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實施MBO國有上市公司不足百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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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5日 05:36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昨日公布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事實上叫停了大型國有上市公司及大型國企所屬上市公司的MBO。 依照《暫行規定》的界定范疇,根據記者計算,有資格實施MBO的國有上市公司少于百家。此外,由于《暫行規定》中又禁止了此前采用極為普遍的以信托或委托方式向管理層收購國有股融資的辦法,因此,又阻斷了此前大多數MBO案例中管理層的融資辦法。不難看出
三類MBO方式被禁止 《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所屬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不向管理層轉讓。從目前上市公司MBO有關案例看,三類較普遍的上市公司MBO方式已被禁止。 首先,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大型上市公司母公司(國有控股)股權被叫停。這是由于一旦母公司股權性質發生改變,上市公司國有股的股權性質亦發生轉變,因而,以往大型國企所屬上市公司管理層通過收購母公司進行曲線MBO也屬于被禁止之列。 其次,大型國企所屬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進行MBO此次也被叫停。這是由于暫行規定中對管理層的定義明確為:轉讓標的企業及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位負責人以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 再者,上市公司管理層直接收購大型國企所屬上市公司國有股已被叫停。但值得注意的是,此類收購由于直接涉及上市公司,因而以往絕少有相應案例。 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有限 《暫行規定》中禁止的大型國企向管理層轉讓股權。而大型企業的界定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和《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由上述規定看,工業企業總資產在4億元以上,或銷售額在3億元以上,或職工人數在2000人以上都視為大型企業,而建筑、批發、零售、交通運輸業也有相應的量化標準。 從上市公司目前情況看,以2003年年報計,總資產低于4億元的上市公司僅有128家,而在這128家中,又有17家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收入超過3億元,同時又有7家上市公司職工人數超過2000人,此外,還有部分上市公司屬于非國有,僅就這些條件來說,有資格實施MBO的國有上市公司不會超過100家。 受讓條件不得向管理層傾斜 《暫行規定》特別強調,產權轉讓公告中的受讓條件不得含有為管理層設定的排他性條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層的安排。 從此前一些地方發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MBO案例看,的確有地方對于管理層收購出臺過有針對性的特別優惠,如價格方面以及付款時限方面等等。因此,本暫行規定事實上已經叫停了某些地方針對國有企業MBO的優惠措施。 禁止抵扣職工安置費 《暫行規定》第五條第四款明確,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不得將職工安置費等有關費用從凈資產中抵扣(國家另有規定除外);不得以各種名義壓低國有產權轉讓價格。 其實在《暫行規定》出臺前,國資委有關文件已經明令禁止轉讓前將有關費用從凈資產中抵扣的作法。2003年12月,國資委頒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但《辦法》實施后,一些地方國企改制時,管理層為壓低收購價格往往將有關費用從凈資產中抵扣,為規范這一行為,國資委于2004年8月出臺《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不得采取轉讓前將有關費用從凈資產中抵扣的方法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但是,一些企業在向管理層轉讓國有產權時依然頂風行事,將職工身份置換金從凈資產中抵扣。 2004年10月,張裕(資訊 行情 論壇)管理層收購張裕集團股權時,從凈資產中抵扣了1.643億元的職工身份置換金,而且還享受三項政策優惠,最終以七七折的價格取得了張裕集團股權。 上述案例說明,不明確操作細則,企業就存在打政策擦邊球的企圖,這可能是《暫行規定》將職工安置費特別寫入條款的用意,它再次明確了國資委的監管立場。 明確管理層身份 《暫行規定》第八條明確,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后仍保留有國有產權的,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管理層不得作為改制后企業的國有股股東代表。 實際操作中,為利益均沾,參與管理層收購的往往是企業領導班子所有成員,改制后,他們成為個人股東,而改制前他們往往是國有股東的代表。由于個人股東與國有股代表的角色不同,利益取向也存在不同甚至有時會發生沖突,因此,從規范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運作,維護包括國有資產出資人在內的所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出發,國有股東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派合格人員作為國有股東代表,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在已經完成管理層收購的一些案例中,企業管理層既是公司的個人股東,又是剩余國有產權的出資代表,很難保證決策的公正和獨立,這也許是國資委特別提出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管理層不得作為改制后企業國有股股東代表真實用意。 禁止信托收購 《暫行規定》第九條明確,管理層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 由于很多擬改制的國有企業資產規模較大,管理層憑自身的積累難以籌集所需的收購資金,在這種情況下,信托收購和委托他人收購成為管理層解決資金問題的主要通道。 