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華網播發了題為餡餅還是陷阱、證券中介圈錢坑害投資者調查的文章,應當說,這些被坑害了的投資者的境遇實在令人同情,但通讀這篇文章,本人卻想到了另外一個問題:既然國家不允許非上市流通股的非法交易,既然大家都認為這種場外交易方式違法違規,為什么還有那么多的中小投資者參與這種交易?證券中介的欺詐固然是一個重要的因素,但參與這些非法交易的中小投資者自身是否也應從這些遭遇中吸取些教訓呢?緣何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筆者認為,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是一個系統工程,我國在
有關證券投資者利益保護的立法、執法、司法和投資者教育等方面均須加強,這樣才能起到治標又治本的作用。
首先,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必須加強相關立法,力求做到有法可依。我國證券市場經過了二十余年的發展,國家先后出臺了大量的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對于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證券市場發展的現實充分說明,我國證券立法還是很不完善、不系統的,有很多本應依靠法律手段解決的問題卻苦于找不到現行具體法律的依據而無法順利解決,嚴重阻礙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受過去一些立法指導思想的影響,再加上缺乏有關的經驗,有些證券立法都是粗線條的,可操作性不足,這也影響了法律的權威。
其次,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必須加強行政執法和司法工作。表現在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方面,現有法律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規定了較多的行政責任,這對行政執法力度的要求較高,現有的行政執法水平很難說能夠滿足充分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要求。具體到司法領域,司法機關對受理證券民事侵權糾紛較為謹慎,目前僅對虛假陳述的證券民事侵權行為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遠不能滿足追究證券民事侵權責任、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需要。我國的法律體系并不完善,這對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現有法律并未提供明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則時,司法機關當如何司法,這將充分體現一國的司法水平。法院不得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而拒絕裁判案件,這是法治國家的一條原則,我國正在向建立法治國家邁進,作為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堅持這條原則。具體到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方面,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受理證券民事侵權糾紛,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援引法律原則、法理學說或者判例,對糾紛作出公正的裁決。強有力的行政執法和司法,對于懲戒證券違法行為,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尤其重要。
再次,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必須加強投資者教育,培養投資者守法經營的良好習慣。如果因為證券投資者參與違法交易而導致利益受損,其屬于咎由自取,損失自負。加強證券投資者的教育,其目的是倡導理性、守法的證券市場文化,促使證券投資者在從事各種證券交易時時刻牢記遵紀守法,不參與各種違法交易行為,降低證券投資的非正常風險,從而起到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作用。上海證券報王德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