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上市公司披露,其獨立董事與其下屬公司存在關聯交易,再次激起了市場對于獨立董事制度的關注。
在任職獨董的諸多硬性規定中,最核心的要求就是擔任公司的獨立董事后,不能與上市公司發生包括有經濟利益在內的聯系。上市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
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出其判斷的依據,F在獨立董事自己與上市公司發生了關聯交易,那么誰來監督獨立董事的行為呢?
管理層推出獨立董事制度,是在借鑒成熟市場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以監督上市公司大股東及其董事會、經營管理層等的一種外部監督制度,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與客觀性首先取決于其是否與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的經濟利益上的聯系,有了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其作出的獨立判斷及日常監督效果就會明顯受到影響,由于獨立董事目前特殊的地位與作用,其強大的監督權力同時也具備了尋租的便利與條件。由于目前在分類表決中還沒有詳細的配套措施使社會公眾股股東具備選拔任免獨立董事的權力,外部獨立董事缺乏社會公眾股股東的監督后,一旦與內部人一窩黑,問題將很難得到及時糾錯。同時外部獨立董事數量占上市公司董事會全部成員的比例較低,也是形成獨立董事之間無法形成互相監督制衡氛圍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們可以看到,獨立董事制度對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作用無疑是值得肯定的。目前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也是極個別的情況,任何一項制度的推出都會隨著經驗的積累而逐步得到完善。相關問題的出現,對日后監管機構細化獨立董事規則起到了范例的作用,如何防止獨立董事利用職務權力為自身謀利的情況發生,獨立董事由誰來進行監督這方面還有待相關部門及時制定出更為完善的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