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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國有企業不得實施MBO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5日 05:36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國資委、財政部公布《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

  ○ 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主營業務的重要全資或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不向管理層轉讓

  ○符合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但
管理層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不得向包括標的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融資,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資產為管理層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

  北京消息 昨日,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公布了《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對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提出了規范性要求。

  《暫行規定》明確,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所屬從事該大型企業主營業務的重要全資或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不向管理層轉讓。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已經建立或政府已經明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的地區,可以探索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管理層存在以下五種情況的,不得受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一是經審計認定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二是故意轉移標的企業資產或在轉讓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凈資產的;三是在轉讓過程中采取各種方式弄虛作假壓低資產評估結果的;四是違規參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重大事項決策的;五是無法提供受讓資金相關來源證明的。

  《暫行規定》明確,管理層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不得向包括標的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融資,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資產為管理層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

  《暫行規定》明確,參與受讓企業國有產權的企業管理層不得作為改制后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

  當日,記者還就《暫行規定》中的有關問題采訪了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及相關負責人。關于EMBO(員工加管理層收購)是否包含在內問題,李榮融回答說,只要涉及到管理層在內的收購問題,就包括在《暫行規定》適用的范疇內。

  關于《暫行辦法》實施前出現的管理層收購事例是否會追溯問題,李榮融明確表示,有告必查。如果存在問題,職工有意見上告,就必須糾正,而擔當此重任的是各地國有資產監管部門。

  關于大型國有企業所屬上市公司和大型國有上市公司不向管理層轉讓問題,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稱,考慮到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涉及面廣,而

證券市場還不成熟和不完善,因此,如果允許向大企業所屬的有關上市公司進行管理層收購,就容易出現管理層受讓企業國有產權后有可能加劇內部人控制的現象,一旦在此過程中出現問題,將會給社會和經濟發展帶來較大沖擊和波動。上海證券報記者盧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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