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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犯大案”與制度設計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2日 10:04 經濟參考報

  一個沒人監督的副鎮長能犯多大的案?答案是他能在幾個月之內輕而易舉地挪用公款855萬元,然后在賭場上狂賭。一個淮南市某鎮的副鎮長,雖然是個不折不扣的小官,但是他犯大案的空間卻不小。

  “小官犯大案”,這也正應了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的一個經典論斷,“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
的地方才休止。”這就是權力或權力者的特質。即使一個小官也莫不如此。既然手中掌握了這么多可調配的資金,他就會把這種調配資金的權力運用到最大范圍。

  在學術研究當中,常常包含著一定的前在理論預設,以此成為某個系統理論的邏輯支撐或邏輯起點。比如經濟學中的“理性人”,管理學中的XY理論等等。同樣,在政治和行政學中,也存在著關于人的特性、權力的特質、理性的限度、國家實質等等各種前在預設。

  把官員稱作“人民的公仆”,認為他們應該為人民服務,這種觀念在我們的腦海中根深蒂固。也就是說,我們國家在制度設計之初,一切內在的前在預設邏輯都是“官員應該干什么”,而對“官員可能會干什么”,卻欠缺考慮或者考慮不夠。

  “小官犯大案”也不是什么新鮮事了,去年媒體報道的那個小會計,他似乎還不算一個官,他都能利用手中“出納”的那點“小權”貪污挪用兩億多人民幣。這也正應了權力沒有小大之分,從權力的本性來看,它總有著一種超出它自己的范圍而發展的本能傾向。這種權力的“天然”傾向要求我們必須給權力設置邊界,在運用政治規制手段時,以“最壞的情形”,也就是每個官員都可能是無賴這一情形為基本出發點。正如杰斐遜所言,“在權力問題上,不要奢談對人的信任,而是要用憲法的鎖鏈來約束他們不做壞事。”(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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