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求發放許可證的申請是否成立?問:幾個月前,我通過郵寄的方式向某行政機關申請頒發建房許可證,我交郵的申請材料包括建房申請表和相關的輔助資料(有郵政部門出具的掛號回執為證),但該行政機關一直沒有向我發證。前不久,我向法院起訴打行政官司。在法院開庭時,該行政機關當庭辯稱沒有收到我的申請材料,我的申請不成立。請問,我要求某行政機關發放許可證的申請能否成立?答:你的申請能否成立,關鍵是看法律的規定和你們雙方的舉證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
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提出申請的事實,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
從前引司法解釋規定來看,在起訴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等不作為行政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如果是由于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原因,原告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以證明其已提出申請的事實,而原告又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應推定原告提交了申請。因為在實踐中,許多行政機關的登記制度不完善,當事人明明提出過申請,但行政機關后來找不到申請材料了,便聲稱沒有收到這個材料,如以此推定原告沒有申請,則所有告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案件,行政機關都可以以沒有登記為由說原告沒有申請,以此來逃避敗訴的后果。因此,法院對此種情形的審查,首先看該行政機關是否有完善的登記制度,是否對其他人在申請時遞交的材料都給了收據。若行政機關不是對所有交了申請的人提供收據,就沒有理由說原告沒有提出申請,法院就應推定原告提交了申請。從你來信反映的情況看,你是通過郵寄的方式向某行政機關提出發放許可證申請的,并有郵政部門出具的掛號回執為證,我認為你在此案中已履行了證明義務。但你在來信中沒有說明某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有否向法院舉出受理申請登記制度是否完備的證據材料,如果某行政機關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則法院應當推定你的申請成立。(劉律師)(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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