但是通過信托收購或委托他人收購存在一系列問題:包括難以了解受讓人的真實身份;難以了解受讓方的資金來源;容易隱藏受讓方的資信水平、資本實力;無法確定收購方的經濟性質等。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伊利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2003年3月,伊利股份原第一大股東呼和浩特市財政局與金信信托簽署《股份轉讓協議》,將持有的伊利股份14.33%的股權轉讓給金信信托,但是金信信托收購伊利股份的意圖一直沒有公開,直至伊利股份部分高管事發。 事后證明,金信信托很可能是高管違規進行管理層收購的工具,正是因為無法了解受讓方的資金來源,才使伊利股份高管敢于挪用公款籌措收購資金借道金信信托實施管理層收購。 在實際操作中,當有信托公司參與管理層收購時,相關當事方往往會刻意模糊信托資金的背后委托人,張裕集團改制就是這樣一個例子。張裕高管通過信托融資17400萬元,以解決自有資金不足,但此事直至媒體紛紛質疑張裕集團管理層收購時當事人才被迫披露。 《暫行規定》嚴禁管理層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可以有效規避潛在風險,利于國資部門的監管。 違法必究 《暫行規定》第十五條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進行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財政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國有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資委的這一規定,和當前國資轉讓過程屢屢發生的違規行為密切相關。今年1月13日,李榮融在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會議上講話時透露,對21個省區市的調研督查情況看,一些企業在實施管理層收購過程中企業負責人自賣自買,暗箱操作;有的以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為其融資的擔保,將收購風險和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金融機構和被收購企業。而在國有產權轉讓中,一些地方甚至出現內外勾結、違規審批、隱匿轉移、侵占私吞國有資產的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上述情況的存在可能是國資委提出違法必究的內在動因。 資料鏈接:《暫行規定》出臺的相關背景2003年3月 財政部在發至原國家經貿委企業司關于《國有企業改革有關問題的復函》(財企便函[2003]9號)文件中建議:在相關法規制度未完善之前,對采取管理層收購(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行為予以暫停受理和審批,待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相關措施后再作決定。2003年11月30日 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03]96號文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簡稱96號文)。96號文第一條第十款規定,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制訂,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其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產權的資金,要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2003年12月31日 國務院國資委和財政部聯合頒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簡稱3號令),自2004年2月1日起實施。2004年8月25日 針對3號令施行后,一些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監管機構反映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國務院國資委下發《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12月13日 國務院副總理黃菊出席2004年度中央企業負責人年終總結大會時說:要明確大型企業不準搞管理層收購,中小企業的管理層收購也要區別情況,要規范。對于管理層收購,國資委要制定發布專門文件,做到有章可循。2005年1月13日 國務院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在全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上講話時指出:96號文和3號令下發以來,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產權轉讓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突出表現為管理層收購和國有產權交易不規范。中央最近已經明確,大型國有企業不搞管理層收購,中小型國有企業的管理層收購,要區別情況,原則上也要在建立國資委或明確相關機構負責、明確出資人以后規范進行。2005年1月14日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書記李毅中在全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時說:按照國務院領導要求,通過調查研究,我們正在起草一個通知,主要有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嚴格進行離任審計;二是管理層不得參與收購具體過程;三是要進場交易、公平競價;四是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企業借款,也不得用擬收購的企業資產作抵押進行融資或貸款;五是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從改制前凈資產中抵扣各種費用。此外,管理者持有的股份比例也要有所限制,我們將進一步征求有關方面意見,修改完善后盡快出臺。2005年2月2日 李榮融接受央視采訪時說:現在關于管理層收購的草稿已經擬好,不久就會出臺,目前我們正在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目的不是產權不流動,而是鼓勵流動,只有流動才能把資源配置好。2005年4月14日 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聯合頒布《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 上海證券報 記者 袁克成 何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