小姐王小姐:
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和豐樂種業的現狀答復如下:
一、關于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定義
據了解,2005年1月4日,豐樂種業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書認定豐樂種業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主要內容:一是未按有關規定披露重大投資信息;二是所披露的連續6年的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數據有虛構利潤等虛假記載;三是所披露的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有虛假記載。同時,證監會對豐樂種業公司和主要責任人,以及高管人員作出處以5至6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公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并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賠償案件。豐樂種業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違規行為已經構成虛假陳述,投資人如因其虛假陳述而遭受經濟損失,有權依法提起證券民事賠償的訴訟。
二、關于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及時效
1、《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投資人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財政部、其它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虛假陳述行為人未受到行政處罰,但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作出刑事判決并生效。
2、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關于二年訴訟時效的規定,時效起算日為有關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或刑事判決生效之日。
三、關于提起訴訟的文件及證據材料
投資人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或證據材料:
1、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
2、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身份證明,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證明的復印件;
3、進行交易的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材料,如:股東帳戶卡、資金帳戶卡、進行交易的交割單、對帳單、成交記錄、存量股數記錄(均由所在證券公司蓋章確認)、投資損失計算表等。
四、關于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被告
根據《若干規定》,下列虛假陳述行為人可以列為被告: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它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
在豐樂種業虛假陳述一案中,豐樂種業公司及受處罰的原任和現任董事長等高級管理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均可列為被告,同時,如果為其提供會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在虛假陳述行為中負有責任,同樣可以列為被告。
五、關于投資人損失與虛假陳述的因果關系
投資人應當首先確認自己的損害結果與豐樂種業的虛假陳述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主要從以下二方面考察:
1、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豐樂種業股票;
2、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或者持有豐樂種業股票而產生虧損。投資人可以根據自已買賣或繼續持有豐樂種業股票的時間確定是否屬于賠償的范圍,以減少或避免不必要的訴訟成本。
六、關于投資損失的認定
投資人要求豐樂種業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豐樂種業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
1、投資差額損失;
2、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
前款所涉資金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七、關于律師的訴訟代理
鑒于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的投資人即原告呈現人數眾多、分布面廣,并且每人索賠金額一般不大的特點,律師在代理原告進行訴訟時,大多采用共同訴訟的方式,以有利于減少訴訟的時間、費用等成本并且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同時,由于此類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期限一般都超過一審所規定的六個月期限,筆者在辦理投資人訴東方電子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和投資人訴生態農業(原藍田股份)證券民事賠償案的訴訟登記都經歷了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因此,投資人如對豐樂種業提起證券民事賠償案訴訟時,對此應當有相應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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