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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5日 15:18 商務部網站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為進一步完善貿易收付匯管理,規范進口延期付匯和遠期付匯等貿易融資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各級外匯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外匯局”)、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要嚴格按照本通知和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在收付匯和核銷環節加強對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等貿易融資行為的真實性審核。二、對于貨到匯款項下憑進口日期為2005年3月1日以前、單筆報關單未付匯金額在等值50萬美元以上
(含50萬)、預計付匯日期超過報關單進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付匯證明聯(正本)(以下簡稱“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付匯的,進口單位應當于2005年5月1日之前,持延期付匯情況說明函、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等有效商業單證,到外匯局辦理延期付匯登記手續。三、對于貨到匯款項下憑進口日期為2005年3月1日以后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進口單位應按合同約定的日期辦理購付匯手續。但對單筆報關單未付匯金額在等值50萬美元以上(含50萬)且預計付匯日期超過報關單進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后60天內,持延期付匯說明函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等有效商業單證,到外匯局辦理延期付匯登記手續。四、對于符合上述第二、三條所述情況的延期付匯,銀行須憑進口貨物報關單等符合有關結匯、售匯與付匯管理規定的憑證和商業單據,以及外匯局加蓋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業務章的《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格式見附件1)為進口單位辦理購付匯手續,并將《登記表》第三聯隨《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報送至所在地外匯局。五、對于應辦理延期付匯登記手續而未辦理,或超過《登記表》上注明的付匯日期的貨到匯款項下付匯業務,銀行不得為進口單位直接辦理付匯手續。若確實因貿易糾紛等特殊原因不能在《登記表》上注明的期限內對外付匯的,進口單位須持情況說明函、相關證明材料及原《登記表》到外匯局辦理二次延期手續,外匯局審核后,在原《登記表》備注欄內加注二次延期付款期限,再次加蓋核銷監管業務章。進口單位最多可辦理2次延期付匯登記,二次延期后仍不能在《登記表》上標明的期限內付匯的,進口單位不得再憑該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對外購付匯手續。六、信用證、進口代收項下已到單,進口單位要求延長付款期限的,銀行應當審核有效貨運單據、信用證修改函等相關商業單證。銀行應當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發生的信用證及進口代收項下延長付款期限超過90天和90天以上遠期付匯情況匯總,向當地外匯局報送《XX銀行貿易進口延/遠期付匯統計月報表》(格式見附件2)。七、外匯局要做好延期和遠期付匯情況統計工作,各分局須于每月初10個工作日前,向總局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局貿易進口延/遠期付匯統計月報表》(格式見附件3)。八、對于進口日期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尚未用于付匯、核銷的,進口單位應在2005年5月1日以前持情況說明函、進口貨物報關單及相關單證到外匯局備案或核銷。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進口付匯備案表》為進口單位辦理購付匯手續。自2005年5月1日起,進口單位不得憑進口日期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進口付匯和核銷手續。九、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未按照規定及時反饋情況和報送報表的,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和四十九條規定處罰。進出口單位未按本通知規定辦理相應登記手續的,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銀行、進出口單位違反本通知其他規定的,按照《外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管理規定處罰。十、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局、外資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至所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信息來源: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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