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政府職能的轉變正在加快,原由政府“越位”或“錯位”承擔的一部分職能急需“歸位”由商會、行業協會及各種社會中介機構來承擔。這既是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也是按國際慣例辦事,融入經濟全球化進程的需要。為此,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特別提出,要“積極發展獨立公正、規范運作的專業化市場中介服務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規范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
等自律性組織”。
《決定》為我國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的改革指出了“市場化原則”的方向,但是,如何理解“市場化原則”以及如何建立既符合這一原則,又符合中國現行體制與國情、可操作的商協會運行機制,則有待進一步研究探討。
所謂“商會”、“同業商會”和“行業協會”,目前在我國尚沒有法律上的定性與定義,因此學術界和實際工作部門對其概念本身有諸多不同的理解。筆者認為,“商會”可以有廣義、狹義兩種含義。據1989年版《辭海》,商會系指“資本主義社會中工商業資本家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的社會團體”,“中國商會創始于清末,一般由同業公會會員或商號會員組成”。也就是說,在中國,凡由工商業者組成的社會團體就可以稱作“商會”,這就是廣義的商會,或者說是一般意義上的商會。它既可以是按行業組建的同業公會性質的商會,也可以是聯誼性、促進性的商會;既有行業性商會,也有綜合性的商會;既有全國性商會,也有地區性商會。國內目前主要由工商聯系統歸口“主管”的各地方“總商會”、“民間商會”、“異地商會”,由貿促會系統發起組建的“國際商會”以及一些外國企業在華成立的“中國(外國)商會”即屬此類。原國家經貿委的有關文件統稱其為“工商領域的社會團體”。而狹義的商會則是特指由同一行業的企業所組成的具有行業協會、同業公會性質的社會團體,如“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中國百貨商業協會”等,在市場經濟國家中對它一般都有更為嚴格的法律規范。本文所探討的“商會”是后者,也就是狹義的商會,與“行業協會”屬同意之詞。為與一般意義上的商協會有所區別,權且稱之為“同業商協會”。
根據《決定》確定的“市場化原則”,參照世界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地區的通行做法,結合我國仍處于體制轉軌時期的實際,筆者認為,我國同業商協會的發展方向應該是:以實施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促進同業發展為宗旨;在國家法律有力保障和政府強力支持下,依法規范建立、運作;由會員企業實施民主治理,上下自成體系,充分發揮中介職能作用。
一、我國同業商協會的定性與定位
(一)定性
行業協會也好,商會也好,都屬于社會團體法人,這是共識。但是,我國的社會團體種類繁多,性質各異,比如有學術性團體,有聯誼性團體,也有公益性和專業性團體,究竟哪些社會團體屬于行業協會和同業商會,需要加以準確定義和劃分。如上所述,“同業商會”與“行業協會”在我國實際上系同一概念。根據國家民政部的規定,國內已成立的具有同業商協會性質的社團組織,絕大部分已登記注冊為“行業協會”,因此有必要首先統一“行業協會”的定義并確定其內涵與外延。
1998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是目前我國對除境外人員在華成立商會(1989年國務院專門制定有《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以外的各類社會團體實施管理的唯一法規,但《條例》僅對社會團體作了原則定義,沒有對各類社會團體進行具體分類。我國政府部門中對行業協會的管理開展得比較早和比較系統的是原國家經貿委。1999年10月,國家經貿委發出《印發<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工商領域協會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國經貿產業1991016號)。這個文件對“工商領域協會”有一個解釋,即“工商領域協會是以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為主要會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愿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經濟類社會團體法人”。但對于什么是“行業協會”,文件中并沒有直接說明。之后,國家經貿委又陸續發出有關加強行業協會管理與發展的一系列文件,同樣一直沒有對“行業協會”做出定義,在實施管理時,實際上是把由國家經貿委直接管理的各種經濟類社會團體(包括學會、研究會、促進會和一般協會等)都包含在內。
與此形成對照的是,近年來,全國各地對行業協會的管理陸續出臺了一些政策,對行業協會的定義各有各的理解,其中,上海、深圳、溫州已經制訂了有關發展本地行業協會的地方法規,并對“行業協會”做出了明確的法律界定。如:
--1999年4月,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溫州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規定,“行業協會是指由同一行業的企業、個體工商業者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組織的民間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1999年11月,深圳市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對行業協會的定義是:“同行業的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自愿組成的非營利的自律性的具有產業性質的經濟類社團法人”。
