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閆志強
近日,國家環保總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長劉鴻志就淮河水利委員會發布所謂“第一個流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淮河水利委員會無視國家法律規定,違背國務院確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總量,擅自發布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擾亂視聽,干擾了國家排污總量控制工作的正常進行。
劉鴻志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淮河水利委員會理應科學核定并依法向環保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而不是自行發布。
劉鴻志指出,經國務院批復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及“九五”計劃》(以下簡稱《“九五”計劃》)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以下簡稱《“十五”計劃》),對排污總量有明確的要求,《“九五”計劃》要求到2000年全流域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控制在36.8萬噸,《“十五”計劃》要求到2005年全流域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控制在46.6萬噸,同時要求氨氮排放總量控制在9.1萬噸。此次淮河水利委員會擅自發布流域化學需氧量控制在38.2萬噸/年,氨氮2.66萬噸/年,明顯違背國務院早已確定的“十五”限制排污總量要求,且與水利部以水函[2005]107號文正式提交給我局的《關于淮河流域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中建議淮河流域化學需氧量和氨氮限排總量分別為46.0萬噸/年、3.28萬噸/年意見不相一致,引起了有關方面的質疑。
劉鴻志說,總量控制作為環保工作的一項基本制度,早在1989年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時就得到了確立。1996年,國務院批準實施《“九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及“九五”計劃》,明確提出了淮河流域化學需氧量的排放總量目標,建立了總量指標分配、控制和考核的運行機制。淮河水利委員會倉促發布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怎能妄稱“第一個”?
劉鴻志指出,在數據監測和環境信息發布問題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93號)明確規定“水環境信息由環保部門統一發布”。環境數據信息必須依法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對外發布。否則,將會干擾正常的環境保護工作,誤導輿論,侵害公眾依法享有的環境知情權,產生不良的國際影響,甚至造成社會混亂。
針對環保總局的質疑,負責相關事務的水利部水資源司副司長程曉冰則持相反的觀點:“水利部門并未越權行事,淮委是依法按照職責從事,沒有錯誤。”
據介紹,1998年國務院“三定”和2002年頒布的《新水法》,都賦予了水利部“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定排污總量的意見”的職責。
“所以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是完全按照法律和‘三定’賦予的職責從事的工作,沒有錯誤,也沒有和別的部門發生沖突”。程曉冰說,“而且在淮委的‘意見’出來以后,我們已經按照‘三定’的要求,正式出文送交了環保總局”。
至于環保總局指出的“淮河水利委員會的限定排污總量的數字明顯違背‘十五’限制排污總量要求”的說法,程曉冰認為,淮河水利委員會提出的是整體目標、長遠目標,而環保部門提出的是階段性目標,二者并不矛盾。
《市場報》 (2005年04月12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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