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外經貿局、財政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江西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下發給你們,請按有關要求組織實施,并將此《實施細則》通知到轄區內各類相關企業,我們也同時在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網站上發布(網址:www.jxdoftec.gov.cn/,www.jxf.gov.cn/)。項目申請請盡快在規定時間內報省外經貿廳、財政廳。
江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江 西 省 財 政 廳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江西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為支持我省外經貿發展,明確、規范企業對江西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的申報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的使用方向及用途
1、支持重點生產企業出口。2、鼓勵農產品出口。3、加大對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支持力度。4、對出口信用保險保費給予部分支持。5、對高新技術和機電產品出口技改貸款利息給予支持。6、對在境外設立生產型企業和鼓勵企業參加國外工程項目或設備投標給予支持。7、對外經貿人才培訓、出國勞務培訓基地建設的支持。8、支持企業參與國際認證。9、其他有利于促進我省外經貿發展的項目。
二、2004年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中安排的主要政策項目和申報要求
1、為提高生產企業出口產品檔次、市場競爭力和新產品開發,對納入我省生產企業出口大戶的企業給予支持。
(1)支持標準:支持每戶企業15萬元。
(2)申報條件:
①2004年度出口額達1000萬美元以上,且出口增幅達到30%的企業。
②2004年度出口額達5000萬美元以上且出口增幅達20%的企業。
③2004年度高新、機電產品出口達500萬美元以上且出口增幅達30%的企業。
(3)申報材料及程序:
①提交申請單位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外經貿經營權證書的復印件)
②提交由省進出口推進小組審核報省政府審批同意已列入生產企業出口大戶企業名單的文件(復印件)。
③申報單位于2005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請報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
(4)資金撥付:
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由省財政廳將支持資金直接撥付給審定的企業。資金應用于開拓國際市場和出口產品開發。
2、鼓勵農產品出口,對出口農產品5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給予支持。
(1)支持標準:支持每戶企業15萬元。
(2)申報條件:2004年度農產品出口額達500萬美元以上(海關統計數)和出口增幅達30%的企業。
(3)申報材料及程序:
①提交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外經貿經營權證書的復印件)。
②提交由省進出口推進小組責成南昌海關和省外經貿廳共同審核、界定的農產品出口大戶的企業名單。
③申報單位于2005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請報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
(4)資金撥付:
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由省財政廳將支持資金直接撥付給審定的企業。
3、加大對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支持力度。對全省出口額在1,500萬美元以上的出口企業,參加國際展覽會、中國?——東盟博覽會給予支持。
(1)支持標準:參展的攤位費、布展費、展品運費的50%的支持。
(2)申報條件:
① 年度出口額在1,500萬美元以上的出口企業(海關統計數)。
②必須是參加由江西省貿促會、江西省國際經濟合作促進會和江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三家具有國外組展權的單位組織的國際展覽會、博覽會,經批準合法組織的景德鎮陶瓷展銷。
(3)申報材料及程序
①提交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外經貿經營權證書的復印件)。
②提交年度海關出口統計數。
③由以上3家組展單位出具的參展證明,出國任務批件(復印件)。
④提供實際發生的費用發票(復印件)、申請展品回運的進口報關單(復印件)。
⑤參展結束后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報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
(4)資金撥付
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由省財政廳將支持資金撥付給審定的企業。
4、為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規避出口信用風險,降低企業成本,對出口信用保險保費給予支持。
(1)扶持標準:當年實際保費的30%。
(2)申報條件:有進出口經營權,當年向信用保險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并交納保費的企業。
(3)申報材料及程序:
①辦理出口信用保險的全套文本。(復印件)。
②由信用保險公司南昌營業管理部將《扶持資金申請表》報送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
(4)資金撥付
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對《扶持資金申請表》進行審核,由省財政廳將扶持資金撥付給審定的參保企業。
5、對部分高新、機電產品出口專項技改貼息項目的支持。
(1)扶持標準:當年貸款按月計算的利息給予50%的支持,最長期限為一年。
(2)申報條件:
①在江西省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新、機電產品生產企業。
②經項目立項主管部門2003年審批立項,列入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技改計劃且未享受其他技改貸款貼息的項目。
③貸款資金落實,并在2004年內竣工的項目。
④項目投資決算不超過概算的20%。
(3)申報材料及程序:
①高新、機電產品出口技改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
②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或項目立項主管部門對項目的備案許可。
③ 海關出口統計數據(海關出具)。
④ 提交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及項目立項審批部門或項目立項主管部門對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的批復文件。
⑤承貸銀行出具的項目貸款合同及合同項下的借據和利息結算清單。
(4)項目審定和資金撥付
①企業在2005年4月30日前向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提出項目貼息申請。
