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出新規 出口商騙稅可停6個月退稅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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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2日 04:02 中華工商時報 | |||||||||
【據新華社北京11日電】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按照這一辦法,今后,出口商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可停止其6個月以上的出口退稅權。 稅務總局有關人士表示,出臺這一辦法是根據1994年以來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管理規定的變化,適應新外貿法的實施,對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認定、申報、受理、審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這一辦法,有5個主要內容:一是明確了可以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商包括三類: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明確了出口商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認定、注銷認定的時限、手續等。 二是規定對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紙質憑證及電子數據齊全的,稅務機關應受理申報,不齊全的出口商應及時進行改正、補充資料等;此外,對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及紙質憑證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在規定申報期限結束前,稅務機關不得以無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 三是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資料、憑證的合法性、準確性以及相關電子信息進行審核和比對。辦法明確了對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匯核銷單等紙質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審核、核對的重點;明確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批權在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 四是稅務機關應及時公告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規定,加強宣傳輔導;必須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出口退(免)稅計劃內辦理退庫和調庫;稅務機關應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和監控機制,及時對注銷認定的、停止退稅權的出口商結清退(免)稅款。 五是依據征管法,明確了出口商違反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拒絕稅務機關檢查等情況的處理條款。明確規定對出口商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可停止其六個月以上的出口退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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