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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新政規范國有產權轉讓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5日 10:16 經濟參考報

  管理層收購呼喚程序正義

  4月14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正式向外界公布了《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管理層出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條件、范圍等在該《暫行規定》中得以明確。有關方面表示,希望借此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保障國有產權有序流轉。

  國資委主任李榮融當天表示,雖然企業國有產權向企業管理層轉讓已經成為國有企業改革改制的實現形式,并對調動企業管理層的積極性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這一過程中也存在不少問題:有的自賣自買,暗箱操作;有的以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為其融資的擔保,將收購風險和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金融機構和被收購企業;有的損害投資人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引發了一些不穩定因素等。

  正是基于此種情況,在2003年底國資委已經出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背景下,此次又專門針對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這一特殊模式,出臺更為具體的規范政策。早在今年“兩會”之前,李榮融就曾向外界表示將盡快出臺政策規范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該話題也得到各界廣泛討論,而今天出臺的《暫行規定》仍然讓大家感到意外,外界猜測的“MBO”一詞已被規范為“產權向管理層轉讓”。

  該《暫行規定》明確表示,只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建立或政府已經明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的地區或部門,可以探索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主營業務的重要全資或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不向管理層轉讓。

  在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中,《暫行規定》也強調,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的制定以及與此相關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底價確定、中介機構委托等重大事項應由有管理職權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進行,管理層不得參與;其過程也必須進入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在公開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時對管理層參與購買企業國有產權的相關信息應予以明確披露。

  同時,對于管理層存在以下五種情況,包括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故意轉移標的企業資產或在轉讓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凈資產的;在轉讓過程中采取各種方式弄虛作假壓低資產評估結果的;違規參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重大事項決策的;無法提供受讓資金相關來源證明的,《暫行規定》明確提出該管理層不得受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

  對于國資委規范國有產權轉讓新政策的出臺,曾經參與該政策討論的北京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國資問題專家劉澄向記者表示,“該《暫行規定》應該可以有效的規范今后管理層收購的行為。”他說,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也無非是企業激勵機制的一種,之所以如此遭人詬病,甚至在近一階段國企MBO幾乎成為國資流失的代名詞,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產權轉讓過程的不規范、不透明。

  “國資流失一個重要表現就是國有產權被低價賤賣,而此次《暫行規定》出臺,就是為了保證國有產權在流轉中的價格體現其真實價值”,劉澄教授認為,《暫行規定》明確了企業國有產權受讓主體的資格,使心存不軌的管理層被排除在外;同時,進場交易放寬了對交易主體的限制;而信息公開、透明,也同樣保障了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公允。

  不過,也有觀點認為國資改革不建立統一的定價標準,任何企業的改革,都會面臨資產流失的危險,早在1994年對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過程中就遇到這一問題,而此次《暫行規定》出臺仍未解決這一問題。對此,劉澄指出,規范國有產權有序流轉的根本目的,還是為了提高國有資產利用效率,在流轉過程中,實現產權的交易定價遠比實現其財務定價來的真實可行,在尋找不到國有產權價格“最優解”的情況下,通過充分的產權交易市場競爭無疑是使國有產權體現其真正價值的“唯一可行的次優解”。(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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