--2002年月10月,上海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通過實施的《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中對行業協會的定義是:“指由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愿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上述法律界定應該說對“行業協會”定義的認識已經比較接近,其中所體現的“行業協會”區別于其他社會團體的最主要特性有二:一是須由來自“同一行業”的各種主體組成,二是“實行行業服務與自律”。但這幾個地方法規對“行業協會”的定性也有一些不足。例如,一是對“同業”所指不很明確,筆者認為應該明確為“同一行業或同一產業”;其二是參加人中沒有把同行業的非法人主體包括在內,從國外同業公會的定性看,普遍都包含有這一主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必將有更多的非法人主體直接從事各種經營和職業活動,顯然,將他們排除在外是不妥的。
再來看看我國臺灣地區對“行業協會”是如何界定的。應該說,臺灣在同業商協會的組織管理和作用發揮上是比較成功的,比較符合中國企業、經營者的結社傳統和文化特性,在政府、行業協會與企業三者間的關系處理上也比較接近當前祖國大陸的現狀特點,其做法有許多可借鑒之處。臺灣立法機構于2002年重新修訂的《人民團體法》把我們所稱的“社會團體”分為三大類,即“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和“政治團體”。其中的“職業團體”即是我們所稱的“同業商協業”,“社會團體”則包含了除行業協會和政黨、群團以外的其他所有我們所稱的“社會團體”。臺灣對“職業團體”的定性是“以協調同業關系,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根據上述比較研究,筆者認為對行業協會的定性可表述為:“指由同一行業或產業的企業、個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為增進共同利益而自愿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二)定位
這里所說定位,指的是在社會公認的基礎上,通過法律形式對同業商協會予以明確的地位界定。同業商協會的性質決定了其地位應該是:
1、首先是社會團體,屬社會中介組織。同業商協會的宗旨主要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系,促進行業經濟發展。作為社會中介組織,它在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中是不可缺少的,在政府與企業之間不僅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力量,也是企業利益的維護者,具有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政企分開、政社分開,我國市場經濟的治理結構應逐步形成政府、企業和中介組織三位一體的社會發展管理模式。政府職能將切實轉移到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過去由政府行使的行業管理職能應逐步交給或委托給同業商協會來承擔。
2、與其他社會主體同樣系獨立、平等主體。行業協會與政府之間,行業協會之間,行業協會與工商業聯合會之間,彼此應該沒有隸屬關系,應該是平等、協商、合作和協作的關系。
3、須接受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和各級政府行業協會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實施按章辦會。
二、我國同業商協會的發展模式
(一)走“政府主導型”發展模式
目前國際上的商協會組織主要有以三種模式,一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市場主導型,二是以法德為代表的政府合作型,三是以日韓為代表的政府主導型。筆者認為,我國在發展中應該形成自己的模式,但現階段更多的應借鑒“政府主導型”模式的做法。主要原因是:
1、經濟體制原因。從各國商協會的發展模式看,基本上必須建立在與其國內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基礎上。“政府主導型”模式的形成,與日本、韓國的市場經濟與英美的市場經濟有很大的不同以及在其經濟發展中政府一直發揮著重要的調控作用,有很大關系。而我國目前正在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同樣是政府主導性較強的體制。
2、政治體制原因。同業商協會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團體,不僅可以在經濟上發揮重要作用,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在政治上同樣舉足輕重,是一支重要的社會力量。日、韓等國家和地區的政府之所以加強對商協會的控制并盡量對其保持主導性,就有其政治上的考慮。在我國現行政治體制下,政治上保持對各種商協會的領導,業務上由政府給予大力的支持和指導,則更顯得必要。
