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并將從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
該《辦法》明確,有三類出口商符合規定可以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辦法》明確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批權在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對出口
(侯穎/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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