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劉芳)昨天,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共同出臺了《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對備受矚目的“管理層收購”問題進行了明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內容是今后管理層收購將僅限于中小國企,大型國企不在此列。
“管理層收購”簡稱“MBO”(Management1Buy-Out),其本質是通過經營者持股調動其經營的積極性,從而促進企業利益最大化。上世紀90年代末,中國企業開始在產權改革過程中
引入MBO,一些企業在此過程中出現了自賣自買、虛報成本等不規范行為,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2004年8月,經濟學家郎咸平和格林柯爾高層顧雛軍之間的“郎顧之爭”,及此后伊利集團等多家上市公司爆出經營者曲線MBO造成國資流失的傳聞,使各界對MBO的關注度持續升溫。《規定》的出臺,意味著MBO終于有法可依。
MBO僅限中小企業
對于此次禁止大型國企實行MBO,國資委主任李榮融表示原因有三:一是目前實施MBO的許多條件還不成熟;二是MBO意味著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符;最后還有一個現實的問題———國有大企業資產總量大,管理層很難籌集到足夠的資金實施收購。
相比之下,國有中小企業資本較小,多數處于競爭領域,此前各地也在中小企業的改制、出售方面做過不少探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不同行業的中小企業在職工人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等方面有不同的標準,其上限是職工人數3000人,年銷售額3億元,資產總額4億元,超過這一標準即為大型企業。
五把鎖給MBO上保險
《規定》第五條列舉了國企MBO必須符合的5個條件,這些條件從各方面堵住了MBO過程中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漏洞,體現了國資委的立法智慧,給MBO上足了保險。
為避免國資被賤賣,《規定》要求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確定合理的價格;轉讓必須在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變一家獨買為多家競買,變一家出價為多家競價。為避免管理層在收購中做手腳,《規定》不允許管理層參與關鍵的清產核資、底價確定等環節,而由地方國資委委托中介進行。為避免將國有資產轉讓給貪官、庸才,《規定》要求對擬受讓國企股權的管理層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并要求他們提供自己受讓資金來源的相關證明。
5種人不得參與MBO
國資委在牢牢地盯住賣方,不讓國有企業在MBO過程中貶值的同時,也牢牢地盯住了買方,不給管理層任何巧取豪奪的機會。《規定》明確表示,國有資產不向5種人轉讓,除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庸才外,其余4種都是試圖在MBO過程中做手腳的人:包括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轉讓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凈資產的;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結果以及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試圖干涉資產評估,自賣自買的;無法提供受讓資金來源相關證明的。
網絡編輯:趙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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