3、文化傳統原因。日本、韓國對商協會的組建和運作不是采取自由放任的作法,有其文化和民族背景。歷史告訴他們,較小的國家和民族,其企業和商人在對外交往和競爭中只有團結凝聚在一起才能顯示出力量,也只有與政府密切合作才能獲取最大利益。因此日本和韓國的企業早期結社就比較成體系并與官方保持著緊密的關系。我國臺灣地區有關“職業團體”的組織模式,早在舊中國就已經開始(1947年即已經立法實施),之所以也是政府主導性很強且自上而下形成體系,主要是為了避免商協會組建中過度自由而形成“一盤散沙”;從多年來實行的情況看,臺灣地區的同業商協會制度是比較成功的,對臺灣經濟在上世紀90年代以前的高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兩岸中國人同宗同族,文化同源,傳統同脈,臺灣實行得通的同業商協會體制,在祖國大陸也應該有其可行性基礎。
(二)實行“業必歸會”與“一業一會”
我國如實行“政府主導型”同業商協會模式,最重要的是要實行“業必歸會”和“一業一會”,使同業商協會具有同業性和唯一性特征。
1、關于“業必歸會”。世界各國對企業加入類似于行業協會的商會和行業公會的規定,基本上分為自愿和義務兩大類。自愿入會是非強制性的,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意愿參加商會,也可以不參加。而義務入會則是強制性的,一家企業從它成立之日起就依法自然成為某一行業商會的會員,并享受入會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我國現行法規對企業參加各種社會團體的規定基本上是自愿入會(除證券業法律另有規定外)。從我國國情和發展趨勢來看,將來對企業入會的規定,似應采取自愿和義務相結合的“業必歸會”原則為宜,即:所有企業都必須至少加入某一與企業的經營活動相關的同業商會或行業協會,但加入哪一個同業商協會或者同時加入若干同業商協會,可由企業自愿選擇。
2、關于“一業一會”。目前我國的同業商協會一方面有許多該設立的沒有設立,另一方面又有許多重復、交叉現象。主要原因是許多經濟類協會不是按行業原則設立,而是按企業的所有制性質或者其他綜合職能與特性來設立所致。因此,今后應加以重新整頓、歸并、規范,一是應在相關法規中明確規定在同一地域范圍的同一行業內不得重復設立相同或相似的同業商會或行業協會,即所謂“一業一會”;二是應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各類企業,不論國有、集體、股份制企業,還是私營、個體、合資、外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均可申請成為同一行業協會、同業商會的會員,特別是應允許外資企業依行業或專業的不同分別加入各同業商協會。
三、我國同業商協會的基本職能
根據世界各國同業商協會的發展特點,我國正處在經濟轉軌的特殊時期的體制現狀,以及各地商協會的實踐,我國同業商協會應具有以下四種基本職能:
(一)服務職能
要圍繞本行業和企業的發展,為會員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滿足會員多方面的服務需求,包括:(1)信息服務。收集、分析、發布本行業的信息。(2)市場調查與研究。調查研究本行業國內外發展情況,分析行業經濟形勢,提出行業發展和技術進步規劃或預測。(3)職業培訓。(4)咨詢服務。向會員無償提供商務、融資、會計、法律、環保、技術等咨詢。(5)維權服務。維護行業利益,參加政府聽證會,協助企業開展反傾銷、反壟斷,發展行業社會公益事業。(6)貿易促進服務。幫助企業推薦名牌產品,舉辦促進本行業業務發展的展覽等活動。
(二)自律職能
實際上就是同業商協會內部對其會員的自我協調管理。這種管理不同于政府對行業的行政管理,不是運用行政手段,而是通過規范行業行為,進行自律性的管理,維護同業競爭秩序,保持行業發展同社會公眾利益的協調。主要包括:(1)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行約和行業標準,在市場準入、競爭和交易等方面規范業內行為;(2)開展行業資質、科技成果鑒定與推廣,實行質量管理;(3)協調同行業企業之間在市場占有率、進出口份額、產品價格爭議等方面的關系,調處會員糾紛等關系;(4)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制止低價傾銷或價格壟斷等不公平競爭行為;(5)對本行業產品和服務質量、競爭手段、經營作風進行監督,維護行業信譽;(6)鼓勵公平競爭,處理違規行為;等等。
(三)中介職能
在我國,同業商協會不僅是市場與企業之間的中介服務組織,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還將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著重要的橋梁作用。在經濟轉軌的新時期,這種中介職能將具有特別的意義,因為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化,原先由政府行使的部分職能將轉交給行業協會和商會承擔。商協會可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擔原先由政府包攬的一部分公共權力和社會事務。例如,可以受政府委托協助制定行業規劃、發展戰略、產業政策、法律法規;對國家投入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開發項目等,進行前期評估論證;向企業傳達宏觀調控目標和政策措施;辦理企業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相關的資質審查工作;進行行業統計;辦理行業智力引進;組織科技成果和專業技術技能鑒定;頒發原產地證或出口說明書;受理反傾銷、反補貼應訴和本行業產業損害調查工作;等等。
(四)政策咨詢職能
這一功能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與國外商會主要在“院外”(議院)活動不同,我國同業商協會的職能雖然總的原則應是“在商言商”,不是政治性團體,但它們可以代表不同行業、不同方面的群體向政府反映他們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好的建議和方法,也可以代表企業向政府提供經濟政策咨詢,影響政府決策。如果我國能從法律上明確規定凡政府出臺重大政策都要事先征詢同業商協會意見,其政策咨詢職能就可以得到更好的發揮。
