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廣州、成都、西安、武漢市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海關總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為規范加工貿易審批業務管理,配合實施有關新的管理政策,促進我國加工貿易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現就有關加工貿易審批業務通知如下:
一、關于天然橡膠內銷審批
凡企業申請天然橡膠加工貿易內銷業務,按照《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關總署關于加工貿易進口涉證商品轉內銷有關問題的通知》(商機電函〔2004〕14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加工貿易經營企業按照天然橡膠一般貿易進口的有關規定,申請天然橡膠《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按照《天然橡膠自動進口許可操作規程(暫行)》(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6號,以下簡稱《規程》)規定,通過電子管理系統報商務部,在提交的《天然橡膠自動進口申報單》備注欄處打印“加工貿易內銷”;發證機構接到商務部電子確認后為企業辦理《自動進口許可證》,并在其備注欄打印“加工貿易內銷”。
各省級商務加工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憑企業提交的天然橡膠《自動進口許可證》和內銷申請直接批復,不再報商務部審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規程》第十條規定及《通知》第二條第六款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二、進口原糖的食糖加工貿易業務,由各省級主管部門按照統一的單耗標準審批,不再報商務部核批。
三、商務部已按新的海關稅則目錄,審定了《2005年加工貿易省級進出口商品審批目錄》(見附件),待對加工貿易電子聯網審批管理系統修改完善后,各審批機關通過審批系統下載更新程序。各級審批機關嚴格按照本目錄進行業務審批,省級審批機關不得擅自下放審批權限,省級以下審批機關不得越權審批。
四、加工貿易副產品為易制毒化學品且需內銷的,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2004年第111號令)的有關規定,并按照《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9年第4號令)程序報商務部辦理一般貿易進口許可證。《易制毒化學品進口申請表》中“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原產地國(地區)”與“出口國家(地區)”均為中國,“報關口岸”為加工貿易經營企業主管海關,“商品用途”須明確為加工貿易內銷。
以上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何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二○○五年三月二日(信息來源: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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