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被偽造帶來損失 金融機構是否要為此買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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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8日 06:55 北京現代商報 | |||||||||
假身份證頻頻惹事 案例一: 2004年5月12日,天鴻寶瑞通典當行在未認真查驗相關證件和遵照“典當個人物品客戶必須親自到場”的情況下,在當事人毫不知情的狀況下,將李女士的本田轎車收當。當轎車
在法庭上,北京天鴻寶瑞通典當行代理律師史力紅認為,典當行在操作過程中完全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的要求,由于當時的典當人持有從李女士處騙來的車輛相關手續以及李女士身份證(事后證明身份證系假冒),典當行沒有過錯,如果追究,應按照先刑后民原則起訴兩涉嫌詐騙之人。 李女士則認為典當行存在侵權行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認證核對原件,典當行完全有條件,有能力來辨別身份證的真偽。 案例二: 前不久,在石景山法院也審結了一起利用身份證冒領他人美元存款的案件。儲戶李先生的5000美元定期存單丟失后,竟被他人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冒領,李先生認為由于冒領人使用的假身份證和他的真實身份證有明顯差異,工行并沒有盡職核對相關證件,致使他的存款被冒領,因此工行應對由此給他造成的經濟損失予以賠償。 而工行則認為,銀行已盡到職責范圍內的審查義務,并當庭提交了一份銀行監控錄像。畫面顯示銀行工作人員仔細核對了取款人的身份證的姓名、號碼,并將取款人的照片和身份證的照片進行了比對,而且取款人輸入密碼后一次性通過。所以,銀行不應承擔李先生的損失。法院一審判決銀行勝訴,李先生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規避金融風險依靠誰 這兩起案件都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原告(受害者)的身份證均被人偽造,而銀行和典當行提出的共同理由都是:銀行和典當都已盡到一般注意義務,銀行與典當行均沒有一定要鑒別身份證真偽的義務,正如北京天鴻寶瑞通典當行的辯護律師史力紅所說: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如果典當行要有鑒別身份證真偽的義務,就必須要有去公安機關調檔、驗指紋、驗血型的權力。 看來,兩起案例都要歸咎于第一代身份證太容易被偽造要防止“悲劇”再次上演,希望只有寄托在第二代身份證上。 據了解,到明年6月份,北京市第二代身份就要被強制使用。二代證與一代證最主要的區別就是防偽能力提高,制假者可以使二代證表面“亂真”,做得跟真的有點像,但二代證有一個科技含量比較高的芯片,是用來輸入信息的,制作過程中設置了加密手續,制假者不具備把信息寫入芯片、再讀出來的能力。 據公安部門稱,北京已辦理了將近200萬二代證,至今未發現假證。不過,俗話說:“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誰能保證第二代身份證也不被仿制呢?如果二代身份證也出現贗品,最后要付出代價的是否還是消費者本人呢? 史力紅律師告訴記者:從她所知曉的情況來說,也有銀行做出賠償的案例,但主要都是因為銀行先存在過失,沒有盡到一般注意義務,但從個人角度來講,一定要保存好自己的身份證,不要存在過錯在先的行為。現在法律只要求金融機構盡到一般注意義務,而法律一旦制定,就要遵照法律來判案。 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的劉闖律師分析認為:這實際上涉及到法律如何制定的問題,既法律是保護弱勢消費者的利益,還是保護銀行即國家的利益。在第二個案例中,儲戶和銀行之間是一種儲蓄服務合同關系,銀行在辦理儲蓄掛失業務時,除了應依照法律規定的操作程序處理外,還應不斷提高自己的防偽鑒別能力,以充分保障客戶存款的安全。在西方國家,如遇到消費者身份證被偽造而被冒領錢財的事情,銀行將承擔全部損失,因為儲戶的這點錢對銀行來說并不算什么,對儲戶來說卻是一大筆損失。商報記者楊雪婷J108實習記者 劉杰 S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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