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范俊 發自上海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會同財政部發布了《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針對管理層受讓國有產權設立了細化規定,國有產權交易規范發展再次成為輿論的焦點。4月18日,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副總裁徐志炯。
他向記者表示,上海市國資委不單單從資產規模層面劃分國有產權轉讓,還進一步從公平公正、信息受理等角度進行把關。
據了解,上海市國資委首先將為出資監管單位及集團公司制定發展戰略規劃,然后再由上海市國資委規劃審核委員會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對該集團公司定位、應該發展的主業、需要剝離的副業等,通過這一平臺實現國有產權既促流動,又防流失。
4月初,由上海市國資委與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聯合出臺了《關于本市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除規定了上海國有產權轉讓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在上海聯交所進行,嚴禁場外交易外,還對國有產權受讓意向方提出了要求。
“轉讓價格和收購資金來源是最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環節。”徐志炯指出,以往上海聯交所僅要求產權交易出讓方特別是國有企業的產權出讓完全信息公開,而對產權受讓方并無此要求。“但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我們發現,將受讓方的資料與出讓方同等公開在產權交易平臺上更為重要。”
《通知》要求,國有產權轉讓方與受讓意向方必須按照規定協助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做好產權轉讓信息公開披露,受讓意向方應當披露自身財務狀況,收購資金來源以及與出讓產權所在產業的關聯度等,信息披露必須確保真實性和充分性;信息公告中提出的受讓條件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根據《通知》,國有控股集團公司改制重組的,企業進行內部國有產權調整的,必須完全按照信息公開的原則掛牌交易,只有經上海市國資委批準,才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
《國際金融報》 (2005年04月19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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