四、我國同業商協會的內部治理機制
我國同業商協會應按“自愿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理經費、自我管理、自求發展”的原則組建和活動。按上述原則,其內部治理機制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設立組建
除按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的規定發起組建外,同業商協會應依照國家有關標準分類按行業設立,但在同一地域內不得重復設立相同或相似的同業商會或行業協會。具體設立的分類應由國家指定的部門作出明確規定。
(二)會員入會
應在“業必歸會”的前提下采取自愿入會的原則。同一行業的企業、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依法成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經申請均可成為該行業協會的會員。每個企業至少要參加一個同業商協會,但兼營兩種以上行業的,可以分別加入各相關商協會。
(三)會員權利
同業商協會會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和監督權;出席會員大會和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優先享有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參與制定協會管理制度;退會;以及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會員義務
會員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同業商協會章程、行規行約;執行商協會決議;繳納會費;完成商協會布置的工作和提交統計資料;承擔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五)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同業商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人員較多的商協會可設立常務理事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職責由商協會章程規定。
(六)負責人的產生
由于歷史的原因,目前不少同業商協會的領導人實際上還是由政府部門任命,他們中有許多是政府部門退下來的老同志或精簡下來的干部。在經濟體制轉型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中,這一現象是正常的,但我國同業商協會改革的基本方向應該是由企業辦會,使其內部治理結構真正符合辦會宗旨,能夠真正代表全行業企業的共同利益。因此,商協會的負責人(主要指理事會成員,包括理事長或會長、副理事長或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應當是行業中具有影響力和實力且熱心行業發展事務的企業負責人,按照協會章程通過民主選舉在會員中產生,并實行任期制,最長不能連任兩屆。其秘書長、副秘書長等會務工作人員則應面向社會招聘,由理事會決定聘用,可以長期聘用。也就是說,所謂負責人,并不包括負責日常工作的在同業商協會中支薪的秘書長、副秘書長等專職人員,這些專職人員就像企業里的職業經理人,由理事會聘用,接受理事會的監督,對全體會員負責。按照這樣的治理結構,起決策和監督作用的是理事會,而不是負責日常工作的專職人員。只有這樣,才可以切實發揮同業商協會的作用,真正實行行業自律,民主辦會。
五、我國同業商協會的組織體系與名稱規范
(一)縱向(行業)結構
同業商協會的設立,分類不能太細。全國性和省一級商協會的設立一般應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的中類行業標準設立為宜;少數小類行業或產品具有國際性行業組織的,根據需要也可設立行業協會。
(二)橫向(地區)結構
全國性行業協會、同業商會可聯合組織全國性同業商協會聯合會或同業商協會總會,省、市、自治區可設立地區性同業商協會聯合會。經過整頓和規范,同業商協會可以自行依照章程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各地方設立同業商協會,應依據法規規定,按照市場和企業的需要進行設立,但原則上應為“一地一業一會”。
(三)名稱的規范
考慮到目前我國對各種社會團體的名稱沒有嚴格準確的法律規范,已經登記注冊的各種協會、商會很多,其中大部分是屬于學術性質、民間聯誼性質或以其他公益性為目的組成的社會團體,如“釣魚協會”、“中歐協會”、“女市長協會”、“外資企業協會”、“民營企業協會”、“中國美國商會”、“廈門國際商會”、“溫州總商會”、“××民間商會”等等,與真正的“行業協會”、“同業商會”無法區分開來,建議參照我國臺灣地區和一些國家地區的作法,今后從法律上對此加以嚴格規范,凡屬同業商會或行業協會性質的社會團體,經國家行業協會主管機關和社會團體登記主管機關確認、核準后,其名稱應含有“行業”或“同業”字樣,即應統一稱為“××行業協會”或“××同業商會”,全國性和地方性由同類行業協會和同業商會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則統一稱為“中國××業聯合會”、“××省(市)××業聯合會”。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統一規范為“中國××業行業協會”或“中國××業同業商會”。地方性行業協會、同業商會性質的統一規范為“××省(市、縣)××行業協會”或“××省(市、縣)××同業商會”。
作者:沈丹陽 博士 商務部研究院 副院長
(信息來源:貿研院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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