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筆保險金能否作為遺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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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6日 10:45 上海證券報 | |||||||||
趙林1999年3月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 A險種10份,指定其妻王敏為受益人;投保終身壽險 B險種5份,未指定受益人。2003年6月,趙林因車禍身故,因其生前與他人有債務糾紛,債權人提起訴訟,2004年2月,債權人終審勝訴,但因王敏目前藏匿他處,法院無法對其進行執行。法院便向保險公司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其內容為"即日起,將趙林、王敏在你處的全部理賠款予以凍結"。
如果王敏一直不現身,對于被保險人的兩份保險合同規定的身故保險金19萬無(其中 A險種的保險金14萬元、 B險種的保險金5萬元),法院可否強制執行?保險公司將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繼承遺產以繼承關系為限,只有與被繼承人存在繼承關系的自然人才能取得繼承遺產的權利。但繼承人繼承遺產必須以盡義務為前提,只有在清償了死者生前債務、稅金之后,繼承人才能繼承。換言之,對于遺產,債權人有優先的請求權。債權人基于生效的判決書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遺產,保險金如果作為遺產,法院當然可以對繼承人強制執行。但從保險理論和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來看,身故保險金一般為受益人享有。《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該規定賦予了受益人基于保險合同所享有的保險金請求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身故保險金才能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因此,從《保險法》的規定來看,受益人基于法定受益權的存在,首先享有人身保險合同下的保險金請求權。只有當受益人未指定或受益人本身出現法定的特殊情況時,保險金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聯系本案,保險金可否作為法院的執行標的,應區分兩種情況: 其一,指定受益人的情形。此情形下的保險合同應給付受益人,即 A險種下的14萬元保險金應屬于受益人的合法財產,不應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法院將其作為執行標的的依據不足。 其二,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該部分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法院在出具有關生效判決文書的前提下, B險種下的5萬元保險公司可予以協助。 由于本案中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作為其惟一的繼承人,在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之后,攜債務人的所有遺產隱匿他處,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拒不配合。根據我國有關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保險人的 A險種下的這筆保險金雖然屬于受益人的合法財產,但法院如果堅持將其作為執行的標的,也是存在法律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4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第285條規定:"執行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對其處理外,并應責令被執行人交出隱匿的財產或折價賠償。被執行人拒不交出或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執行財產的價值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在本案中,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惟一的遺產繼承人,在經法院裁定變更為新的被執行人的條件下, A險種下的保險金部分或全部很有可能被法院認為是"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進而成為執行標的,至于具體金額,當然應以被保險人的所有遺產價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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