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特約記者 張 馳/文
秦皇島金海糧油工業有限公司認為在一起和本身毫無直接關系的民事訴訟中,竟然莫名其妙地成為法院執行的對象,使公司遭受損害,身為秦皇島金海糧油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海糧油公司)總經理的穆彥魁全然沒有了以往的干練和精神,那張憔悴不堪的臉上寫滿了無奈和滄桑。
合同糾紛引發的訴訟
1997年9月16日,河北省糧油儲運公司(以下簡稱儲運公司)與廣西防城港桂新糧油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桂新糧油公司)通過傳真簽訂了一份《豆粕定購銷售合同》。
作為金海糧油公司的股東之一,河北省糧油(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河北糧油公司)為儲運公司出具擔保函,對合同條款中的履約保證金和預付貨款承擔保證責任。
1998年3月18日,桂新糧油公司在與儲運公司因變更合同事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后,提出拒收豆粕,并與同年4月3日向廣西防城港市中級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追究儲運公司的違約責任。
防城港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并作出了買方即桂新糧油公司“承擔主要責任,桂新糧油公司支付違約金1185000元給儲運公司,并向儲運公司支付違約賠償金2215443.66元”的判決。桂新糧油公司不服,遂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提起上訴。而儲運公司對審判書的內容也持有異議,同時也向廣西高院提起反訴。
廣西高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00年1月12日作出判決,維持防城港中院的一審原判。
桂新糧油公司不服判決向廣西高院遞交了要求再審的申請書。
2002年1月21日,廣西高院作出判決,推翻了原來的一審、二審判決,稱儲運公司為“購銷合同糾紛”的主要責任承擔方。判決儲運公司返還預付款及保證金共494萬元給桂新糧油公司,并向桂新糧油公司支付違約金118.5萬元。判決書要求儲運公司在此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上述款項。除此之外,廣西高院還把“河北省糧油(集團)總公司對河北省糧油儲運公司應負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寫進了判決書的第五項。
判決書還規定,桂新糧油公司可在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6個月內向一審法院即防城港中院申請執行。
中止執行后的行動
河北糧油公司、金海糧油公司將他們所遇到的情況,向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作了反映。2003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和第140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款的規定對此案作了裁定:“一,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二,提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004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購銷豆粕合同糾紛案的當事方送達了編號為(2003)民二提字第31號開庭通知書。但就在同一天,防城港中院也以金海糧油公司不執行(2002)防中法執字第16—9號的民事裁定為由,下發了編號為(2004)防中法執罰字第3號罰款決定書,對金海糧油公司罰款人民幣30000元。此外,防城港中院還派人查封了金海糧油公司的總經理辦公室和公司2003年的財務賬冊。
2004年4月5日,防城港中院向秦皇島工商行政管理局送達了《關于協助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的通知》。同年5月18日,防城港中院又下發了編號為(2002)防中法執字第16—13號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扣劃金海糧油在銀行的存款4296849.46萬元。
法律專家指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后,之前的任何判決或裁定都要服從于它。顯然,防城港中院對金海糧油公司的查封、罰款以及扣劃金海糧油公司在銀行的存款沒有法律依據,這些行為屬于無效行為。
問題之爭
穆彥魁對防城港中院凍結、變更河北糧油公司在金海糧油公司的500萬元的股權提出了幾點疑問。
其一,防城港中院凍結、變更的股權依據是什么。
穆彥魁認為,防城港中院適用法條片面,中院依據《規定》的第53條有斷章取義之嫌。《規定》的第4條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作為債務人如有償還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對其股權采取凍結保全措施。
穆彥魁堅持認為,如果防城港中院認為確有必要對河北糧油公司在金海糧油公司的股權進行凍結并變更,首先應征得金海糧油公司的其他合資各方的同意,然后取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準后,在相關登記管理機構的協助下,才能完成對股權的凍結、變更。
事實上,防城港中院并沒有征得金海糧油公司其他合資方的同意,更沒有取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準,就以裁定的形式變更了股權。
其二,如果防城港中院的股權凍結、變更程序合法,如果河北糧油公司在金海糧油公司的股權能被用來償還貨款,那么防城港中院有沒有強制執行金海糧油公司財產的權利。
其三,股權的拍賣是否合法。
穆彥魁認為,在拍賣股權之前,法院應當委托具有證券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資產評估機構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選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法院召集債權人和債務人提出候選評估機構,以抽簽方式決定。法院收到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后,須將評估報告分別送達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公司。
此外,在股權拍賣時,法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進行,并按照選定資產評估機構的方法選定拍賣機構。這在《規定》中都有明文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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