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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賣地拿好處難定受賄(案件關注)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2日 10:35 人民網-市場報

  張維

  深圳市龍崗區南聯村圳埔自然村原村長薛國平在出售被國土部門征用的三塊土地時,先后收受別人40萬元,并伙同他人一起私分140萬元差價,共得利75萬元。事發后,薛被龍崗區檢察院以職務侵占、受賄、行賄三罪起訴。

  根據憲法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并非我國的一級行政機關,而是基層群眾性自治性組織,因此薛不能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賣地行為因未受國家機關等單位委托,故認定其不構成受賄罪,因而日前被龍崗區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判決下達后,該村多位村民認為判罰偏輕。龍崗區檢察院認為該案判罰在法院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多位資深檢察官、法官均認為,對村干部受賄如何認定是目前我國法律的一個“盲區”。

  【指控】

  私賣被征土地進賬75萬

  深圳市龍崗區南聯村圳埔自然村原村長薛國平收受他人40萬元是不爭的事實。法院查明,2003年,薛在收受個體老板羅某、劉某各20萬元后,將在該村區域的兩塊國有土地出售給二人,其中羅某以23萬元購買的一塊土地面積達2000余平方米,但在合同上僅以1000余平方米進行載明;劉某購得的一塊土地面積實為13187平方米,合同僅載明8000平方米,價格為50萬元。

  此外,2003年上半年,深圳某公司在該村購買60萬平方米的集體土地,因國土手續未辦妥,該地塊一直未開發利用。薛后以發展圳埔經濟為由,要該公司將其中一塊1.3萬平方米的土地退給該村,然后由范某認購但不付款,伺機倒賣從中牟利。后薛以231萬元的價格將該塊地賣給羅某,卻對村里其他干部謊稱只賣得91萬元。出售該塊地所得差額140萬元中,薛分得35萬元,送給時任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龍崗管理所副所長左某(另案處理)35萬元,剩下70萬元被另兩人私分。

  【審理】

  不具主體資格難定受賄

  對于薛分得的35萬元,龍崗區法院認同檢方的指控,認為薛構成職務侵占罪,其向左某所送35萬元,雖然認同檢方行賄罪的指控,但法院認為薛、左對事前分贓已有約定,具有相同犯罪故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而觸犯兩種罪名,屬想象競合,應擇重罪即職務侵占定罪。對于受賄,雖然事實存在,但認為薛的身份為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其將村里已征未用國有土地倒賣是由于舊征地模式存在漏洞的歷史原因,及主管部門人手和管理資源嚴重不足的客觀原因造成,并未獲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委托,也超出協助人民政府經營、管理國有土地的授權范圍。另根據羅的證詞,稱其送錢給薛并非專為該塊土地,其不具受賄罪主體資格,因而認定其不構成受賄罪,應由有關部門給予其黨紀、政紀處罰。

  《市場報》 (2005年04月12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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