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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名牌”評選不斷受到多方質疑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2日 09:17 經濟參考報

  近日,國家質檢總局、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名推委”)公布了2005年中國名牌產品評價目錄。伴隨著入圍產品生產商的喜悅和落選產品生產商的無奈,包括參與名牌評選的廠商以及社會輿論,紛紛提出他們對于名牌的疑問:究竟什么產品,才能成為公認的名牌。

  名推委:名牌必須市場占有率大、顧客滿意、經濟效益好

  本次名牌評價目錄共有87類入圍產品,其中包括65類新增加的產品、22類有效期滿重新評價的產品。同2004年的39項新產品、9項重新評價產品評價目錄相比,2005年的評價目錄名單更長了,其中新增65類產品,如玉米淀粉、豆奶粉,另外22大類是需要重新評價的產品,如電冰柜、電熱水器等。

  自2001年國家質檢總局授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以來,名牌評選活動已近進行了4年,共有96類產品列入評價目錄、479家企業的547個產品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

  然而,4年來,關于政府介入名牌評選是否影響市場競爭的爭論一直沒有停頓。

  在名推委大部分工作人員緘口不言的情況下,《經濟參考報》記者輾轉采訪到了其宣傳部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這位工作人員指出,名牌評選與市場競爭并不矛盾。因為被品評的名牌首先是由市場形成的,必須是市場占有率大、顧客滿意、經濟效益好的,可以說是經過市場考試合格后,政府才予以認定,以此來引導消費者,正是體現了“扶優扶強”的政策。

  名推委:某些名牌產品不為消費者熟知是很正常的現象

  然而,近年獲得中國名牌稱號的某些產品屢遭消費者質疑。2002年,在消費者中默默無聞的燃氣具企業櫻雪奪得中國名牌稱號就是一例。

  對此,名推委負責宣傳的工作人員又說:“我們評選的名牌是從整體衡量的,不能單看一個方面。有些名牌產品雖然不為國內消費者熟悉,但在國際市場上賣得比較好,出口創匯較多,而進行名牌評選最終目的就是促進民族品牌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消費者不是行業專家,他們不可能把每個產品都做一番詳細調查,也不可能用專業的眼光對產品進行評價分析。評選出來的某些名牌產品不為消費者熟知是很正常的現象。”

  “他們偷換了概念。”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的張顯峰律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名牌不等于優質,出口創匯固然重要,但消費者的對品牌的認可不能忽視。

  所謂“名牌”就是有名的品牌,在消費者中影響力大正是它的首要條件;而政府通過各種檢測手段、量化標準進行評選的結果只能算是優質,而不能說成名牌。中國名牌評選過程中自相矛盾之處正是一方面標榜了“名牌”的概念,另一方面又忽視了消費者的認知度。

  除此之外,名牌的質量問題也頻遭質疑。2004年獲得中國名牌稱號的南極人頻頻出現發霉產品上市、色牢度不合格等嚴重質量問題,使消費者對保暖內衣產品的信任度普遍降低。但根據《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南極人保暖內衣依然保留了中國名牌的稱號。

  為此,張顯峰律師指出,中國名牌稱號有效期將為3年,今年評過、明年就不再評。可是為何評過的產品第二年就不能再次評選?很多產品的品牌不止上百種,難道除了評過的產品第二年就不能涌現出新的名牌嗎?這種規定不免有大家排隊、人人有份的意味。

  目前,其他國家尚無政府授權評選國家名牌產品的現象,也沒有出現有關名牌評選的爭論。在國外名牌評選一般都由非政府機構舉辦,諸如可口可樂、麥當勞、微軟等從來沒有被美國政府評為“美國名牌”,但它們都常常出現在美國、甚至世界最具價值品牌排行榜中。有人認為這種名牌的形成過程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應該有所啟示。

  專家:政府機關參與名牌評選有悖《行政許可法》精神

  4年來,不斷有專家對政府介入名牌評選活動提出了質疑。

  早在2004年,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張樹義就公開表示,“名牌”應該由市場優勝劣汰“淘”出來的,而不是“評”出來,更不應該是行政行為的產物。

  這位曾參與《行政許可法》等多項國家立法工作的教授甚至質疑了評選的合法性,他認為按照《行政許可法》的精神,政府不應包攬一切,像中國名牌評選這樣的工作應該由社會中介機構承擔。

  而北京致誠律師事務所的張顯峰律師則認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通過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等四種方式可以不設行政許可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授權名推委從事評選活動,沒有直接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但理論上的合法并不代表事實上的合理。張顯峰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不得以對產品進行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

  這種名牌評選制度相當于政府確認性,等于在一些產品身上蓋了一個合格證,政府評選名牌,無形中扮演了宣傳的角色,很容易引起消費者的盲從,影響了市場競爭,與《質量法》的精神相悖,對其它的品牌也不公平。

  對此,張顯峰律師則認為,這種靠政府引導消費者的做法對于市場經濟不發達的地區有一定意義。但是,在我國目前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名牌出名快,死得也快,靠政府推行名牌戰略是不符合國情的。(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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