②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對企業申報技改貼息項目進行審定后,由省財政廳將貼息資金撥付給審定的企業。
6、大力發展對外承包工程,積極鼓勵企業參加國外工程項目或大型成套設備的投標,以及對在境外設立生產型、資源開發型企業給予支持。(1)扶持標準:
①中標項目合同額200萬美元以內,扶持5萬元;200萬美元以上,扶持10萬元。
②對在境外設立生產型企業,尤其是資源開發型企業,中方投入資金50萬—100萬美元以內,扶持10萬元;100萬—200萬美元以內,扶持15萬元;200萬美元以上,扶持25萬元。(2)申報條件:
①申報參加國外工程項目和大型成套設備投標的企業必須是經商務部批準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且年檢合格的、并且是江西省國際經濟合作促進會的會員單位。
②申報在境外設立生產型、資源開發型企業的必須是經商務部批準或經省外經貿廳核準的有境外投資資質的企業。
③境外投資企業按時報送了統計資料并參加了年檢的企業。(3)申報材料及程序
①項目前期費用申請報告、營業執照、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
②中標工程項目合同或境外投資合同(復印件),授標函(翻譯件投資企業除外)。
③投標項目前期費用清單或投資投產前費用清單(發票或有效票據復印件)。
④商務部國際經濟合作統計報表(復印件投資企業除外)。
⑤我駐所在國經商機構對項目情況的書面證明或業主工程預付款的憑證或業主出具的開工證明。
⑥企業于2005年4月30日前向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提出申請。
(4)項目審定的資金撥付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對企業申報的項目進行審定后,由省財政廳將支持資金撥付給審定的企業。
7、對外經貿人才培訓、出國勞務培訓基地的支持。
(1)扶持標準:
①培訓人數在20—50人的支持1萬元;50—100人的支持2萬元;100—200人的支持3萬元;200人以上的支持4萬元。
②年派出人數在20—50人的勞務培訓基地支持2萬元;50—100人的勞務培訓基地支持4萬元;100—200人的勞務培訓基地支持6萬元;200人以上的勞務培訓基地支持8萬元。
(2)申報條件:
①對外 經貿人才培訓的組織部門必須是由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指定的部門。
②舉行外經貿人才培訓需先經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核準。
③外派勞務基地必須經省外經貿廳核準并授牌。(3)申報材料和程序
①組織培訓或外派勞務基地建設的情況說明及培訓計劃。
②具有經營權外經企業對在基地選派勞務人員的證明(復印件)。
③人才培訓單位、勞務培訓基地于2005年4月30日前向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提出申請。
(4)項目審定和資金撥付
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對申報的人才培訓和勞務培訓基地項目進行審定后,由省財政廳將支持資金撥付給企業。
8、對出口企業、出口產品參與國際認證的支持。
(1)扶持標準:直接認證費用50%。
(2)申報條件
單一產品年創匯1,000萬美元以上,(海關統計數)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且是該產品自主知識產權擁有者的各類企業。
(3)申報材料和程序
①與認證機構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②認證機構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③商務部批準確認知名品牌文件(復印件)。
④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書(復印件)。
⑤認證機構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并經國家認證委批準具有認證資格的單位。
⑥提供直接費用的認證發票(復印件)。
⑦以上申報材料報送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
(4)資金撥付:經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審核后,由省財政廳將支持金額撥付給審定的企業。
9、其他有利于促進我省外經貿發展的項目。為了適應我省開放型經濟發展的需要,大力支持在全省外經貿系統加強信息化建設及其他項目。(1)對外經貿系統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建設給予支持。
①支持標準:對省級外經貿支持金額為150萬元;對11個設區市市級外經貿支持金額總共為280萬元。
②申報條件:省級和各設區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應成立信息平臺建設領導機構。
③申報材料和程序
⒈有關網絡建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⒉承擔網絡建設單位的資質證明(工商執照、信息管理部門的批準證書、有關認證機構的認證書的復印件);
⒊網絡建設的費用預算;
⒋以上申報材料經當地項目建設領導機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
④項目審定和資金撥付
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對申報的項目驗收后,由省財政廳將資金撥付給相應的信息平臺建設領導機構。(2)支持建立全省外經貿公共信息平臺建設。由省外經貿廳牽頭、協同海關、商檢、國稅、財政等部門共同研制開發有關軟件等工作。(3)其他有利于促進我省外經貿發展的項目。
三、本實施細則所指的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是中央財政無償撥付我省使用的財政性資金,專項用于促進外經貿事業的發展,實行專款專用,專戶管理,并遵循公開、公正、規范、科學運作,加強監督的原則。實施細則規定:對同一項目不得重復享受國家的資金扶持政策。并對以下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制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
1、申報材料弄虛作假。
2、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挪作它用的。
3、項目組織實施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
4、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不予配合的。處罰措施為:
1、責令改正。
2、收回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
3、取消其申請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資格,并不得享受財政有關扶持外經貿發展的優惠政策。
4、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相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本實施細則,由江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江西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信息來源:江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信息來源:江西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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