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業戶首次購發票限量
本報訊記者黃宙輝實習生魯儀詩通訊員莊淑瑩報道:自本月1日起廣州市的業戶在領購發票時,將按新的發票管理規定執行。其中對新辦業戶首次領購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將派員到業戶進行實地調查,對申請領購的發票種類、數量等也將進行嚴格審核。
首次購票提供資料有變
據廣州市地稅局介紹,新規定對發票管理的各個環節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具體內容包括:新辦業戶的發票管理、日常發票管理、業戶冠名發票的審核、管理業戶開具使用發票的規定、遺失發票的處理、收取發票保證金的規定。其中新辦業戶在首次購買發票時,提供的資料比以往有較大的變化,包括:營業執照副本或其它執業證件;領購發票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填報《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并加蓋地稅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領購服務定額發票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臨時稅務登記證原件;核準發票領購資格的許可決定;外地臨時經營業戶須提供發票保證金收據;業戶從事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需要領購相應發票的,須提供勞務合同、有效協議等相關資料及書面申請;首次領購《非經營收入發票》的業戶還需附上申請報告和有關證明材料;首次領購大額發票(廣告、建筑萬元位和銷售不動產發票除外)的,須提供相關合同或有效資料。業戶首次領購特殊行業發票,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冠名發票印量不能超半年用
在發票領購的數量上,新辦法對首次購票的新辦業戶實行限量供應。普通業戶可按核定的發票種類每種供應1至2本(機打發票不超過50份),特殊情況的不超過5本(從事餐飲娛樂、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業戶可放寬到1個月用量)。而業戶申請冠名發票的每次申請印量也不能超過半年之用。對于外地臨時來廣州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其在繳納不超過10000元的保證金后,才供應發票。(侯穎/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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