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曉同志:
在有的個人債權收購實施方案中的個人債權指的是誰,我們散戶是嗎?
河北 孔先生孔先生:
關于個人債權的界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制定并發布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第一條規定如下:本意見確定收購的個人債權是指居民以個人名義在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中開立賬戶或進行金融產品交易,并有真實資金投入所形成的對金融機構的債權,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等開立賬戶或進行金融產品交易而形成的對金融機構的債權。收購的個人債權范圍如下:1.個人儲蓄存款;2.居民個人持有的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債權憑證;3.居民個人委托金融機構運營的財產,即委托財產,包括委托理財(含三方監管委托理財、委托租賃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權屬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財產(含信托,下同)形成對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納入收購范圍;權屬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機構挪用的委托財產,不作為清算財產,不納入收購范圍;4.居民個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機構相關賬戶上的被金融機構挪用的有價證券(含國債、股票、其他債券)形成的對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
您可以根據該項規定的內容來確定你是否享有可被收購的對漢唐證券的個人債權。
周曉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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