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老窖“昆蟲酒”消費投訴案追蹤報道
張良:消費者涉嫌敲詐!消費者:張良涉嫌誹謗!
瀘州老窖“昆蟲酒”消費投訴一案,由于經歷3年時間的交涉和調解未得到任何結果,目前消費者與廠方關系開始惡化,雙方由以前的“友好協商”進入了目前的“口水戰”。一
方揚言消費者是惡意敲詐,另一方則稱廠家涉嫌誹謗,并聲稱必要時會將廠家告上法庭。記者陳小平陳少斌
張良:案件定性為消費者敲詐勒索
一直在關注此案進展的《民營經濟報》記者,4月12日下午6時左右打通了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張良的手提電話。張良前幾年曾經指揮處理過發生在汕頭的質量投訴事件(時為副總經理,管市場)。記者問及張良總經理如何看待該案件的性質。張良說:“這件事是一起消費者敲詐勒索事件,他們一會兒提出要幾千萬建什么中心拍什么電影,一會兒又提出要幾百萬搞什么事。這是不可能(接受)的事。我們已經報了案,公安、工商等部門都報了!庇浾咦穯枺耗窍M者有沒有被抓起來?張良改口說,我們已經在當地的公安部門備了案(不是報案———記者注)。公安人員已經找他們談話了。
消費者:張良構成了對我們的誹謗
既然公安部門都已經介入,說明事態很嚴重。當記者向消費者求證時,林先生對記者說:“笑話!我們什么時候被公安問過話?從來沒有的事。張良說我們敲詐,那是對我們的誹謗。我們以前經常喝瀘州老窖酒,誰知道他們的酒問題這么大?我們現在擔心以前喝的酒是不是有問題,這種心理影響是很大的。我們還要告廠家生產劣質產品損害消費者健康以及給我們帶來的精神損失呢!”“張良說我們敲詐,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我們還要告他涉嫌誹謗呢!”林先生越說越氣憤。
律師:消費者不構成敲詐
當消費者買到或者消費了自認為不合格的商品感覺到自己受到損害時,對生產商、銷售商提出賠償或補償要求算不算敲詐勒索?記者就有關問題請教了法律界人士。廣東振華威律師事務所主任彭子建對記者說:“如果沒有證據表明消費者是編造事實來向生產商、銷售商提出索賠要求,則不能構成敲詐勒索。從本案的基本案情來看,酒的生產商沒有證據表明消費者是在酒中做了手腳,因為廠家派出的專家已經從外觀上判斷‘酒瓶原裝’、‘是我們瀘州廠的產品’。同時,酒是由酒家現場提供的,如果說敲詐,則應為酒家串通消費者敲詐,但目前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所以,應該說消費者沒有編造事實,也就不構成敲詐!笔遣皇窍M者提出巨額賠償就是敲詐,提出小額賠償就不是敲詐了呢?彭子建律師說:“消費者發現自己在消費時正當權益受到侵害,可以直接向生產商、銷售商提出賠償要求,提出解決方案,如果數額偏高,對方有權拒絕,但并不意味著索賠額高就是敲詐。”消費者向媒體投訴是否構成敲詐呢?彭律師說:“消費者依據事實向媒體投訴,是公民的一種權利。汕頭這幾位消費者首先走的是協商解決的途徑,3年后才向媒體投訴,完全是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行事。如果這樣做仍不能解決問題,則消費者可以申請行政部門仲裁,甚至向法院提起訴訟!保ㄗ希幹疲▉碓矗航鹧蚓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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